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立足司法裁判实践,政府数据开放刑事风险主要涉及三种类型:以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为“对象”实施的犯罪、以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为“空间”实施的犯罪和以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为“工具”实施的犯罪。进一步从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审视发现,政府数据开放刑事风险被人为放大,突出表现为:司法解释过度扩张和司法裁判过度入罪化。为解决这一问题,尝试引入刑法教义学理论,从司法适用角度构建政府数据开放刑事风险放大化的限制路径。  相似文献   

2.
夏志强  闫星宇 《中国社会科学》2023,(4):164-182+207-208
在大数据时代,为兼顾数据安全和数据利用,隐私计算成为助推个人信息匿名化的通行操作。个人信息匿名化剥离了个体可识别性,形成“个人数据”。隐私计算在破解“数据孤岛”的同时又形成了“数据群岛”困境,制约了数据开放共享和数据市场发展。从根本上化解这一困境需要明确个人数据权属。然而,个人数据权属问题在实践与立法中或与个人信息权属混同,或被留白处理,值得深入研究。在数据流动的链条上,个人数据表现出一种多向度、零许可流动和嵌套式增殖的漂流资源特性,蕴含着公共资源禀赋、集体人格利益和开放性财产利益,理应由全社会公有,其权属配置应采取“国家受托—社会用益”的二元分置思路。“国家受托”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要求、国家治理的必需和应急管理的必要而享有的飞行检查权、算法共享权、读取使用权等权能,“社会用益”应从建立两级用益权制度出发,通过在地化转换、共建式开放、强制性开放的途径实现。  相似文献   

3.
陈喆 《学术论坛》2023,(6):33-46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是全球首个针对数字经济而制定的专项协定,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数字贸易”概念。数字经济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只有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才能实现数据驱动型创新。DEPA“创新与数字经济”模块要求以企业数据共享和政府数据开放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加入“创新与数字经济”模块,既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规划部署,也有助于我国参与新兴数字议题国际制度的构建。DEPA倡导在安全框架内实现企业数据的充分共享,并对政府数据开放设定了治理框架,而我国数据开放共享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规则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DEPA规则的要求存在差距。我国应积极对接DEPA规则,建立健全数据开放共享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应完善企业数据共享制度,制定企业数据共享合同的指导性原则和示范条款,出台数据中介服务监管规则,创造包容性的跨境数据共享绿色空间;另一方面,应适时制定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对数据开放方式、开放范围、许可模式、数据格式作出明确规范。  相似文献   

4.
风险社会治理中的政府信任:一种风险感知的解释框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西社会科学》2017,(2):229-239
风险孕育出潜在的政治危机,并冲击着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认同感与归属感。通过分析一组美国全国性调查数据,本研究尝试回答构成公众风险感知的因素如何影响政府信任。研究发现:人们的安全风险感知程度越低,政府信任越高;而公平风险感知程度与环境风险感知程度越高,政府信任越高。大众媒介来源亦对不同类型的风险感知产生了一定影响。高风险感知并非一定会降低人们的政府信任,风险社会亦为建构政府信任提供了有利机会。政府部门可通过积极建立风险规避与风险管控机制,提升人们对于政治系统的认同。引入"风险感知"作为解释框架,有助于重新考察风险社会理论如何应用于政府信任建构,从而为我国新时期风险社会治理提供政策启示。  相似文献   

5.
颜烨 《江淮论坛》2022,(5):56-61+193
相对于城市社会、工业领域和市民群体,农村、农业、农民的风险治理是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短板。文章基于治理理论,将风险治理凸显为三农的主体内容,构建“认知—行动”分析框架(三农风险认知—韧性能力认知—治理行动体系),就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新发展阶段三农领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不同类型风险的交互认知,以及对风险治理能力缺失和经济、管理、乡风文明、社群、生态韧性较低的认知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三农领域“积极风险治理”行动体系,即采取包括全方位、全主体、全要素、全过程、全时空的“五全”主动积极治理方略,方能有效治理三农风险。  相似文献   

6.
马方  唐娜 《兰州学刊》2023,(11):87-100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如今全球范围内都在积极推进大数据侦查发展,其中以算法为支撑的预测性侦查模式发展最为迅速。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对刑事司法领域产生重新塑造的效应,但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具有的内在客观特征——前瞻性、相关性、技术性等,也带来了数据风险、隐私风险以及算法风险等。社会安全风险视域下,应实现预测性侦查的多元治理:重视数据治理,发挥预测性侦查的预测价值;坚持法律治理,建立监督委员会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强化技术治理,公开算法决策以增强公众信任度。  相似文献   

7.
智能驾驶数据是智能驾驶汽车运行过程中收集、使用的数据,包括车内数据、路边环境数据以及智能车联数据。这些数据无论是基于个人信息保护还是国家安全立场,都存在风险防范与治理的必要。但是,智能驾驶数据体量巨大、主体多元、涉及权益复杂,传统主体赋权路径难以明确数据权属及各方权利义务分配,数据隐私与数据公开的矛盾在智能驾驶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对此,智能驾驶数据的治理框架需基于参与主体地位不对等、“知情同意”模式失效等场景特征,以“卡—梅框架”理论为指导,强调基于“数据与信息主体联系的强弱”,设置类别化的数据治理规则。具体而言,对主体指向明确的车内数据沿用“知情同意”规则;对结果可能指向个人的其他数据采取默认授权模式,但需要以数据控制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制性义务为前提;对车边环境数据,重点关注数据中的国家安全风险,严格执行数据境内储存、跨境流动审查和对外公开限制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企业境外上市场域中存在国家权力与企业权力、一国主权与他国主权、经济私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三重非传统利益冲突,也产生了跨境数据安全风险。而现行治理则面临着依据有失科学、体系尚不健全、层次结构失衡的困境。中国急需摆脱对“违法—规制”的救济性监管模式的路径依赖,以“守法—激励”的预防性治理作为风险应对新路。通过明确数据分类和风险分级制度,构建内部协调和外部协同的多元治理体系,塑造政府高效监测预警、企业规范自我管理的合作博弈生态,强化正当和差异的包容性事前审查,变单向度提高违法成本的惩罚机制为降低企业守法成本、提高企业守法收益的双向激励机制,实现数据安全风险的预防性治理,为企业境外上市提供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9.
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其在为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数据隐私泄露与算法偏见、责任主体冲击与边界模糊、主客体异化与信任危机、软法缺陷与硬法缺失等伦理风险。规制人工智能的伦理风险,须优化人工智能技术设计,注重隐私保护与社会公正;赋予人工智能以社会角色,划定人与智能的责任边界;构筑人工智能伦理规约,强化人的主体地位与诚信品质;加快人工智能的法制化进程,健全智能伦理制度体系,从而促使“人—机”和谐共处。  相似文献   

10.
数据挖掘作为大数据技术,是信息增值的必要条件、数字经济发展的技术引擎以及政府数据开放的内在要求,具有正当性.但其同时产生隐私侵权、社会歧视、利益分配等个人自治以及社会治理难题,引发正当性困境.对此,应构建数据挖掘的法律规制路径,确立"鼓励挖掘—安全保护—平衡协调"相统一的规制目标,完善数据立法以明确数据挖掘规制的规则,选择个人数据主体、数据挖掘主体、政府合作规制的规制方式及规制手段,赋予个人数据主体事后选择权,明确数据挖掘主体的保护义务并落实政府的数据推进和监管职责,以期实现技术与法律规制的互动融合,促进我国数据产业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1.
尹博文 《新疆社会科学》2023,(1):82-92+145-146
我国政府数据开放长期践行的免费模式难以形成双向互动格局,导致开放效果欠佳。为此,从制度上纳入“有偿开放”,是破解开放困境的可行之道。研究可知,数据权益保护体系的建立奠定了有偿开放的前提,受益者负担准公共物品的供给是有偿开放的合法根基,政府数据资产化驱动确定了有偿开放的现实基础。但在执行层面,目前学界普遍主张的著作权路径和行政收费之道均适用不能,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可以将新型行政合同,即“开放合同”作为法治进路,以合同文本的形式明确开放原则、平衡权责规范,以此提升政府数据有偿开放的法治水平,达到充分释放数据红利之效。  相似文献   

12.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数据隐私保护交叉重叠,二者并非简单的互补性关系。然而,是否要将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框架之中,是否将其作为竞争考虑因素,目前在学理和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同时,对数据隐私保护相关的竞争问题,各国立法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数据隐私属于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同时,数据隐私保护作为衡量数字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准,是大数据时代市场质量竞争的重要方面。此外,数据隐私保护法的“知情—同意”原则及事后救济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垄断行为中的用户数据隐私侵害难以全面保护。而在监管及立法上,反垄断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数据隐私保护法对用户隐私保护的局限。因此,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实属必要,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其在适用上也面临一系列挑战:反垄断法过度干预可能遏制互联网企业的创新,甚至降低用户体验;数据隐私因其主观性和隐蔽性而难以具体量化;传统的价格中心主义及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法在平台经济中无法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隐私保护上专业性不足。对此,应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性,避免过度干预;建立数据隐私损害分析工具,引入数据隐私保护“价格”分析机制;更新传统的理论工具,建立多边市场界定机制;创新监管模式,采用协作监管、激励监管和事前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13.
人类社会已悄然迈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技术在给社会带来多方面积极变化的同时,其野蛮生长与广泛运用也给人们的隐私保护带来了一系列伦理困境.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困境表现为:数据挖掘与隐私信息的整合、数据预测与隐私信息的呈现、数据监控与隐私信息的透明、数据分享与隐私信息的扩散等.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困境的生成机理,主要源于科学技术的负效应、财富创造的关联性、规约机制的滞后性、隐私观念的流变性等因素.治理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困境的基本理路包括:重构科技伦理,促进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完善制度伦理,促进法治他律与行业自律的统一;降低监控风险,促进知情同意与结果控制的统一;建构责任伦理,促进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相似文献   

14.
环境风险社会放大的网络生成与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时代,环境风险的社会放大获得了新的场域,环境风险信息通过网络实现放大,产生涟漪效应,并导致严重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次级后果。其生成的主要原因是网络规制立法相对滞后、现实利益表达机制不畅、网络公共领域逐渐形成、地方政府环境风险应对失策等。因此需要完善环境风险网络沟通的法律保障机制,建立环境风险网络生成的法律预防机制,构建环境风险相关各方的利益整合机制,健全环境风险网络社会放大的监管追责机制,以有效应对环境风险社会放大的网络生成。  相似文献   

15.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借助网络媒体持续关联与聚合、发酵与扩散,极大地影响着公众的情感和态度,易引发集体非理性恐慌,网络时代信息扩散和迭代呈现全新特征和趋势,故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风险放大机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结合“土坑酸菜”事件,利用Python技术获取媒体原始资料,对资料进行扎根编码分析,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风险放大机制模型。根据编码结果识别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风险放大六大主范畴,包括结构性诱因、结构性紧张、一般化信念、(有效的)组织动员、社会控制、风险放大,将主范畴内容纳入价值累加理论六大因素中,分析表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风险放大是以突发事件为分界点,分为前期蓄势、中期造势、紧急处理三个阶段,前期蓄势和中期造势阶段通过多轮循环相互反馈影响,最终放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风险。在整个风险扩散过程中,网络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风险的“社会放大站”,其加速了信息传播,强化了公众风险感知。本研究运用价值累加理论、基于宏观和微观整合层面,细化探究了网络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风险放大的完整过程机制,进一步完善了风险放大SARF研究框架,为相关研究做了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16.
产业转移在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给中西部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从"生态—经济"系统风险演化视角来看,承接产业转移引发的生态供需失衡是导致中西部地区面临环境风险的根本原因。为了有效控制产业转移环境风险,必须构建承接地生态供需系统新的均衡。在实践中,应遵循"积极扩大生态供给、合理控制生态需求"的风险控制原则,从控制和优化环境风险因素入手,创新产业转移的评价尺度、运行模式、技术支撑以及政策体系,促进产业转移与中西部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7.
姚晨  樊博 《东南学术》2023,(4):114-125
为应对频发的突发公共事件,政府在应急管理中全盘包办的现状需要被突破,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政府、志愿和市场失灵”有着深层次原因,从“结构-功能”视角出发可明确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主体地位。对预案框架下和实际运行的应急协作网络的建构及其特性进行分析,可找出网络运行的阻滞因素。多元主体在应急管理各阶段有着各自的主要任务和功能,要将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常态化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中,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作框架,开放培育应急市场,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建设数据驱动下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坚持优化协作高效的原则,全面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18.
数字平台企业会自发地进行隐私保护,但其隐私保护水平较低,隐私保护制度应促使企业以社会所需水平进行隐私保护。然而,以事前赋权模式为特征的现行隐私保护制度,不仅无法促使企业有效保护隐私,还会限制数据的利用。本文构建了企业进行隐私保护的事后共享模式,通过建立用户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由企业主导进行平衡数据保护和利用的决策,让企业和用户在数据利用的过程中共担隐私安全风险、共享数据利用收益。实现事后共享模式应依托平台企业建立数据信托,以数据为信托财产、以企业为受托人的数据信托可通过信托条款、信义义务、过错推定原则和受托人权限等法律制度,健全隐私保护机制,提高数据利用效率。最后,设立平台数据信托宜采用合同形式。  相似文献   

19.
数字经济赋能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是一种新的技术—经济范式,其安全风险实质上是新技术—经济范式所导致的利益分配格局变化带来的冲突,安全风险治理的本质是技术、经济、社会三者的匹配问题,治理目标在于通过三者的匹配形成一种对新技术的包容—排斥机制。从产生原因来看,技术的不确定性、安全风险在一定时期处于灰色地带带来的治理真空期、政府数字化治理的缺位与越位、制度适应的滞后性等是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从形成机制看,任何一次技术—经济范式的转换都不会自动形成一种包容性的利益分配机制,因此对抗与妥协或者说风险及其治理贯穿着赋能经济的全过程。在新技术—经济范式的能量释放过程中,存在着一个由旅游业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变革引发的技术—经济—社会—政治层面变革的问题,也即数字技术引发的各种变革不能单独在技术和经济领域得到解决。对此,可采取引入技术—经济与社会—政治耦合治理模式、从动态演化角度对顶层政策设计进行持续改进、在矛盾思维和复杂性思维中进行协同治理等安全风险防范策略。  相似文献   

20.
李涛 《江淮论坛》2022,(3):131-136
我国地方政府已经陆续建成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并相继制定了法律法规保障政府公共数据开放和共享。对政府数据开放进行治理是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也是政府部门在大数据时代面临的新挑战。虽然大量实证研究提供了政府数据开放各种技术创新的治理经验,但是相关治理理论发展却没有能够提供统一的治理框架,也未能挖掘出对政府数据开放治理法律规制方面的理论自足与逻辑自洽。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数据开放的作用,应创制统一的公共数据保护和数据开放基本法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府数据开放策略,完善公共数据管理措施,加强政府数据开放行政执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