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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中心改革对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确保每一个案件当中的每一个当事人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律师的有效帮助,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防范冤假错案。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落实审判中心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样面临改革难题。当前,法律援助机构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提供刑事法律服务:援助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帮助。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应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回应审判中心改革的需求。首先,继续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其次,完善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职能及工作机制,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再次,基于经费保障、质量控制等因素,完善法律援助质量保障体系;最后,建立一体化的刑事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运转有力、有序、有效。 相似文献
2.
《江西社会科学》2019,(9):194-201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有效实施对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从2014年全国值班律师制度的试点开始,到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础制度予以确认,由此拉开了值班律师制度在全国范围普遍推广的改革序幕。原试点地区结合当地社会需求分别开展不同程度的实践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学界亦对值班律师内涵和价值、值班律师的职能定位及工作机制等问题展开了诸多讨论。值班律师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具有"一锤定音"的效果,但法律尚未界定的内容和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还需要持续深入的研究,而这有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长远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有效推进。 相似文献
3.
论中国法律援助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援助模式是指法律援助的标准样式。美国法律援助有私人律师模式、专职律师模式、合同制模式。瑞典是一种行政管理型的法律援助模式。中国所选择的法律援助模式的总体目标应该是“科学、高效、完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的设计 ,在机构上应体现多层次、多元化、两结合的法律援助模式 ,在资金上应体现为多渠道、多形式的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模式 ,在服务上应体现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服务模式 相似文献
4.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确立白仲清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随后在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的《律师法》对法律援助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律师法》以一章的篇幅对法律援助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法... 相似文献
5.
对我国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兼论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的必要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律师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律师与法律援助制度仍不相协调并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除了提高综合国力以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转换观念以提高社会各界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认识外,更为必要和紧迫的是应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6.
王洪昱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26(4):13-14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同时规定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正确处理法律援助中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的关系,并通过多种途径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使之更好地服务社会、保障公民权利,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改革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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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2):75-78
当前我国《律师法》的修改已迫在眉睫。现今律师行业存在诸多严重问题,执业环境令人堪忧、法律援助难于满足社会需求、行业管理过于疏松,可称为三大关键问题。上述问题呼唤应立即通过修改《律师法》来垄断法律服务市场,完善当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能。 相似文献
9.
王迎龙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3):87-98
《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强化了法律援助的权利属性。伴随着《法律援助法》的出台,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意识不断提高,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下,有必要将公民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确立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与《法律援助法》并不匹配。经过对辩护制度历史发展的考察,刑事诉讼法规重在健全与完善辩护权利的运行规范体系,“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便立基于此。虽然法律援助内容也在扩展,但范围覆盖仍然狭窄,至多是实现辩护权利的配套保障。在现有法律规范体系内,可以将“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发展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原则,为法律援助与刑事辩护提供统一理论证成。与此同时,通过明确法律援助内容的类型化与法律援助质量的标准化,保障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利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10.
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充分参与和有效辩护,有助于打破审前程序的封闭性,防止追诉机关恣意侵犯被追诉人。虽然我国审前辩护制度取得了较多的进步,但不均衡的控辩关系使得律师的审前辩护空间仍非常有限。2019年检察机关全面推开的“捕诉一体”改革是否以及如何影响律师的审前辩护权,理论上存在影响深远和影响有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通过对47名检察官和律师的深度访谈可以发现,针对“捕诉一体”的改革影响,检律之间以及律师内部的意见分歧主要源于不同的业务立场和侧重角度。检察官和多数律师虽然表面上均“忽视”改革的影响,但前者更多源于办案自信和业务审慎的立场,后者则主要基于对审前辩护一直难有作为的现实无奈。律师群体均承认“捕诉一体”和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负面影响,但多数律师侧重强调审前辩护的基本现状,因而“捕诉一体”改革对辩护空间所产生的影响并不大;少数律师则侧重对改革影响本身表达异议,认为检察机关“纠错”机制变弱对辩护空间影响较大。未来为了改善检律关系、提升辩护效果,应进一步发挥辩护律师的合作型辩护策略,拓展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审前辩护功能,以及贯彻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的客观公正属性。 相似文献
11.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身不具备充分的调查取证能力。在当事人希望通过律师的“特权”实现自己的调查取证权时,却发现律师与其权利相差无几。实践中被誉为“积极探索律师调查取证新途径”的律师调查令因为制度本身存在着法理上的硬伤,所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应当重新定位律师的性质,认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准司法性”,修改民事诉讼法,取消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将其权力直接转移给律师,从立法上赋予律师“强制调查取证权”,由律师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而法官则在举证过程中保持完全中立。 相似文献
12.
国家与民间是两个不同的“公共领域” ,法律援助在本质上并非一项国家职能 ,其社会性应是问题的主要方面。法律援助制度应分为两种 :一种为国家法律援助制度 ,主要在国家秩序内提供法律服务 ;另一种为民间法律援助制度 ,主要在民间秩序内提供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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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和职业社会学的观点对美国律师职业领域的发展进行考察,可以发现美国律师职业与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存在着实践矛盾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种矛盾有着不同的表现。这对于中国法律职业化发展有着借鉴作用。如何在我国法律职业化进程中实现律师职业在技术性与公益性并重应该受到目前学术界的重视,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需要通过借鉴美国律师执业在这个问题上的发展历程来规避美国曾经出现的问题,以实现律师职业的基本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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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征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1):84-86
《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关于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隐瞒事实”、“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应坚持原则 ,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等观点值得质疑。笔者认为 :律师执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不提供虚假证据不能作为律师特有的职业规范 ,律师应当隐瞒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 ,是因为在实践中缺乏配套制度 ;关于律师在执业中坚持原则 ,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的规定缺乏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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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人认罪”后的案件快速处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限制了被告人的很多权利,如无罪推定权和沉默权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为重要。应从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被告人知悉权;明确协议主体只限于检察官与被告人,确保被告人认罪选择权;确立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制度,确保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被告人律师帮助权四个方面,加强对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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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观念下,中国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原条文做了“大手术”,尤其在辩护制度方面“医治”了诸如侦查阶段律师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会见难”等“病症”,体现了公正审判的精神以及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由此,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开始走向与国际接轨的道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