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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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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担保制度之中,核心问题是数项担保权如何实现以及担保人相互之间关系问题.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及担保人相互之间的约定,应予尊重.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决定实行何项担保权利的选择权,各担保人之间相互独立,不享有追偿权.《民法典》共同担保制度,在自治、公平、效率原则的指引下,构建了具有实质妥当性的规则体系,共同保证、共同物的担保、混合共同担保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规范构造.  相似文献   

2.
担保制度内在体系的诸价值包括公正、自由、平等、安全和效率.《民法典》关注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特殊地位,弘扬了担保领域的意定主义,凸显了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平等法律处遇;并通过纳入实质担保观,提升了平等价值;确立了统一的受偿顺序规则,强化了对担保权的保障;扩大了"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规则的适用范围,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通过促进抵押物的流转等革新提升了担保交易的效率.担保领域的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这些价值,但在制度建构和法律适用中,还需有力地推动这些价值的最大化及其融贯性实现.  相似文献   

3.
陈晓卉 《理论界》2005,(9):87-88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过错、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特殊的共同侵权等。在数人侵权需要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况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担保规则的体系化面临较为特殊的难题。担保规则的内在体系涉及自由、安全、效率、平等和公正诸要素,它们在担保领域都具有较为特殊的意蕴,而且两种或多种价值存在张力甚至冲突,需要精巧地妥协和融贯。在我国民法典将《担保法》分置于物权编和合同编的立法框架下,担保外在体系横跨两编,立法宜提取担保规则公因式,并将这些共同规则置于物权编,同时准用于保证合同。担保规则再体系化必须克服现行担保规则“商化不足”和“商化过度”的流弊,合理区分民商关系,以解决担保从属性和连带保证方式推定的难题。民法典宜引入“实质担保观”,从更广泛的优先权角度,将所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交易纳入登记公示框架,尽可能消除隐形担保和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5.
作为知识论真理观主要形式之一的融贯论 ,发端于以构造整体论世界观和绝对主义真理体系为时尚的近代哲学。近代融贯论以理性主义为前提 ,坚持真理是以自明观念为基础的理性系统内部诸范畴之间的无矛盾性。在现代哲学中 ,伴随着理性主义在与经验主义的对阵中败北 ,融贯论转而成为经验主义真理观的一种表现形式 ,真理被表达为经验知识系统内诸命题之间的相互融贯性。融贯论从唯理论方式向经验论方式转变 ,除了受制于唯理论自身的理论矛盾外 ,也从另一个方面突显了符合论之作为经验论真理惟一选择的不可靠性和局限性。  相似文献   

6.
罗施福 《理论界》2010,(8):72-74
作为担保物权实现的一种方式,流质约款利弊并存。我国禁止流质约款的规定是缺乏充分说服力的。理想的制度规范应该是赋予流质约款法律拘束力,并对其适用设置限制规则。这样的规范既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可兼顾担保义务人、其他债权人、担保权人的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7.
我国侵权冲突法立法已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规定了一般涉外侵权、海上侵权责任和民用航空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对我国一般侵权冲突法进行了发展与变革,而且规定了产品责任、人格权侵权和知识产权侵权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规则。我国侵权冲突法呈现出若干新的发展态势:侵权冲突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日益多元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全面引入侵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8.
罗亚文 《新疆社会科学》2023,(2):92-103+159
比较法视阈中,价款担保权是制衡在先浮动担保权人“位势垄断”的特殊保护手段,《民法典》第416条首次引入价款抵押权制度,《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7条将超级优先效力扩张适用至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中。价款抵押权是对所有权保留的功能化厘革,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与融资租赁构成购置融资担保的交易形式,三者具有相近的实践功能和制度价值。价款担保权应作为购置融资担保多元交易形式的制度统合,其体系建构应当回应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双重要求。价款担保权的功能化整合服务于不同交易形式下设立、公示、顺位及实现的规则统一,包括对抗范围向固定担保的适当扩张、担保主债权与担保物价款的绝对对应、担保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的设立规则以及超级优先顺位的统一适用。  相似文献   

9.
熊敬 《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62-172
作为一种以担保物权为信托财产的特殊类型信托,担保权信托是担保制度与信托制度融合的产物。担保权信托导致被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在形式上分离,故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其设立和管理会受到《民法典》担保物权从属性规则的影响。虽然担保权信托发源于英美法系,但也有采用担保物权从属性规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引入了担保权信托,其经验值得借鉴。我国消除从属性规则对担保权信托的影响,宜采用《民法典》和《信托法》联动修改的方案。《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可设计担保与信托相衔接的条款,以特别授权的方式允许担保权信托的设立。《信托法》宜改造信托设立规则,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权信托设立方式设计配套规则。  相似文献   

10.
法律原则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抽象,法律规则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责任主体的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具有基本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和更强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即相对于原则法官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主要有有过错就有责任、严格责任法定承担、自己责任自己承担、共同侵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非责任人致害责任人替代承担和受害人有过失减轻加害人责任等规则。  相似文献   

11.
周雅难 《理论界》2007,(11):64-66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第176条的检讨,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于被担保债权,债权实现的途径;在第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担保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和代位权。检讨之目的是要表明《物权浸》对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并存于同一债权关系处理较以往担保制度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12.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的网购食品平台责任规则,正确处理了入网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的责任关系,将食品生产者规定为网购食品致害消费者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和追偿权的责任主体,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和价值,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一般规则出现的遗漏生产者作为责任主体的立法漏洞具有重要的补充价值,因而在确定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时,应当比照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的客观连带责任和第148条规定的首负责任制规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主观连带责任规则,都有相互借鉴意义,均可比照适用。  相似文献   

13.
现代商法最基本的价值主要是交易效率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平价值。目前,商法的独立性是关系到商法学科的存在、建立和发展,以及最后形成商事规则体系的重大问题。但在学者中就此问题,尤其是关于商法的原则、范围、特点以及商法体系、立法模式等诸多基本理论问题上还存在着诸多困惑。因此,研究商法必须涉及商事法典、商法中的意思自治、资本运营的商法问题,以及民法、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等。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对担保功能合同的确立,为非典型担保的创设和物权化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法律适用空间。但是,中国担保立法理念长期以来对于静态交易安全的注重,使得谨慎的规制态度仍旧缠绕着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旺盛的生命力,源自其能在增强市场主体融资信用的同时,契合市场交易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作为典型担保的补充性替代,非典型担保以私法自治的契约自由原则为制度创设的理论基础,以商事理性的诚实信用原则为顺利履行的依托。因此,法律对于非典型担保之交易设计的效力审查,应当秉持意思自治的理念,而不是着重强调“父爱主义”的管制。就买卖型担保而言,基于备案登记的良好公示效果和《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规定,应当赋予已备案登记的买卖型担保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401条类推适用的结果,应当是在允许买卖型担保流质的同时负有必要的清算义务。  相似文献   

15.
将共同危险行为向共同侵权行为看齐的旧定位并不妥当,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对其妥当定位应是分别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革新能够理顺数人侵权行为的内部逻辑体系,脱绑共同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的必然关联性,并区分逻辑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与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革新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不仅可以弥补《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不足,对我国司法实践也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6.
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概念,也是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实质基础。从人权基础论证范式的危机角度,“普世价值”范式存在“武断性”的危机,差异价值范式存在“正当性”的危机,需要以共识性的共同价值为基础转换人权论证范式。从共同价值范式结构而言,共同价值具有“三阶六层”的价值体系构造,共同生存、共同发展、共同幸福三个阶段是生存性、社会性、政治性的价值定位,从而赋予了首要人权、平等人权、最大人权新的内涵。就全球人权治理而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共同价值范式及其价值体系的体现,并以此为法理可以塑造出共通性、融贯性、公度性品格的人权命运共同体。共同价值范式及其价值体系,可以为人权基础提供一种新的论证支撑范式。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民法学界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有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的学说,这些理论都存在一定的瑕疵。无过错责任归责的基础并不在于“无过错”而在于体现“公平价值”,因此应将无过错责任与原有的公平责任合并,故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两种。当然,公平责任包括了酌定的公平责任和法定的公平责任两种。  相似文献   

18.
袁林  曾青 《天府新论》1996,(3):62-63
论对合同免责条款的限制袁林,曾青一、限制免出条款的必要性。免大条款是免除合同一方当事人大任的条款。合同免大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首先,合同是一种合意,意思自治是合同的基本原则。承认这一原则,就必然承认当事人协商处置相互责任的...  相似文献   

19.
对独立的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让加害人所在社区先行承担,或与受害人分担受害人的损失,同时,保留对独立的加害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在加强侵权责任立法来积极引导市场经济下人类社区生活文明发展、抑制不良社会行为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广泛的国家、地方两个社会安全保险体系和行业、区域责任保险制度三位一体的社会安全保障机制和法律体系,以形成有效的社会人身损害赔偿补偿制度,共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20.
我国理论界多将金融科技监管权视为一种斟酌市场因素的行政权,忽视了金融科技监管权的多元特性。我国深受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立法的影响,强调对金融机构行为合法性的监管,但其并不适应于金融科技监管之需求。金融科技监管权缺乏合适的理论支撑,导致实务中陷入“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英美立法认为金融科技监管权脱胎于市场自律规则,主张以“金融风险”作为监管客体,这就形成了金融科技监管权与传统行政权的本质区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再是“命令与服从”的管制关系。相应地,金融科技监管权是以“风险监管”为双方共同目标的特别行政权。基于此,在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当在既有监管规则框架内引入原则监管理念,形成“规则+原则”的二元风险监管机制,确保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权“收放自如”,实现法律规范与市场发展之间的平衡与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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