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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青松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82-88
中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决议瑕疵所构建的内容—程序类型化框架无法对应股东会法定流程,无法破解司法实践困境,更容易导致对瑕疵决议所影响利益的忽略。常见情形有:未通知特定股东参会;伪造会议记录上的股东签名等。这些情形具有程序性瑕疵的外观和侵害股东权的实质,在适用现有的决议效力之诉时却会在瑕疵定性、诉由选择、法律适用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面临困境。德国公司法所采取的以瑕疵严重程度为区分的类型化方式以及英国公司法上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极富借鉴价值。未来可以立足于公司决议之诉框架本身以及从更广泛的民商事救济来开展,如明确将侵权性瑕疵决议纳入到无效情形或决议不成立情形之中,优化损害救济等。 相似文献
2.
信息时代人们的生活与网络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网络在带给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问题。其中公众最为无奈的当数网络隐私侵权问题。探讨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之构成、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违法性之阻却及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之法律规制,对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络隐私权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3.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民生的重大问题。虽然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已日渐完备,但是,现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仍然存在许多瑕疵。要合理地组织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反应,建构严密的刑事法网乃是当务之急。其路径主要可以从协调《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刑法自身的完善两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4.
格式合同的利弊及规制构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万霞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17(5):58-62
格式合同具有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但又往往滥用契约自由,违背公平原则.格式合同制度的最佳设计是制定一部完备的合同规制法,并配合有效的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 相似文献
5.
李红海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4,32(6):47-49
自体法理论是英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一大贡献,始自合同领域,现在已渗透及侵权等诸多领域,其概 念和确定方法至今尚无定论,本文从此处入手,并分析自体法学说的优缺点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6.
7.
孙朝霞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4):105-108
选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典型国家:德国和英国,比较其在立法和司法中如何救济在法定形式上存在瑕疵的合同效力。德国的效力设计是在一个原则性的强制性条款之下,在实务中充分运用履行治愈规则和诚信原则进行个案的公平性校正。英美法则很宽松,法官往往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部分履行和禁反言原则进行衡量和判决。通过对比提出,德国模式较为适合我国的实际。因此,中国立法中应当重新构建履行治愈原则,司法中应谨慎运用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8.
市场经济条件下,格式合同被广泛地应用在货物买卖、交通运输、商业保险、国际贸易等众多民商事领域.格式合同的应用,不仅给当事人双方的民商事交往带来极大的便利,而且节省了缔约谈判的过程和成本.我国格式合同在广泛应用的同时,在实践中产生出一系列的困惑,加之现行法律法规对其规制的措施不足和合同当事人缺乏维权能力,导致此类民商事纠纷的经常发生.鉴于我国规制格式合同制度的现状,从立法层面上予以剖析、从学理上阐述我国规制格式合同制度存在的种种困境.结合中外规制格式合同的实践经验,探寻格式合同规制的新路径,对完善我国合同法律制度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韩洪今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6):580-582
针对网络格式合同在内容及表现形式上存在的多方面问题.需要采用法律、行政、行业自律与消费者协会监督等多种方法予以规制。应当说法律手段是基础和根本,在此基础上多管齐下.才能达到预期目的。规制网络格式合同既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0.
王冲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9(5):253-266
《民法典》第1232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适当承担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功能的体现,亦是对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构想的法治回应。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意在惩罚和遏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该制度,可通过适当的利益倾斜,激发环境污染、生态破环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形成对环境危害行为的威慑,并成为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公法规制手段之补充,表明我国在立法层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但应当注意,结合我国此前惩罚性赔偿制度运行实效,以及该制度之固有属性而言,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之创设亦可能引发滥诉风险提升,对生产活动形成过分阻遏,以及同质性责任叠加等潜在负面效果。由此,应当对法条文本进行解读,厘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规范要素,将该条文中的"法律"做狭义理解,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被侵权人"的具体意涵。同时,为防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负面效应,应当对该法条之司法适用予以适当规制。具体路径包括三个方面:在相关实施细则中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采用"固定金额+弹性金额"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既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之典型案例,尽量使个案中利益衡量标准趋于统一;将针对同一行为所设置的看似相对独立却在内核上具有同质性的责任进行整合,避免该制度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叠加适用而导致环境危害行为人之法律责任过重,违背"罚当其过"的秩序原理;在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方面,司法机关须注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并比照公法责任之"有利溯及"等原则,遵循"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等理念,准确认定该责任适用之时间范围。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责任社会化不是解决生态损害救济唯一路径,对于生态损害,强化环境法的预防功能固然重要,但侵权责任法的二次规范作用不可或缺。违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继续沿用《民法通则》环境侵权违法性标准是错误的。对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对损害的作用程度较轻的话,可以按照该程度承担分割责任。 相似文献
12.
行政合同与行政法治互动关系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桦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5(3):109-113
行政合同兼具"行政"与"合同"的双重属性,是政府利用合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行政法律制度.行政合同的出现是政府职能的扩大对行政权机动性和行政手段多样性的内在要求,其在本质上并不违背行政法治,与"行政法治"是一种互补、互动的关系,推动着行政法治由形式意义向实质意义发展.同时,行政合同要受制于行政法治,而不是游离于法治之外. 相似文献
13.
曾青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7,(5)
预期违约救济制度起源于英美判例法,它更为明显地体现了合同法所追求的诚实信用、公平、效益等原则。预期违约制度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国新的《合同法》对大陆法系传统概念加以扬弃,吸收英美法系中的合理因素,引入预期违约制度,将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产品自伤是对所有权的侵害还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决定了其是否属于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改变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不再将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限定为对"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引发了对产品自身损害的性质的研究。在对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进行考察后,认为产品自身损害作为违约责任的赔偿对象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5.
崔明伍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3):80-83
新闻侵权,从本质上说是新闻自由超出必要的限度而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在我国,由于新闻事业扮演着特殊的社会角色,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功能,构成侵权时,表现出若干特殊性.本文拟从新闻侵权的对象、构成要件和责任三个方面来阐述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6.
舒本耀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3):27-31
军品价格规制是一项特殊的规制,它有其独特的内涵。在博弈论的视野下,军品价格规制既是军品供需双方的一种博弈规则,又是规制机构、军品采办方、军品承包商间的一种合同;其规制的主体是政府行政部门与军方装备主管部门,客体是军方采办部门与军品承包商,而他们之间又存在着复杂特殊的关系;其规制的目标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企业的内部效率,维护企业发展能力,提高军品采办效益等四个主要方面。 相似文献
17.
张羽君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99-104
公司内部制度对国家法既对接又自治,具有从属和自主双重属性。公司治理制度和各职能部门管理制度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影响,并根据管辖事项对市场和社会基本秩序的关联度,大致可分为紧密型、适度型和松散型三种衔接模式。作为商事自治规则的公司内部制度与正式规则的法律之间的这种勾联性,突破了传统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的二元结构,形成了社会规则大系统中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动的纵向一体化新范式,折射出法律与社会互相作用的双向效果。 相似文献
18.
陈薇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6):57-61
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只能发生在侵权责任中,在违约之诉中不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质疑。从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基础结合国外立法例来论证因违约造成的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并非完全不予赔偿,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因违约行为造成他人非财产损害时,允许受害人通过违约之诉要求赔偿。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关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制度安排经历了从“单一”到“分拆”再到“统一”的历史演进过程。《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统一式”的立法进路打破了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也顺应了国际发展潮流。然而,简单划一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主体模型呈现出复杂的责任样态,既不能在法律逻辑上周延自洽,又不符合民商法发展的现实需求,故应当将法人侵权责任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中分立出去,借鉴公司法中的先进制度,建构起新型的法人侵权责任。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非基于传统的雇佣关系,而是两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与代表关系。在代理关系中,科层制的组织关系替代了雇佣关系和控制关系,成为了新的职务联结标准;在代表关系中,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公司行为,公司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0.
格式合同的缺陷及法律对策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雪梅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9(3):38-39
格式合同是现代化大生产重复生产和交易的产物,在给现代社会带来许多益处的同时,对社会公正价值的负面影响也日趋严重。我国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存在诸多缺陷,需进一步完善,以保障交易公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