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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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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确定为物权,既符合"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又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且不违背集体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农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底线,具有现实可行性。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困境源于相关理论和法律上的思维定式。通过将土地承包权重构为身份性财产权,将土地经营权视为与土地承包权具有同等地位的基于集体所有权的独立权利,便可破解这一理论困境。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重构农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将农村土地经营权设计为完全意义上的用益物权,赋予其流转、抵押、入股等权能,以实现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初衷。  相似文献   

2.
农村人民公社是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的微观政治经济组织制度,是国家控制农民经济权利的一种组织形式。家庭承包制的深远意义,在于使农民逐步获得自由权和平等权,因而极大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权,就必须防止所有权对承包权的侵袭,将土地承包权赋予物权的法律意义,使土地产权制度发生深刻的变革。从人民公社到家庭承包这一变革的深刻性,远远超出一般人的认识,有必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进行再认识。  相似文献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意味着土地的私有化呢?这是一个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为用益物权,不是土地私有化性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移的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权能,而不转移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下土地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而不是实现土地私有化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兼并型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允许多种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将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性质得益彰显,但不体现土地私有化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满足"三个不得"的条件.  相似文献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流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从越 《阴山学刊》2006,19(2):100-10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流转,即农地承包权的转让、互换、抵押、出典与入股。通过这几种流转,可以实现农用土地的有效利用,使农民致富的机会增多。  相似文献   

5.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既不可能在法律上分离出承包权和经营权,也不能派生出其他用益物权,进而土地信托财产权不可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权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所有权人以信托合同设立的土地信托经营权。土地信托经营权是集体土地的一种经营模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用益债权。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分别为土地集体所有权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信托公司。土地信托的设立与运行需要明确法律程序,保障受益人成员权的具体化实现,同时保障受托人的信托经营权。土地信托模式下,土地证券化是第一步,而进一步探索农民股东化是题中应有之意,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6.
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作为新的土地经营制度,作为土地流转的新形式,创新了土地产权安排,实现了资合和人合的统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股份合作社土地经营权分离的过程中,实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股份合作制经营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土地管理信托关系。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物权法解决我国农用地产权困境的功能与价值入手,对<物权法>规定的农用地物权结构进行分析,提出:物权法的对世性安排为以产权交易为主要路径的资源配置提供边界清晰、内容完备且有法律保障的初始产权状态;我国农用地物权结构是在土地公有制宪政框架内成员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体之间以及农民个体问独立而平等的物权法安排;均山制集体林产权改革是农用地物权结构在集体林地领域的具体应用,各地政府应根据<物权法>规定与<意见>精神,切实落实集体林地家庭承包,保证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实现,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或限制农民的承包权和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8.
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化”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弊端及农村土地自发变革经验教训的分析,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的法律地位、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产权关系、以土地家庭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农民土地占有的现状”四不变基础上,实行“农民土地承包权物权化、农户住宅产权化、农村社会保障前置化”的“三化”模式,是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尝试。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用益物权的重构 --以租赁权性质展开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客体仅限于土地,而同为不动产的房屋却被排斥于用益物权体系之外,更不用说动产.其实,租赁权与用益物权都是使用他人之物,本质上没有区别,传统理论把租赁权归入债权之内的观点不能合理解释许多问题.通过对租赁权性质的重新考察可知,租赁权在性质上是用益物权而非传统理论上的债权.把租赁权引入用益物权体系中,可以重构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10.
付坚强 《江淮论坛》2013,(1):123-127
土地空间权是指以土地地表之上一定范围内的空中或地表之下的一定范围的地中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权利。人地矛盾尖锐、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建筑水平的提高及各国对土地立体利用的广泛实践是土地空间权产生的现实动因。所有权的社会化理论、物权客体的价值化理论及从所有向利用转变的现代物权理论则是土地空间权产生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1.
物权公示是指当事人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同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物权公示原则是现代各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所奉行的重要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之所以受到各国民法的青睐,决定于物权本身的性质.物权是对事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其义务主体涉及到权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  相似文献   

12.
我国长期以来将集体林地乃至土地的权属性质在立法、司法实践中视作债权,由此引发出法律保障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本文依据大量调查研究事实,分析了我国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变动过程及其债权性质的缺陷,论证了应将其确立为物权的依据与意义,并对物权立法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论农户家庭承包制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我国沿海地区的农户土地规模经营现象出发,深入探讨了我国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本质和完善的必要性;提出了农户土地承包权在现实中具有所有权分割(分享)性质的观点;阐述了土地规模经营现象的内在机理以及与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辩证关系;强调了处理好两者关系的若干思路  相似文献   

14.
高圣平 《社会科学》2012,(7):95-101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的政策取向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没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被永佃化。永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完善应置重于其处分权能的完善。对于转包、出租等债权性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并未改变,在契约自由理念之下自应允许;对于转让、互换、入股等物权性处分,以改变土地承包权主体为特征,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职能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充分保障。  相似文献   

15.
陈诚 《南方论刊》2007,(4):23-26
物权法草案中关于"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之条款几经删改,该条款存废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突破和违背了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反映了立法界与学理界对物权法定原则及该原则之缓冲所持态度的差异.虽然新通过之物权法最终并未吸纳此款,但该条款仍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实际上,只要立法对物权性质作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界定,那么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就可以通过"法定的"物权性质而得到立法承认,就不会对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造成冲突,并且该条款的出台亦为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冲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6.
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提出的概念,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其法定化,但未明确其权利属性是物权、债权或者物权化债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说、物权化债权说在解释论视角下无法全面实现"三权分置"政策的预设功能,用益物权说可弥补二者的不足,因而具有理论优势。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出租等方式产生的债权性农地利用权不属于土地经营权。借助于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之机,应当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17.
农村土地一方面流转困难,另一方面,农民又难以取得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致使农户经营规模狭小,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缓慢。在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土地承包权的界定与流转。制约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问题。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有一个规范,新增人口并非天然具有成员身份  相似文献   

18.
矿业权法律属性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矿业权为矿业权人在特定区域和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勘察与开采特定矿产资源而获取利益的权利,它虽然派生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矿业权本质为私权,但一产生就带有公权色彩.对矿业权的性质众说纷纭,有债权说、自物权说、用益物权说、物权取得权说、准物权说、准用益物权说等.本文认为,矿业权虽然规定在<物权法>的用益物权编,与用益物权最为接近,但仍具有很多特性.矿业权制度的实质是将矿产资源这一自然财富转变为社会财富,并在个人和国家之问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只有承认矿业权的财产权性质,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矿业权人对财富的进取心,更好地推动矿业开发.  相似文献   

19.
论地上权     
地上权是一种古老的物权形式 ,但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又有着高度的适应性。就法律性质而言 ,地上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地上权的取得原因有基于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二方面。地上权人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权、权利处分权、相邻权等权利 ,承担支付地租和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我国未来的物权立法应摒弃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直接采用地上权的概念 ,建立统一的地上权制度  相似文献   

20.
水权的权利客体应是水资源,它是水资源所有权以外的、对水资源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的总称。水权的性质判断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它是一项具有强烈公权性质的私权,是民法中的准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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