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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经过30多年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但也存在巨大的风险。美国、英国、日本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规则相对完善,在行业监管、监管模式以及监管内容等方面对我国有借鉴作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应建立行业协会监管、采取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明确政府审查权限、完善信息披露及市场准入规则等方面做出努力,以有利于引导和规制其积极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
美国是私募基金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私募基金发展初期,其对私募基金监管较为宽松。然而,私募基金自身的发展逐渐带来了诸多新问题,如私募股权基金公募化、财务杠杆的大量使用、私募基金私有化上市公司等。2010年,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加强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反观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虽尚不足以产生系统性风险,但有必要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入手建立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私募股权基金通过私募形式获得较大规模投资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可作出突出贡献。作为一种特定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权基金不仅其投资功能有独特的个性,而且具有一般金融工具所没有的运行低成本、价值回报高等经济优势。但是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现有法律仅解决了其存在形式的合法性问题,而基金的运作、监管、退出等基本没有法律保障,为此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4.
赵玉 《社会科学》2012,(10):104-112
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监管经验表明,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部性差异,导致了不同的监管模式和准入机制。从推动融资便捷考虑,为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富有竞争力,立法不妨采纳限制型监管理念。面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者可以考虑不同特质的区别性制度设计。基于域外监管经验并结合本土融资监管惯例,应确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差异性监管原则,鼓励发展未上市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被动监管并购基金和成熟期企业股权投资,主动监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5.
《江西社会科学》2018,(1):158-167
我国股权众筹的官方监管倾向于采用《JOBS法案》中公募与私募的二分法模式。但这种基于投资者成熟度进行的划分,将导致部分以实体项目为主的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出现定位障碍。采用公募股权众筹、O2O型公募股权众筹以及私募股权众筹的三分法立法框架更加符合我国股权众筹市场实际需求。其中,公募股权众筹可以依循《JOBS法案》的逻辑进行规制;O2O型公募股权众筹则是效仿英国AIM经验,以回应我国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政策的要求;私募股权众筹应从公开宣传、信息披露以及合格投资者三个主要方面,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则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6.
吴智 《理论界》2007,(8):257-259
证券公司的混业经营一直是我国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即将完成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外国金融企业的进入,证券行业竞争随主体的变化会产生不同的竞争态势,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也会发生变化。从国外经验看,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方向;就实践来看,证券与银行混业经营已经在我国悄然兴起。但混业经营模式大致可分为金融控股型和全能银行型两种类型。就目前来看,我国证券公司的有效经营模式应该是金融控股型模式。  相似文献   

7.
私募股权基金即非上市公开交易股权投资基金.对于企业而言,获取私募股权投资是仅次于银行贷款及IP0的重要融资手段.在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取合伙制设立.2007年6月开始施行的新<合伙企业法>为我国设立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突破"瓶颈"提供了立法支持.但是,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文件,其中的一些问题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及一系列的合同来解决.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信托公示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吕红 《社会科学》2004,(2):50-55
信托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我国信托实践的不断发展 ,新的信托品种如资金信托、股权信托、房地产信托等相继在我国出现。但我国的信托立法却未对信托公示制度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信托实践的发展 ,使很多信托行为处于无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完善我国的信托公示制度成为我国信托立法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9.
私募股权基金既不是稀有资源,也不是洪水猛兽,虽不能放任自流,也不宜事事严控。国家鼓励、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应讲究技巧,政策不宜太过严苛,抑制其发展;监控内容不宜太细致,压抑私募股权基金的自由发展意志;监控手段不宜太过繁杂,给私募投资者造成投资不便,也给自身的监管带来麻烦。监管应以推动PE整体发展为核心原则,以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以宏观总体调控为总体思路。  相似文献   

10.
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还未建立,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和优秀基金管理人,退出渠道还不顺畅,这些问题都亟待在发展中加以探索和解决.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保障PE基金市场化运作,改善机构投资者投资政策环境,拓展PE退出渠道,培育优秀的基金管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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