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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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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品的界定:作品类型与作品独创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而实践中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应运用类型分析法,从分析不同作品性质特点入手,在作品创作过程中探寻不同类型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内涵.同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创作模式的作品分别适用表达内容差异和内容表达差异作为作品独创性标准.  相似文献   

2.
倪进 《南京社会科学》2008,8(5):127-133
书画临幕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其中涉及到"复制"外延的变化,这是学术界争论在立法中的体现,这场争论的焦点在于临摹作品的独创性.本文试从艺术自身的规律出发,结合著作权的取得条件,得出临摹作品具有独创性,应该享有著作权的结论,但其某些权利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3.
作品标题是作品表达之主题思想的高度概括,它凝聚的是作品的主要内容,体现的是作者独特的构思,因而与作品一样同属于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由于作品标题客观上要求的简练、高度概括与抽象等属性使其往往缺乏独创性或不能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而不能够进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本文基于知识产权是自然权利的基本观念,试图探索如何突破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障碍和进一步拓展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路径,以求完善保护作品标题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著作权的客体,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依托。作者创作了作品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并非任何作品都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什么样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自动产生著作权,这是实施著作权法必须弄清楚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笔者认为,著作权的客体,即依法自动产生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具有创作性创作性,又叫独创性、初创性。具有创作性指作品系作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和独立思考创  相似文献   

5.
著作权保护的起点是作品,而作品的构成要件是表达和独创性.本文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应当明确规定作品的定义.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和学术研究中,依据定义中的“表达”和“独创性”两个要件,理解著作权法中所列举的作品种类.  相似文献   

6.
在司法实践中,视听作品的界定存在着确定作品表现形式、评判作品独创性以及作品是否需要“固定”三方面的法律问题。视听作品的表现形式应为“系列空间叙述性画面”,即作者创作的“系列画面”是对时间性故事情节或客观事件空间化的个性描述。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评判应当深入特定作品的创作过程,考察其是否具有将时间性故事情节或客观事件转换为空间性叙事的智力劳动性质。“固定”不但是视听作品创作完成的标志,也是明晰戏剧、舞蹈表演作品与视听作品之间界限的关键,故视听作品应当满足该要求。  相似文献   

7.
卫绪华 《理论界》2012,(5):46-47
表演是表演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具有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作品的一种类型,即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这不仅适应了著作权制度体系化的要求,而且符合艺术理论与生活常识的一般规律。  相似文献   

8.
唯一性理论阐明,作品在本质上区别于其他作品或事物的一种性质,是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根本原因。衡量唯一性大小的变量包括:附加元素的新颖性、可行的替代作品的数量、竞争者的数量。作品的唯一性值越大,受版权保护的程度越高。因此,在判断作品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时,在独创性标准难以适用的情况下,则应补充适用唯一性标准。  相似文献   

9.
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建筑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它不同于美术作品和其他作品 ,有其鲜明的法律特征 ,主要表现在 :建筑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相对较低 ;建筑作品是艺术性、实用性、科学性兼具的作品 ;建筑作品的完成需借助他人的劳动  相似文献   

10.
根据人类是否介入或介入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人工智能生成数据可分为辅助生成数据和自动生成数据.既有学术探讨中,对此的各种保护模式各有优劣,但多集中在一种保护模式的单项选择上.结合"菲林案"与"Dreamwriter案"的判决结果,可对生成数据采取多元分层的保护模式:对独创性的辅助生成数据,可纳入人类作品范畴获得著作权;对具客观"独创性"的自动生成数据,可设立新型邻接权——"数据生成者权"加以保护;辅助与自动生成中都存在不具"独创性"的数据,可采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当数据生成者权、数据财产权尚未设立或设立后保护仍有遗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人工智能生成数据予以兜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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