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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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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的"善意"应理解为客观善意;第三人明知并不当然认定为恶意.虽然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但其通过非诉途径实现权利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仍然是对抵押物一定程度的支配,仍然具有物权的属性.动产抵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在立法逻辑上更为通畅.  相似文献   

2.
《江西社会科学》2019,(12):169-177
"善意"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但动产抵押善意取得过程中有"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和"抵押合同生效时的善意",它们属于两种不同的善意。"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属于缔约过程中的善意,其认定标准比较低,该种"善意"通过影响无处分权之抵押合同的效力而影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抵押合同生效时的善意"属于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其判断标准较高,且动产抵押善意取得之客体有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之别,在判断善意时因客体之不同也有很大差异。权属有争议之动产也有被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之可能性,这时也应对"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与"抵押合同生效时善意"进行区分。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善意取得之动产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都具有对抗原权利人和债权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统一规定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管辖,但在立法上有违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的基本理念.动产抵押登记无论是采取单方申请主义,还是双方申请主义,均应兼顾双方利益.动产抵押登记审查应当采取形式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4.
针对大陆法系各国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及采纳该制度的国家做了一般性的考察,并就动产抵押制度在理论上对传统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动产抵押在公示问题上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我国在对待动产抵押上应采审慎的态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动产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5.
阎丽军 《兰州学刊》2008,(11):138-139,127
动产抵押制度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动产抵押制度较为完善。而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缺陷,应从转变观念、明确规定动产抵押制度、增加抵押种类和确认合理的公式方式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民法理论对动产抵押持否定态度 ,认为抵押权只能以不动产为标的 ,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 ,为实现物的效用最大化 ,各国纷纷创设动产抵押制度 ,并盲目地将一切动产物品都列为动产抵押的标的 ,这不仅与民法理论有极大的冲突 ,而且在实践中也欠缺操作性。  相似文献   

7.
卢晓莉 《天府新论》2005,(Z1):222-223
学界对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要解决不动产物权的保护问题,只需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即可,原因在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应有之义,而善意取得制度不过是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体现.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法采用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值得肯定,但应增设相关条款明确登记对抗规则中"第三人"的范围。此外,应对浮动抵押中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进行解释和完善:"正常经营活动"只限于买卖以及性质与买卖相同的互易、以物抵债等以所有权直接转移为目的的交易行为,而不包括设定担保行为;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来判断抵押人处分财产是否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还应对该规则中"买受人的主观心态""合理价款""买受人取得抵押财产的认定"等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对不动产物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界尚有争议,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对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 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对于不动产物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界尚有争议,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对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11.
论矿业权抵押登记机关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娓娓 《理论界》2009,(3):114-115
采矿权抵押应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在矿业主管机关下设定统一的矿业权登记机关有利于发挥矿业权登记的公示作用.对于登记机关错误应当实现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转化.  相似文献   

12.
浅析“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颁布《动产担保交易法》与《物权法》相配合,即做到民事抵押登记由《物权法》调整,商事抵押登记由《动产担保交易法》调整。在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条件下,既要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及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三者合法权益兼顾保护,并建立起较为合理的优先权顺位规则的条件下,才能使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物权法乃至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肯定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规定的同时,也要看到,善意取得的制度整体尚需进一步完善,诸如"不动产善意取得之适用问题"、"委托物和脱离物的区别对待问题"、"受让人是否‘善意’的判定问题"、"受让价格合理的具体标准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丁晓春 《学术论坛》2008,31(2):100-104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规定,但是长期以来它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承认.新出台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该制度.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必须是受让人基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并善意地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此外,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第107条作出了特别规定.对善意取得要件的深入探讨有助于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实施.  相似文献   

15.
我国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以开放性的思维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然而,相关条文规定十分简约,使得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在设立主体、标的物范围、抵押人自由处分权的限制以及浮动抵押权实行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为保证此项制度今后在实践中能够顺利运行,立法机关应当从法律技术层面对浮动抵押进行多方面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6.
17.
交付与登记,在所有权变动中,是分别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同时该法第24条赋予了特殊动产登记的对抗效力,却没有明示其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学界对我国《物权法》第24条这样的规定称之为登记对抗,但是出于对登记对抗的理解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制造了不少混乱.因此,有必要明确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理顺其相关问题的理论逻辑,并对登记对抗规则重新解释或修正.  相似文献   

18.
《江西社会科学》2016,(5):187-192
尽管我国融资租赁业高歌猛进,但由于承租人非法处分租赁物导致出租人权利得不到保护,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天津对动产租赁物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尝试,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取得显著效果,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当前亟须构建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采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以中国人民银行动产登记系统为依托,以出租人作为登记义务人,实行单方登记主义和形式登记主义。  相似文献   

19.
20.
<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比原草案第六稿有重大改变,特别是关于善意的主观、客观判断标准问题,以及善意取得是否以转让合同有效作为有效要件等问题.将二者相关条文进行对比,并与<合同法>第51条中关于合同生效的内容进行比较,可以看出,<物权法>模糊善意判断标准和取消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特定背景下的科学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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