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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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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晏  李鑫 《山东工会论坛》2020,26(1):67-71,77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受到我国各类用人单位的青睐和广泛运用。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订弥补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上的不足,但由于起步时间较晚,加上制度的复杂性,存在工伤赔偿制度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具体操作存在困难、异地劳务派遣工伤保险制度执行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我国需要从确立《劳动合同法》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具体责任分担制度、完善劳务派遣工伤待遇先行支付规定、明确异地保险制度相关规定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适用,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现阶段,我国的劳务派遣单位数量日益增多,《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细化了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政策问答     
特别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相似文献   

4.
在劳务派遣运行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很多情况下会导致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的解除,可以说,这是劳务派遣各种法律问题里核心而又复杂的问题。原因在于,这种退回不但涉及到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更涉及退回条件确定形式、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多项法律问题。本期圆桌谈话将根据当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务派遣退回机制进行探讨,以期为各类企业准确制定相关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法律加强对劳务派遣规制的背景下,一些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力"游说"下,同意从一个派遣机构被安排到另一个派遣单位,表面上表现为劳务派遣单位的变更,实际上是劳务派遣的解除(退回)以及建立新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等环节的运行结果。其中涉及原派遣单位是否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如何支付以及在劳务派遣中如何理解"劳动者非本人原因被安排"等法律问题的理解。  相似文献   

6.
<正>全国人大常务会对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规制的修订,增加了用工比例的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新法如何实施,笔者认为,以下三个问题是规制劳务派遣违法行为所不得不考量的重要问题。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务派遣快速发展的原因,笔者还是认为是用人单  相似文献   

7.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近年来,在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再就业的背景下.劳务派遣在我省发展很快.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迅速发展,在增加用工单位用工灵活性、降低人工成本、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方面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8.
正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暂行规定》的意义是什么?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为增强法律的操作性,更好地推动法律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贯彻落实,人社部制定公布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部重要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相似文献   

9.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劳动合同法>肯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地位,但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因为派遣用工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等三方甚至多方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仅处理起来比较复杂,还让劳动者的维权难度也增大很多,造成维权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运用雇主分立理论确定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因劳务派遣而发生的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与传统的劳动法律关系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涉及派遣单位、要派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如何确认劳务派遣中的雇主以及雇主责任就成为各地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处理劳务派遣纠纷的焦点和难点.为此,笔者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我国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对劳务派遣中的员工退回作出规定,用工单位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情形将员工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由此可以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被退回员工本人对情形的出现并不存在过错,故派遣单位均无权与被退回的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应继续对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员工退回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解除,退回也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相似文献   

12.
四、关于劳务派遣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和实际情况.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范:一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在系统内自我派遣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相似文献   

13.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被部分单位滥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两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修正中应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明确"三性"岗位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身份转换制度等。此外,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等问题,也应作出更严谨完善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工伤待遇具体数额的确定问题是工伤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不管是在劳动法理论还是实践中,计算工伤待遇的缴费工资是税前工资抑或税后工资,受到关注甚少,以致直接影响劳动者可享受的工伤待遇数额。以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例,对二者的定量分析过程也就是劳动关系中工伤待遇的确定过程。  相似文献   

15.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关系运行的顺畅程度直接决定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程度。因此,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一份规范的书面法律文书,将是确保劳务派遣用工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本期圆桌谈话将基于当前法律规定及劳务派遣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就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法律文书的设置进行探讨,从而为各类单位正确适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6.
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务派遣劳动关系构成了其余两类法律关系运行的基础,也是劳动法律规范的重点。本期圆桌谈话将继续上期对劳务派遣法律关系问题的讨论,通过分析有关劳务派遣劳动关系运行的法律规定,阐释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的运行规则,从而为企业正确适用劳务派遣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7.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用工单位是派遣劳务的直接受益者。因此,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务用工关系能否顺畅运行,是劳务派遣用工能否实现其真正价值的关键。上期圆桌谈话我们已经探讨了用工单位如何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法律文书设置的问题,本期我们将继续讨论管理规则的设置问题,以期为各类企业正确适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劳务派遣立法应以减少使用劳务派遣这种非正规用工方式为宗旨,实施性的具体规定应当均衡劳务派遣用工与正规用工的使用成本与程序,同时细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用范围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同时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作出更明确的要求,减除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冲动。  相似文献   

19.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劳务派遣中的退回现象存在着很多争论和疑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旨在明确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辞退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工单位出现严重亏损、搬迁、转产或者被责令关闭等情况,因此,退回劳动者的,属于派遣单位的日常经营风险,派遣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退回从约定"可能导致解雇保护的规定被规避、劳动者的利益严重受损的局面,所以退回情形必须法定,且应该限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和终止事项的实质性要件。  相似文献   

20.
因对劳务派遣协议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明确,导致劳务派遣立法理念和具体规范均出现偏差,如认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单独的纠纷,用工单位负协助处理义务,用工单位只有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能退回劳动者。劳动关系建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可以统称为劳动关系领域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是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合同,其法律适用原则是《劳动法》有规定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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