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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可的一种多数人债务。这种债务与连带债务不同,两者不能混淆。鉴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许多独立的价值,且适合当前司法实践需要,我国应当建立该制度,在民法典中对之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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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在债权人与数个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果.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应当肯定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先后对债务人之一部或全体请求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履行.在提起诉讼时,债权人有权从全体债务人中任意选择一人或数人起诉.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对于债务人一人所生之事项,应以无涉它效力为原则,有涉它效力为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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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的必要性.以发生原因为标准,不真正连带债务可分为数个侵权之债竞合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数个合同之债竞争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竞合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等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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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具备真正连带债务成立的全部实质要件,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该债务为连带债务的债务。以是否具有相同的发生原因、是否具有意思联络或目的之共同、是否具有负担部分及追偿权作为真正与不真正连带的区分标准,无法正确地、最终地区分真正与不真正连带。我国现行法上存在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直接规定,此外不真正连带债务还广泛地存在于现行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但是协同债务和从属债务并非不真正连带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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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债务形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已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发展与认可。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上虽能依稀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适用规则,却不见其定义及适用范围,为我国司法实践带来阻力。因此,应立足于侵权责任,重新审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适用规则与适用范围,并完善新的认定标准,以准确界定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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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体法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先后向不同的债务人或同时向数个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在诉讼法上,关于债权人能否先后以不同债务人为被告分别提起诉讼或以数个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提起共同诉讼的问题,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文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角度进行论述,认为债权人先后以不同债务人为被告分别提起诉讼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而债权人以数个债务人为被告提起共同诉讼亦符合我国共同诉讼制度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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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是我国具有典型意义的一类债务重组。但从以往的实践看,这些重组大部分对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没有实质性作用。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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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国有企业负债经营的问题,对目前国有企业债务怎样进行重组?根据国外企业债务负担的情况和一些国家对企业债务进行重组的经验,现提出以下思考。 一、关于企业合理的负债率 负债经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但问题在于要适度负债。一般地说,企业的资产贷款负债率(Z)应有所控制,其控制条件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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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鹃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16(10):62-63
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是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 ,致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互负债务的男女只有在结婚后约定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才会发生债的混同。在特定情形下 ,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不产生混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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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是企业改制的核心内容银行债务重组是企业资产重组的必备条件我国有关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的法律原则性太强,适用范围狭窄,缺乏可操作性,政策性文件变动频繁,缺乏稳定性,涉及债权人保护的内容弱化。因此,重构我国企业法体系尽快出台《企业破产法》、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号是资产(债务)重组健康有序进行的重要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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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在我国刚刚起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过几年的运作 ,虽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也面临着诸多实际问题。本文就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债转股处置不良 ,资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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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物权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法是调整日常生活的法律,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属于私法。其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即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同时,物权法还是有形财产归属法。物权具有三个要点:特定物、支配性、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更着重排除国家的干涉。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就在于通过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的定义来教育国民。在物权法的关于国家财产的相关规定中,不应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只应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我们应正确认识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它不是保护法。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在普及物权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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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分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的基础之上,对学界关于房地产登记行为的性质的主流观点“私法行为说”进行批驳,明确房地产登记行为的公法行为性质,并进一步论证房地产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阐明正确界定这一性质的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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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上请求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者防止妨害的发生,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得对现为妨害或者将为妨害的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性质是以物权为基础权利的独立请求权,可适用于债的履行或给付的规定。物上请求权既适用于所有权、他物权,也适用于占有,其类别有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根据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不能一概肯定或者否定物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强调了物上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但是物上请求权的完善,应该不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所能够容纳的。由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所决定,我国应当在物权之下建立独立的物上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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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但是,解释中的部分条款对有效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认定过宽,这与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甚契合。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大环境下,为了减少甚至彻底杜绝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促使房地产市场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应当对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依据作深入的分析,重新审视房地产合作开发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