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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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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致力于国际货物运输法统一的<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必须面对业已生效的各类货物运输条约,公约与众条约在内容上的多处不同以及适用范围上的竞合决定了条约冲突产生的必然性.该冲突表现为三类:公约与单式货物运输条约的冲突、公约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冲突、公约与调整国际货物运输特定事项的条约的冲突.公约对上述条约冲突作出了应对,但存在诸多不足.应从灵活确定损害发生区段,拓宽其他公约得以适用的事项,部分借鉴<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同时虑及未来产生的新公约等多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航空运输公约统一了航空货运领域的主要法律问题,旨在消除各国航空运输立法之间的冲突。但国际条约不存在统一的立法机构,多元化的立法主体在制定法律规则的过程中难以顾及所有相关公约的存在,因此条约冲突在所难免。国际运输公约之间的冲突表现为不同航空运输公约之间的冲突、航空运输公约与多式联运公约之间的冲突,以及航空运输公约和其他单一运输方式公约之间的冲突。这些以消除冲突为目标的国际立法,由于无力解决规范统一化的问题,所以不仅没有解决此前的规范碎片化的问题,反而使规范更加碎片化。这些冲突具有条约冲突的属性。探索解决这些条约冲突的具体方法,对航空货物运输争议解决的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3.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文化多样性”的概念,并赋予缔约国以此为目的而采取各种措施(包括限制文化产品或服务的进口)的权利。这必然会与以自由贸易为主旨的WTO规范产生冲突。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一种“适用法律上的冲突”。对此种冲突,可以在文化多样性公约和WTO的框架内进行调和。鉴于WTO在世界范围内的重大影响,在其框架内的调和更加重要。具体体现为: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条约解释的方法予以调和;由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作出决议,明确文化和贸易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有关南极海域的法律制度在国际海洋法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它既属南极条约体系的调整范围,又面临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调整。在二者的发展进程中,有关南极海域的法律问题充满了冲突,尽管有协调二者的努力,但冲突仍多于和谐。本文依循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介评二者在南极海域法律问题上的关系,这对进一步研究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均有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5.
为打击航空犯罪,《北京公约》更新了航空安保公约中的引渡制度,尽可能地为惩治航空犯罪编织更加绵密的法网。《北京公约》中关于航空犯罪去政治化的努力与可引渡罪行的规则将会降低引渡航空犯罪行为人的困难程度,但仍会受制于国家主权对引渡的限制。《北京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及中外引渡条约表述虽不同,但本质上并无冲突,其微小差异可以通过解释及其他适当措施予以消解。作为引渡依据的中外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北京公约》的适用顺位应当根据条约与法律对具体事项的规定判定。中国应尽早与条约前置主义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修订已有的中外引渡条约,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的绝对不引渡本国国民改为“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并明文规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相似文献   

6.
斯瓦尔巴群岛是北极地区的重要岛屿,1925年生效的《斯瓦尔巴群岛条约》在群岛上确立了“主权确定,共同开发”的原则,但是条约的适用范围并未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随着海洋法的发展,条约所建立的公平制度是否可以适用于群岛的上述区域,挪威与其他缔约国就此产生争议。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遵循《斯瓦尔巴群岛条约》的宗旨,对该条约作出目的性解释是解决群岛海域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7.
南极冰架是南极条约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的界定不仅取决于冰架自身的科学属性,还应在南极条约体系下进行系统解读。冰架在物理结构上具备了陆地的基本特征和功能属性,在条约文本解释中也体现出区别于南极海域和类同于南极大陆的法律地位。随着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框架下南极海洋保护区制度的发展,分布在南极条约区域的大面积冰架是否应受《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调整逐步成为一个显性问题。对南极冰架法律地位的廓清关乎南极条约体系下重要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其相互关系,进而将对南极国际治理产生重要深远的影响。本文的研究表明,冰架不属于《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适用范围和规制对象,也不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的规划区域之内,南极海洋保护区不应包含南极冰架。  相似文献   

8.
论南极海域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重叠适用于南极海域时产生了权利义务的碰撞与冲突。在"南极条约区域"内,基于《南极条约》确立的主权冻结原则以及《体系》建立的南极环境保护价值导向,任何形式的海域主权要求都缺乏基本的法律与政治基础,因而是非法和无效的。南极条约体系不仅否定了主权要求国基于"双焦点主义"而提出的海域主权要求,而且限制了各国依《海洋法公约》享有的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权利;在"南极条约区域"外,岛屿主权国延伸至"南极条约区域"内的合法的外大陆架权利及专属经济区权利与《体系》的冲突,则因南极地区特殊的地缘状况与政治法律安排而得以缓冲和兼容。作为"非主权要求国"与南极事务大国,我国应警惕个别国家试图瓜分南极海域并将其据为己有的战略企图,坚决反对主权要求国对南极大陆附属海域任何形式的主权要求,积极推动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成员国对南极海洋事务的集体决策权与管辖权,努力维护我国在南极海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分析中国海事局作为港口国监督主管机关在履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伦敦公约》中存在的现实障碍。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履行低碳海运条约视域下强化港口国监督的对策为完善履行MARPOL附则VI修正案和EEDI、AFS公约、香港公约、BWM公约、海洋法公约及伦敦公约的港口国监督。  相似文献   

10.
投资条约的价值体系由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个部分组成,投资条约的目的价值之间、形式价值之间以及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之间既存在协调关系,也存在冲突关系。为寻求投资条约整体价值的最大化,应当遵循兼顾协调、价值权衡和维护投资条约安定性的原则,在投资条约的缔结、修订、解释以及实施过程中,对投资条约的诸价值予以整合。  相似文献   

11.
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建立了大陆架制度,要求沿海国应在批准《公约》生效十年内完成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目前,澳大利亚、挪威、阿根廷和英国等国在提交各国大陆架划界案时,先后对南纬60°以南地区的外大陆架提出了主张要求。自《南极条约》1961年生效以来,南极地区(即60°S以南地区)一直处于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的约束之下。南极条约体系是一个涉及国际南极事务众多方面的系统,对于维护南极地区的和平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通过解读南极洲领土主张七国提交的大陆架划界案和有关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跟踪研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南极地区的划界案案例,分析了沿海国在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主张对南极条约体系法律地位产生的重大影响和挑战。  相似文献   

1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冲突法的方法向来是解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纠纷的重要方法。由于合同关系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且种类繁多,兼涉众多连结因素,所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的难点之一,各国作法歧异,从而导致种种冲突规则的冲突。这显然不利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纠纷的解决,自然也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为了消除这一法律障碍,长期致力于国际私法规范之逐渐统一的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多年来一直关注并谋求各国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冲突规则的统一。经过不懈的努力,该组织曾先后主持制定了两部有关统一冲突法公约,即1955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和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以下分别简称为1955年公约、1986年公约),从而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本文在简要分析制定1986年公约的历史背景之后,通过与1955年公约的比较来揭示前者的主要特征,并就我国批准该公约的可行性问题略加探讨。  相似文献   

1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黄辉,万晓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公约》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国际货物...  相似文献   

14.
<正> 自1988年1月1日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十数个国家生效实施,从此有了一部真正世界性的统一实体规范法可用以调整国际贸易活动,这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必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作为缔约国,我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认识和评价《公约》?它在我国涉外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怎样?适用《公约》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方面?本文拟就这些问题略抒己见。一、《公约》产生的背景《公约》是在以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多次尝试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产物。《公约》的前身,是1964年在海牙制订通过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统一法公约》。这两个海牙公  相似文献   

15.
国际货物买卖是对外贸易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各国均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来制约其活动。为了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联合国于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了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CISG),我国也是缔约国之一。该《公约》集英美法和大陆法有关合同法和买卖法之大成,融合其规则于一体,是目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方面的最佳法典。我国也于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简称《涉外法》)。该法体现了我国涉外立法的特点,既立足于国情和四化建设需要,又充分考虑到国际经贸活动中公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涉外法》确立了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该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  相似文献   

16.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冲突法的方法向来是解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纠纷的重要方法。由于合同关系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且种类繁多,兼涉众多连结因素,所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的难点之一,各国作法歧异,从而导致种种冲突规则的冲突。这显然不利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纠纷的解决,自然也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为了消除这一法律障碍,长期致力于国际私法规范之逐渐统一的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多年来一直关注并谋求各国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冲突规则的统一。经过不懈的努力,该组织曾先后主持制定了两部有关统一冲突法公约,即1955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和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以下分别简称为1955年公约、  相似文献   

17.
从南极条约体系演化看矿产资源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领土主权和矿产资源是国际南极事务中的两个敏感问题。《南极条约》的缔结搁置了对主权问题的争议,为国际社会探讨另一个敏感的问题提供了前提条件。通过条约体系围绕矿产资源问题演化主线的简要回顾,深入分析从《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最终过渡到协商产生《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的历史背景和内在原因,讨论了在条约体系框架下协商成员国从分歧走向合作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就如何利用南极现有的国际共管体制和机制以有利于我国和平利用南极,得出几点原则性结论。  相似文献   

18.
货物品质异议期限和诉讼时效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但在各法律制度中,立法者一般都注意到这二者之间的协调.<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虽对于异议期限作了系统而周密的规定,但未将诉讼时效问题列入其调整范围,于是在适用<公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异议期限和诉讼时效二者之间的法律冲突.解决这一冲突似乎只有两种途径一是从立法角度解决,即修改国内法时效制度或参加<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使其立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接轨;二是从司法角度解决,即相关国内法中的短时效制度如果与<公约>第39条第2款的立法本意相抵触,那么应根据"公约优先原则",排除适用该国内法.  相似文献   

19.
自鸦片战争以来,清政府与西方列强先后签订了五百多个不平等条约。随着近代中国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的签订,近代中国社会开始在条约体系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运行。《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对近代中国社会的运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整个条约体系建构中重要的支撑点,亦成为中国近代史分期的主要标志。  相似文献   

20.
张华 《国际论坛》2011,(3):20-25,79,80
《里斯本条约》明确规定"欧盟应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由此结束了长期困扰欧盟法律体系的一项重大争论,预示着欧洲委员会和欧盟两大人权保护机制的一体化。欧盟的人权保护机制发展滞后,因而产生了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呼声。欧洲法院出于维护欧盟法律体系自治性的需要,一度对加入问题持否定态度。实践中,欧洲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之间愈来愈密切的互动却又彰显欧盟加入的必要性。《里斯本条约》为欧盟的加入打开了法律之门,欧盟内部也将此提上工作议程,目前欧盟与欧洲委员会正在谈判加入协定。不过,从加入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和技术难题来看,完全实现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尚需时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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