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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0 毫秒
1.
转板是指根据信息披露质量、财务规模、股份构成等情况,公司可以在不同证券市场或同一证券市场不同层次市场之间转换上市或挂牌进行股份交易或转让。转板机制是我国当前加紧构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核心制度。一个真正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同板块之间的直接转板机制应该是畅通的。我国《证券法》目前对于转板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鉴于实际操作中还不允许转板,不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也不利于交易(场)所之间的竞争,因此,建议在修改《证券法》时扫除转板的法律障碍,增加转板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2.
关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整体上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积极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证券市场仍存在秩序缺失的问题,尤其是证券市场的违法现象带来的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等都成了法律缺失的一部分。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极少,而且非常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规定与我国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重刑行而轻民的观念有很大影响;而《证券法》须完善民事责任规定,其理论基础在于《证券法》所具有的私法和公法相融合的特性;同时,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决定着《证券法》应当将投资者的利益给予至高无上的保护,其具体表现之一即在我国《证券法》中应充实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增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信心。  相似文献   

3.
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以人为本、社会责任本位理念的基本诉求,是今后《证券法》修改的基本价值取向所在,更是《证券法》立法宗旨的应有之义。为此,需要重新审视证券市场的价值定位,注重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增强证券市场公开透明度,建构完备的信息披露机制;坚持市场化的管制进路,完善风险监管机制;完善责任机制,确保证券投资者责权利的统一,加强对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债转股是我国为了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和国有企业高负债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 ,其运作需要有良好的法律环境 ,而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 ,债转股受到诸多法律限制。本文从四个方面剖析了债转股与《商业银行法》、《公司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的冲突 ,希望能对我国相关法律的修改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5.
证券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研究证券法,探讨证券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进而认识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作用,必须探索证券法的内在规律。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经济关系既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关系,也不同于市场管理与组织关系,更有别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所形成的简单民事关系,而具有自己的特性。证券法与公司法、商法、民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按照划分法律部门的一般标准,证券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6.
《证券法》的出台标志我国证券法制体系初步构建 ,但中国“入世” ,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证券市场国际化对中国证券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主要从完善和发展的基本方向及主要内容探讨如何适应新的立法要求 ,完善和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论《证券法》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缺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法》调整的对象是证券市场上各类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中既有行政管理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因而是行政法和民商法在证券领域的特别法。作为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证券法》,法律责任制度失衡,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缺位,对证券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况究追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因而未能很好地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在阐述中国《证券法》关于投资者持有企业权益、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对企业经营约束机制等方面的规定的基础上 ,探讨了《证券法》对中国公司治理机制形成与完善的影响与制衡 ,提出了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与规章制度 ,以促进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综合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流与趋势。本文结合新《公司法》、新《证券法》以及现行《保险法》再修改等最新法律动态,分析了保险综合经营所面临的法律环境,并提出了保险企业如何利用现有法律环境开拓综合经营的对策。  相似文献   

10.
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重要的产权交易行为, 通过公司收购可以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经出台,这对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但它在某些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本文围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监管,对我国证券法作一评介,以期能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及证券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证券争议仲裁是证券市场中争议解决的基本途径之一,具有更加全面、高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缓解法院受案压力、促进多元化证券争议解决机制建立的价值功效。然而,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争议仲裁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证券仲裁制度的立法完善,应当侧重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修改《仲裁法》、《证券法》,并制定《证券仲裁示范规则》,以指导证券争议仲裁实践。  相似文献   

12.
证券市场区别于其他市场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其建立了一个庞大、复杂、细密的信息披露体系。本文运用巴泽尔的品质考核理论,深入考察了证券商品的信息特性,并以此为理论线索,重新审视和解释了证券市场的信息生产制度。证券商品的品质考核问题在两个方面对证券法制度产生了根本性影响。一方面,它导致证券市场涌现出大量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评级公司等市场机构,从事大规模的证券信息生产,众多的机构管理法规因而成为证券法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迫使证券市场建立起一套严格的信息生产体制,为证券市场持续、大规模的信息生产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3.
创业板市场是特殊的证券市场,其功能定位是为创业类企业提供融资和发展的场所。我国创业板市场是通过立法而创立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法律为其确立了独立的地位、功能和性质。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制度是创业板市场运行规律的法律表现,是证券法在创业板市场的特殊表现,其法律宗旨和法律原则也表现出自己的个性。  相似文献   

14.
《证券法》与证券投资安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券投资安全问题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证券法》十分注重证券投资安全的价值取向 ,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证券机构的监管等一系列具体制度的设计 ,切实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新《证券法》对于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的修改,本质上仍属于以技术完善为主导,难以根除其内在结构性缺陷,依然无法有效破解光大证券“乌龙指”案这样的实践难题。根本解决之道应是转换立法理念,以维护市场诚信作为规制进路,并据此进行制度重构。任何人不当使用任何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均应受到禁止,而不论行为人的身份特征以及信息来源乃至是否实际发生交易结果。可能产生的规制过度风险可通过增加法定除外情形的方式予以消除。  相似文献   

16.
创业板市场是特殊的证券市场,其功能定位是创业类企业提供融资和发展的场所。我国创业板市场是通过立法而创立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法律为其确立了独立的地位、功能和性质。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制度是创业板市场运行规律的法律表现,是证券法在创业板市场的特殊表现其法律宗旨和法律原则也表现出自己的个性。  相似文献   

17.
我国规范公司并购的基本法律有《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其后颁布实施的《收购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我国公司并购立法存在三个方面不足:法律制度的设置过于简单笼统,涉及面较窄,缺乏可操作性;某些规定不尽合理,不切实际;立法存在空白点与漏洞。由于立法的不缜密,法律的价值目标出现偏离。公司并购立法应有的价值理念为:公平理念、效率理念;公平促进效率,效率体现公平。我国公司并购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完善公司并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完善公司并购中债权人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民事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8.
“一国两制”下新香港保留和实行的原有公司法律制度与内地实行的公司法律制度.各自经历自己的发展历程,在法律文化背景、创制方式、调整范围、法律重心、控制运作主体和基本原则等方面的基本差异客观存在。公司的创设制度、运营和清理制度也各具特色,反映了法律思想和法律体系的不同传统。祖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内地改革、建设事业的发展两大契机,既促进了港人对《香港公司条例》的检讨,也加快了祖国公司法制完善的步伐。  相似文献   

19.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使得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近年来在众多国家迅速兴起,由此引发的一个理论命题是:投资者保护与便利融资这两大证券法的政策目标如何进行重新平衡。以美国JOBS法为代表,各国证券法已经开始积极回应股权众筹交易模式的制度需求,除了扩大小额证券发行豁免制度的适用空间以外,还超越了传统的“公募/私募”两分法,引入全新的“众筹豁免”制度。各国的制度实践充分表明了互联网技术对证券市场监管规则发展的深远影响,技术进步所导致信息不对称的缓解助推了融资活动管制的局部放松,因此未来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改革有必要回应技术变革对金融市场监管规则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20.
试论我国要约收购制度的缺陷与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虽然《证券法》已明文规定了要约收购制度,但在实践中从未发生过收购者因该制度而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造成实然与应然相距甚远的尴尬状况。对此,应该从我国证券市场整体制度出发,对进一步完善要约收购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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