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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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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作为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的产物,力求实现行政司法审判的公正。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主要表现为指定类、集中类和交叉类等。各种管辖类型在具体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也面临着相应的困境。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方式,需试点地区法院在实践中不断地去探索和完善,才能明朗未来行政诉讼管辖的改革方向。但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改革要于法有据,注重效果,不能片面追求形式。  相似文献   

2.
原告与收案人民法院之间关于行政案件管辖权限的争议缺乏一个公正解决的机制,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应当从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出发,按照两审终审制和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要求,建立公正的行政案件“管辖”权限争议解决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机构处理行政案件是否由人民法院主管的争议、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限争议以及原告与收案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限争议.收案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作出指定管辖等裁定之前,应征求原告意见.原告对这类裁定不服,应有权上诉.  相似文献   

3.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同时,还规定了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为法院进行协调活动留下一定的空间.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建立行政案件协调制度,已经提上了行政诉讼改革的议事日程.我国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都表明了建立行政诉讼有限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域外的理论与制度也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我们需要从行政审判的现实出发,了解行政案件协调的现状,借鉴域外的理论与具体制度,建构我国行政案件的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4.
我国各地开展的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主要目的是解决人民法院难以独立受理和公正审理行政案件、防止和排除不当行政干预等长期以来严重困扰行政审判的突出问题;是在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我国要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并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相对集中管辖试点的成果固定下来,为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的制度化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应当遵循确保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当事人意愿和法院意志相结合、诉讼便宜与审判力量相适应等原则,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包括:提高部分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具体规定提级管辖的适用条件,赋予原告诉讼管辖的选择权,完善异地管辖制度等.  相似文献   

6.
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审判工作已开始起步。但是,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统一的《行政诉讼法》来规范行政审判程序。所以审理行政案件还只能依据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行政审判实践不仅迫切需要尽快制定一部《行政诉讼法》,而且也为我国正在制定中的行政诉讼法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7.
2015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法院跨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制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相继设立,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发展搭建起实践平台。但从试点法院改革实践看,在管辖依据、案件标准、类型、数量以及概念界定等方面存在诸多困境,需要系统地予以完善。结合我国司法改革实际,借鉴域外立法和司法经验,本文建议加快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体系、管辖审级、管辖标准以及人财物制度等,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民可以告官”的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保障、维护、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加强廉政建设,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但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全国尚不统一,随着行政诉讼活动的日趋繁多,就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不仅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制约与平衡,而且是民众权利无漏洞司法救济的"入场券".现有研究囿于"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及"行政行为形式论"的影响,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呈现出过于笼统、抽象和单一化的倾向,导致无法适应新型行政案件的涌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阐述不仅仅是立法机关的"专利",司法机关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运用类型化的思维研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实现行政诉讼法学由"粗放型"研究向"精细型"研究的嬗变.  相似文献   

10.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协调工作,确实解决了大量的行政争议,有效地缓解了官民矛盾;另一方面,我国行政案件撤诉率常年居高不下。这些都促使我们反思行政诉讼法禁止调解的规定是否科学.是否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我国,不论从传统文化还是现行法律体制环境上都可以找到适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土壤。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以“和解”之名行“调解”之实。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和解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行政诉讼和解中的“合谋”隐患应重点思考。通过利益博弈分析法与个案研究法发现:在行政诉讼和解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同类型的合谋隐患;行政诉讼和解过程中的合谋行为会导致“案结事不了”的和谐隐患以及法官的角色迷失。在行政诉讼和解的制度构造中为抑制合谋应当采取一些必要手段,即通过和解与审判的事权分离保证法官严守中立;通过明确行政和解协议的先予执行效力和可强制执行性来实现“案结事了”;在立法中增设继续审判请求权以进一步保障撤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问题是行政审判的核心和关键,涉及到司法权与立法权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某种程度上来说带有司法审查的性质。《立法法》对法律适用规则的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各种法律法规冲突提供了统一的法定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在修改时完全可以取消现行第52条和53条的规定,而改为直接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毋庸再行区分是法律法规还是规章从而决定是"依据"还是"参照",而可以直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选择合宪合法的法律规范来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13.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发端于清末法制改革中筹备设立行政诉讼审判机构的过程。通过制定《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和拟定设立行政审判院,清政府遵循了一条以主要参照日本等大陆法系二元司法体制为模式,以制定行政诉讼审判机构组织法为着手点的制度创设路径。尽管这些尝试终因清朝灭亡而未能实现,却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4.
撤销诉讼是日本行政诉讼中最具有历史沿革性的诉讼类型,1962年颁布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实行撤销诉讼中心主义.撤销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作为撤销诉讼的诉讼要件,能够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分或裁决的资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九条规定,撤销诉讼只有对于请求该处分或裁决的撤销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才可以提起,即以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为判断原告适格的标准.  相似文献   

15.
新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及立案制度改革,使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在数量上激增;但由于当前我国在行政诉讼中存在诸多直接导致行政诉讼夭折的程序性法律障碍,实际上,我国大多数行政案件根本都未进入实质审理,就被消灭在了萌芽状态,"民难告官"的现状并未有明显改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法律障碍是行政诉讼程序性法律障碍中对行政诉讼的进行影响极大的一种,对其产生原因、解决方法等进行探索分析,对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真正实现行政司法监督职能,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行政诉讼成本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诉讼行为的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成本、精神压力和错误成本的总和,其构成可分为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和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针对影响行政诉讼成本的因素,我国应当在实行诉讼经济原则的前提下,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行政诉讼成本的控制路径:确立原告胜诉直接成本为零的转嫁机制;强化行政案件时限的约束;实现司法独立;提升法官素质;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实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等。  相似文献   

17.
权利与权力普遍存在于大学系统中,是大学组织中的两大基本法权形态。法权结构,指的是法权总量中权利要素和权力要素两者间的比例。法权结构经历了由传统"侵权式"法权结构向现代"互动式"法权结构的演变,大学法权结构的型塑目标就是建立一个"互动式"的法权结构,即:从大学外部法权结构看,需要进一步扩展大学自主权,优化政府与大学的宏观权力结构;从大学内部法权结构看,需要通过权力重心下移和权利自治,形成对权力的制衡机制。  相似文献   

18.
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尚无明确规定,导致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本文通过具体分析指出,在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等几种情形下原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地位,以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实体权利的保护,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基本目标.  相似文献   

19.
对行政诉讼目的进行学理上的深入分析,从实然的层面具体评判把握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现实状况,可以发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实际上主要是以"监督权力"为其目的导向的,而现行的原告资格限制制度妨碍了"监督权力"目的导向的实现.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的改造方向是把"保护权利"确定为最为根本的目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现行行政诉讼的弊端和滞后,大幅度、全方位改革行政诉讼制度势在必行。对我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必须强调对当事人权益的救济和保障,体现程序正当性和可操作性,从中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改革审判体制,扩大受案范围,放宽原告资格,简化被告认定,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积极保障判决执行,从而达到排除干扰、实现审判独立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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