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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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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采用非诉行政执行作为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实践中必然带来司法中立形象受损、不利于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责任主体不明、不利于行政权的司法监督、行政效率受损等一系列的问题.在这众多实践问题的背后,则是理论上的严重冲突.根据行政执行的性质,在立法层面,非诉行政执行改革应当使行政执行从行政诉讼法中分离出来,通过类似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专门行政执行法予以规范,成立专门的行政执行机构,严格地遵循法律程序履行职责.  相似文献   

2.
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标准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问题的解释存在前后矛盾之处,解决途径是在确认非诉行政执行的行政行为性质和恢复《行政诉讼法》当初设计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时提高行政效率的主要功能的基础上,重新建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3.
《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制度研究》一书系研究裁执分离模式的一部力作,可以说是我国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研究领域的首部专著,其对我国行政决定类型进行了全面类型化分析,首次全面论证了我国行政执行主体的比重分布,并将非诉行政执行权定位为三权复合性质,构建了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研究的理论体系,同时对裁执分离制度发展遇到的新问题进行了新的独到分析。  相似文献   

4.
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是我国法院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程序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开启了法院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进行司法听证的先河,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辩和质证的权利,既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也维护了法院的司法公正和权威。但在理论上很少有学者对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进行专门论述,文章试图根据实践情况,结合听证的理论分析,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5.
法律设定非诉行政执行期限的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非诉执行期限属于义务型期限,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丧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权利,逾期提出申请属于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的性质和非诉行政执行中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不一致,决定了行政机关不因逾期申请而免除执行生效行政决定的法律义务。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所指向的客体是公共利益,将"不予受理"作为行政机关逾期申请的法律后果,不仅没有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机关起到任何惩罚效果,反而进一步损害了公共利益。为兼顾公共利益和惩罚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行为,法院可以在受理行政机关逾期提出申请的同时,采取将行政机关逾期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措施,构建将行政机关责任作为不利法律后果客体的制度设计,还能够一并解决行政机关在非诉行政执行期限届满后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作为问题。  相似文献   

6.
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在制度规范和实践操作中均存在诸多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因基本依据之间的矛盾、裁执分离模式处境尴尬等导致的模式不定,法院内部在立案、审查、执行各阶段机构不一;法院对于撤回执行申请的处理不统一;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送达主体不清、程序不明等造成程序上的混乱;法院审查方式不明确,法院审查标准难以把握,法院审查后果的多样化等而产生的审查不清;因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过窄、条件不具体,未赋予被执行人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救济权而表现出的保障救济不足。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今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执行包括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司法裁判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在行政诉讼司法裁判的执行中,对行政机关的“执行难”将不利于人民法院裁判内容的公正性和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有必要增设执行措施予以完善。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在行政诉讼执行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为确保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8.
行政规定是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地界定行政规定的权限范围是规范和控制行政规定的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措施。行政规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只能就具体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等作出规定,而不能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或程序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9.
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难题。由于行政公诉权客体涉及权力(利)的方方面面,加之,行政公诉权主体自身能力有限,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应当是有限的。根据行政诉讼的功能,结合行政执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现状,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应当主要限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重大行政案件,即包括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包括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  相似文献   

10.
行政权力的行使与限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毛秀娟 《齐鲁学刊》2003,(2):99-100
由于行政权力对社会、经济、人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同时由于行政权力行使的范围和领域的扩大 ,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产生危害 ,因此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加以限定。而正确行使和限定行政权力的目标要求是要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养成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 ,促进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等  相似文献   

11.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方面最为人们所关注的内容之一是行政决策、执行与监督相互协调改革试验。这项改革任务的提出及其可能带来的重要影响 ,实质上都出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相似文献   

12.
行政决策过程理论研究中存在着对决策执行的忽视 ,主要表现为对相应的信息管理环节研究的不足。这种不足不利于决策目标的实现。提高行政决策执行水平的途径在于加强执行中的信息管理。我国目前在行政决策执行信息的产生、传递、处理、追诉方面存在许多困境 ,克服这些困境的出路在于进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13.
邓和军 《南方论刊》2011,(12):38-40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行为无论合法与否都可进行监督,但重点应放在诉讼中已介入的案件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其他已发生违法行为的案件。为了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能正常实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遵守以下一些基本原则:检察权正当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维护私法主体处分权原则、确保执行权正当行使原则和依靠群众原则。  相似文献   

14.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行政执行公正从和谐社会的视阈探讨行政执行公正的前提是对行政执行有正确的认识,立足点是克服执行不公正;从制度入手健全与完善公共行政执行制度是解决行政公正问题的有效途径,其相应的制度建构为:公正的行政执行主体制度与公正的行政执行工作制度。  相似文献   

15.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行为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赖锦标 《阴山学刊》2006,19(5):99-102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已进入修改的议程,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扩大我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所以行政行为不仅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更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修订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必须在该法律里面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以达到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防止实务中对行政行为的错误理解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科学构建与有效实施,是促进行政决策行为过程规范化、科学化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格局中,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制度构建与实现因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主体的复杂与多元特征而呈现出颇为复杂的特有场景。应结合政治实践,将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合理界定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主体、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参与主体,并准确把握各主体之间的现实内涵,以促进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科学构建与实践发展。  相似文献   

17.
行政补偿制度是因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合法行为的附随效果或公法之无因管理行为等给相对人造成损失.从而进行补偿的行政法制度.补偿原则与范围等是行政补偿制度构建的基础性问题.从我国的制度构建需要出发,行政补偿原则应当包括公民权益保护原则、依法补偿原则等,补偿范围则因补偿领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8.
判例法具有灵活性,能够弥补制定法抽象僵化的缺点。行政发展迅速,立法滞后相对更为突出,在行政领域实行判例法意义尤其重大。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能极大推动民主,可作为实行行政判例法的切入点。我国长期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事实上法官扩大解释了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并产生了示范效应。我们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行政判例法的经验,通过司法解释确立案例的法律效力扩大受案范围,并将此作为实行行政判例法的第一步。  相似文献   

19.
俄罗斯社会转型初期,行政改革并不属于高优先级问题。但在此期间,俄罗斯学者及改革实践者积极地探讨相关行政改革问题和研究国外行政改革经验,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然而,这些尝试是非系统化的,因而行政系统与彻底改变的其他社会子系统——市场、政治,极度不协调,也大大落后于立法体制与司法体制的改革。致使新立法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其系统本身的整体绩效也极度下滑,从而成为社会、经济转型的制度性障碍。这种障碍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明显,此时行政改革成为俄罗斯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虽然,在2003年之前俄罗斯并未进行真正意义的行政改革,但在此前俄罗斯政府及学者也曾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这些尝试为其后进行的行政改革做了必要的准备。  相似文献   

20.
行政权在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是最强大的一个组成部分,实现行政权与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平衡依赖于恰当的立法及行政权力运作中的多系统的有效的监督与救济。行政公诉只是监控与救济系统的一个构成部分。本文共分二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我国社会目前的一些领域需要行政公诉的现实,分析了影响我国行政公诉适用范围的因素。第二部分基于前一部分对我国社会现状及行政法治环境提出我国行政公诉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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