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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使得企业的经营方式以及分配模式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并直接导致了企业的劳动关系朝着多样化、复杂化的方向进行发展,并产生了比较多的矛盾与问题,直接影响到该企业的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就企业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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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绵阳市被国家列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全省“两个转变”试点城市以来,不断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到今年1月,全市132户国有破产企业37112名失业职工,已分流安置32632人,分流安置率达87.9%,与此同时,分流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富余人员也取得明显成效。1997年以来,全市共有5000余名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偿金直接进入社会,共有53613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现已分流安置43189名,再就业率达80.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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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会通过了《劳动合同法》。由于现行《劳动法》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进而无法实现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组织在总体上进行劳动关系的协调。而《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尤其是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改变这种现状,因此对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进而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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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在1986年以前只适用于临时工,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后适用于国营企业新招的职工,20世纪90年代逐步推广到各种企业的全体职工。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在第三章对劳动合同运行规则作了择要规定,从法律上根本改变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依靠行政手段分配的计划管理体制,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正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此后又陆续颁布实施的许多行政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一些地方性法规都对劳动合同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落实,优化劳动力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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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用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工具,这一点恐怕不会存在争议.也正因为如此,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对于现行劳动法所规定的保护范围,大都持批评意见,认为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不尽合理,属于保护对象错误.原因是这类主体已经不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本身代表着资方的利益,代表资方行使着管理权,应属于"雇主"范畴.但是,批评归批评,遇到具体的争议,还是要按照现行的法律来作出裁判.请看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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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三类资产界定、资产评估、土地处置和劳动关系调整等一系列重点问题和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操作过程程序多、环节复杂。企业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主辅分离工作,其关键是要在改制过程中规范调整好分流职工的劳动关系,这直接关系着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的成功与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