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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案情简介原告: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被告:李某被告:宁波某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炊具公司)被告李某原系原告电器公司的员工,从事技术工作。原告电器公司生产销售各类炊具、餐具等,被告炊具公司亦生产同类产品。200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聘用合同》和《保密合同》。《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3年,自2003年3月1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甲方(原告)聘请乙方(被告李某)从事技术工作;年基本工资3万元,以后每年按8%的比例递增;甲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乙方20万元经济损失,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甲方20万…  相似文献   

2.
<正>案情简介2012年9月10日,原告由某(乙方)与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自2012年9月10日起生效至2015年9月10日,试用期6个月,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发行经理岗位,每月15日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6000元/月。原告就其主张的提成费用提供了2013年与五家广播电视台分别签订的《会员许可使用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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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原告在到被告处上班之前,曾从事抛丸工种有6年时间,结束后,未进行过职业病检查。2010年,原告进入被告公司上班,继续从事抛丸工作,双方在2015年之前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但被告为原告投保了工伤保险,原告从未参保过养老保险。2014年6月,因原告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无法继续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该说法社保部门人员口头证实),但原告继续在被告处上班。2015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2015年5月6日,原告经  相似文献   

4.
王芳 《中国劳动》2006,(6):36-37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被告: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邮政局自1984年7月开始,原告到被告单位从事邮政投递工作。1986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有效期为2年。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对其短期培训,使其胜任委托工作,发给他标志服及劳动用品;被告按照有关规定每月付给原告酬金33元;原告在担负投递工作后,组织关系、生活待遇、人身伤亡事故、生、老、病、死、残等均由其自己负责。此后,1999年9月1日、2002年9月1日、2003年9月1日双方共3次签订了委托代办协议书,其中2003年9月1日的协议书有效期至2004年9月1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委托原告…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原告马某于2007年1月17日入职被告某科技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实际工作至2008年7月11日。2007年12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7年12月24日至2008年12月31日,原告担任销售部门的销售工作,每月工资为8000元,并按照销售业绩和公司营销部门激励制度享受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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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11年2月16日,原告黄某到被告高某、袁某所设立的乐山某除尘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双方并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仅是口头约定,原告每天的工资为120元。2011年3月13日,原告在抬铁管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并造成左腿受伤,受伤后原告先在附近诊所简单包扎,次日由于疼痛加剧转到四川省武装警察部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出院后即于2011年9月2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27日认定原告所遭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10月24日,原告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乐山市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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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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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马某于2008年5月12日入职于被告某服装公司,任导购信息员,于2009年8月7日正式离职。2008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该合同自2008年5月12日生效,于商场售卖季节结束或所在商场下达的撤店日期为准,马某从事导购信息员工作;第十一条约定: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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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原告于某2008年1月1日入职被告某食品公司,双方签有两份《劳动合同书》,第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2日至2012年5月18日。原告实际工作至2012年4月30日。原告主张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于2009年享受年休假2天,于2011年享受年休假5天,2012年至今未休年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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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钱某于2013年9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仅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钱某的试用期自2013年9月1日开始,但未明确约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 400元。此后,科技公司未与钱某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2月26日,钱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钱某主张,虽然书面的试用期合同并未明确期限,但是其实际试用期为2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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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中国劳动》2012,(4):54-55
劳动合同能否仅约定试用期?问:屈某于今年6月9日进入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只是约定试用期5个月,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600元加销售提成。今年8月初,公司给屈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自8月9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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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吴某2011年6月1日与派遣公司订立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月工资税前3万元,且约定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公司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吴某工资,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双方同时签订《派遣协议书》,将吴某派往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从事财务经理工作。2011年6月16日,吴某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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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北京市某投资公司在网上招聘职工,要求应聘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徐某到该公司应聘后,因该公司实行录用职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工作,然后公司审查个人资料,如果发现不符合要求,就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为此,投资公司先与徐某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两个月试用期后,该公司与徐某签定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第3条约定:徐某应具有证券、基金执业资格证书,能够熟练地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并且约定工资每月4000元。后投资公司经多方调查,徐某根本没有证券、基金执业资格证书和大学学历。此时徐某向公司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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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13年10月10日,原告段美成与被告众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段美成与众业公司订立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内众业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将段美成派往用工单位(延锋公司)处工作。2015年10月2日,众业公司收到段美成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以众业公司未依法为段美成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段美成与众业公司确认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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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被告郭某于2004年4月入职原告某电子产品制造商,担任高级机械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4年4月至2007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战略的调整,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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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原告张悦与被告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外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7日,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2009年9月10日,被告北京外企公司实习特殊工时的审批获得通过,期限三年。2013年12月27日,被告再次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同年12月30日审批通过,期限三年。原告认为2012年9月10日审批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审批,双方应按照标准工时处理。双方发生纠纷,原告申请仲裁,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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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女士2008年10月入职到西安某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试用期聘用合同》,合同期限3个月,从2008年10月8日至2009年1月7日止,工作岗位是合同预算,报酬为每月5300元,约定试用期间工资为70%.2009年1月8日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了《岗位聘任合同书》从2009年1月8日到2012年1月7日,期限3年.工作岗位为业务主管,待遇、福利及晋级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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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申请人朱某于2012年9月10日到被申请人T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申请人朱某任设计院院长,年薪人民币40万元,每月发1\12,试用期3个月,每月发1\12的80%,试用期满补齐,按福州当地标准办理社会保险等。2013年4月15日,因被申请人T公司未为申请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朱某提出与被申请人T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4月16日,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T公司结清工资。2013年6月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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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史先生与上海图维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同意书,约定试用期自2007年4月9日至2007年7月8日止,史先生任资深客户经理,每月底薪3000元。5月24日,史先生因肾结石入住医院,并作了手术治疗。而就在史先生因病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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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试用期多长才合法咨询台:我是一名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最近企业招聘了一批今年毕业的大中专生并与他们分别签订了一至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的试用期一律为6个月,试用期内月薪为每人1000至1500元,转正后月薪为每人1500至2000元并根据业绩发给奖金。有的毕业生提出,试用期的时间太长,应该缩短一些。请问,他们的要求合理吗?成都读者王丛王丛读者:谢谢你对本刊的信任。关于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问题国家是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原劳动部《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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