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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案情简介47岁的杨某是江苏某集团公司的职工,于1986年11月11日上午上班时,因行车主钩钢丝绷断,被坠落的数10公斤的主钩砸伤,后经医院给予左前臂截肢手术治疗。杨某的单位对他的工伤事实从未否认,但一直未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7月,杨某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以杨某发生工伤事故距今已有18年,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并依据国务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杨某不服,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市劳动保障局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的《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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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刊载了史友兴、屠小民所写的《18年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文章》中提到的47岁的杨某,系某集团公司的职工,1986年因工左前臂截肢,公司从未否认杨某的工伤事实。2004年7月杨某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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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7月2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杨某不服该裁决,于2008年7月31日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成  相似文献   

4.
<正>案情简介杨某于1966年10月进入某纺织厂从事铸工工作,至1992年下半年担任门卫,于2000年8月自纺织厂退休。杨某工作期间,纺织厂按当时的规定,为其缴纳了养老和医疗保险。2007年起,杨某因身体不适开始就医,2011年8月16日,杨某被诊断为铸工尘肺一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六级。杨某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周工作6天(周一至周六),每天8小时,不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实行年薪制。劳动合同签订数月后,该企业申报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该企业年薪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该企业未与杨某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协调变更。杨某工作1年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6.
<正>五、关于《劳动合同法》第9条"招用"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9条将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以及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收取财物的时间规定为"招用"劳动者时。这里的"招用"实际上即包括"招录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包括"使用劳动者过程中"。除了上海以外,各地对此是基本一致的。《沪高法[2009]73号》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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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飞 《中国劳动》2012,(9):55-56
案情简介■杨某生于1996年11月。2011年9月,杨某被某餐饮公司招录,从事服务员工作。招录杨某时,该公司没有对其身份证件进行审查,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11日,杨某在下班途中摔伤,致右腿骨折。因杨某系童工,又是意外摔伤,无法进行工伤认定。2012年3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的伤  相似文献   

8.
《中国劳动》2012,(8):64
财税〔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  相似文献   

9.
争议焦点: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应先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时,劳动者才能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行使解除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并未规定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方式,陈某可以直接以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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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杨某系北京铁路局职工,2006年11月27日,杨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更换混凝土轨枕施工过程中,被一根10多公斤的铁撬棍击中头部,单位立即将其送往社区卫生站就诊,该卫生站诊断为:头顶部皮裂伤,约3厘米。该卫生站为杨某进行了清创、包扎、防破伤风及抗感染治疗,后杨某返回工作地点。杨某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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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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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防止和制裁用人单位肆意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诱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以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之责任;并在第48条赋予了劳动者在此情形下可以先行向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由此,用人单位若应承担上述支付相应赔偿金的责任,须满足"违反本法规定"(即"违法性")的前提要求。但《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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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二、夏某的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主持人:根据上述分析,案例二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亡呢?市人社局的不予视同认定是否符合《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请各位嘉宾具体分析分析。陈荣鑫:结合案例一来分析案例二,某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表现出了应有的审慎,把握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48小时"等关键要件,值得在工伤认定行政执法中总结推广。(1)准确把握了夏某的生病不是"突发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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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须保守本单位秘密!""离职后不得在同行业就职!"提出辞职时,员工常受到单位的警示。"跳槽会不会有法律纠纷?摸爬滚打多年,难道要一切从头再来?"这些疑问让他们忐忑不安。那么,何时需对原单位商业秘密"守口如瓶"呢?一是原单位要有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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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7年1月20日,家住甘肃省威武市的杨某在安徽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的网站上看到招聘技术工人信息,于是千里迢迢来到该公司参加应聘,并顺利通过了笔试、面试等考核环节,被录用.2月6日,杨某从老家威武赶到该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在接受了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后,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期的劳动合同,岗位是橡胶生产作业.杨某进入岗位后发现,每天要面对粉尘、丁二烯、正己烷、抽余油等,并且慢慢知道了这些东西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危害.由于在应聘时,公司没有向杨某说明该岗位要面临的各种危害,而且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杨某就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讨说法,要求为其调换工作岗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解释说橡胶生产作业只是气味难闻,对身体没有太大的影响,不同意他的换岗要求,还说如果不服从安排,就只能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杨某想拍屁股走人,但又不甘心因前来应聘花费的差旅费等损失.那么,双方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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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条中"本法另有规定"指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这样规定,目的是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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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提前30日究竟是什么性质?是否必须等待30日期满,用人单位才能做出解除、终止的实际行为;或者应当询问劳动者拟何时离职后再做出处理?还是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做出解除、终止的实际行为,即同意劳动者随时离职?本期"以案论法"对此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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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杨某于1996年10月进入某鞋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08年4月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0月开始,杨某因病治疗,但单位要求将病假改为事假,否则不予批准,杨某只能坚持上班。2011年1月,杨某被迫请事假看病治疗,直至2012年3月康复后又回单位上班。某鞋业有限公司在这期间没有支付其工资,而且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杨某诉至仲裁,提出与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办养老、医疗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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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口头约定型"合同【案例】:青年农民胡某应聘一家酒店餐饮部当厨师。被老板口头应允。到月底发工资时,餐饮部老板从胡某的月工资中扣除了800元伙食费。对此,胡某认为应全额计发自己的劳动报酬;老板却说岂有白吃之理。【评析】:从表面上看,口头劳动合同虽然简便灵活,但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往往口说无凭,难以举证。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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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8年12月8日,某供电所所长派职工付某、杨某(未签劳动合同)、吴某3人去辖区某村检修低压线路。杨某乘坐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付某的带领下赶至某村施工。工作结束后,付某三人接受邀请在村主任家就餐饮酒。回所途中,杨某乘坐吴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辆拖挂车相撞,致吴某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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