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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红沙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6(2):44-47
我国反垄断法颁布至今,其规制垄断的实效并不尽如人意,其构建的"双层次、多机构"公共实施机制存在诸多问题。中国反垄断法公共实施机制的改革应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保存现有实施机制的大体框架下加强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把现有执法机构中负责实施反垄断事务的司、局独立为国家局,使其与地方利益脱钩;加强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协商执法;设立专门法院负责反垄断司法审查案件。 相似文献
2.
许延东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30-33
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规定的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实质是行政和解。鉴于目前经营者承诺制度立法及理论的不成熟,有必要借鉴行政契约理念及行政和解理论展开对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的重新诠释,使反垄断和解制度获得理念和原理的支撑,并回应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危机,弥补执法程序规则阙失之不足,规范反垄断执法中公权力的行使,从而厘清其制度逻辑,彰显其制度禀赋,重塑其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3.
柳镭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53-59,11
美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实施制度,是一个由公共实施制度和私人实施制度组成的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统一体。私人实施在其整个制度中所扮演的举足轻重的角色在世界范围内颇具特色。自《谢尔曼法》颁布至今,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在美国已经历经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相关具体规则与司法实践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功能和目标主要是对理性行为主体的威慑、为垄断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提供救济,以及解释、明确反垄断法针对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标准。私人实施在实现这些功能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应当注重研究、借鉴和扬弃美国的经验。 相似文献
4.
柳镭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23-28
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运行目标和功能主要是对理性行为主体的威慑、为垄断违法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提供救济,以及解释、明确反垄断法针对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标准。私人实施在实现这三个目标和功能方面有着十分特殊的价值。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应当注重明确反垄断法实施的目标和功能,规则制定要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同时注意把握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之间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5.
丁国峰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8-53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赋予私人主体参与执行反垄断法的权利,更加全面地拓宽利益救济渠道,私人实施推动反垄断法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在增强反垄断法实施效果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私人执法的合理性和司法成本的低廉性是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法理基础,特别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为私人实施提供了激励机制。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可选择性具体路径应包括启动反垄断私人监督制度、完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设置反垄断私人和解制度、构建反垄断私人仲裁制度等。 相似文献
6.
柳镭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是一个包含关于适格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责任、集团诉讼以及民事责任等各项具体规则在内的整套体系。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得十分原则,在可操作性上存在欠缺,某些具体制度设计仍有一定不足,成为了制约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真正落实的障碍,亟待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应当注重研究、借鉴和扬弃美国的经验,明确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目标和功能,规则制定要具有科学性、前瞻性。 相似文献
7.
王红莲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3(4):104-106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在学术上及司法实践中皆被称之为诉讼上和解.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诉讼和解的性质、要件和效力等问题加以阐述,对人们正确理解和运用和解规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8.
戴哲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51-59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已经创设了私人和解制度。然而,现有的私人和解制度并不为海关所提倡;同时,权利人和进出口人在和解谈判中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并且,权利人可能滥用私人和解的权利,影响海关的执法积极性。此外,私人和解容易引发侵权人“花钱买路”的不正当和解。为解决上述问题,海关应当在和解制度中转变执法理念;同时,应当设立和解协议的海关审核与认定的标准,在和解制度中引入海关行政调解制度,并对权利人滥用和解权利进行限制,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9.
严彬 《今日湖北(理论)》2007,(4)
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出台了破产法,该法将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在此之前,构成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主要是两部法律,即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文对照法律条文大体对比新破产法较上述两部法律的进步之处,研究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特点,剖析其仍存在的弊端,从立法体例、程序规则、辅助程序等方面探讨了完善我国和解制度的途径和措施。 相似文献
10.
国外反垄断法中的宽免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6):45-48
宽免制度滥觞于1978年美国司法部制订的针对反托拉斯法行为的宽免政策。目前,约有20个国家(地区)规定了宽免制度。虽然各国适用宽免制度的目的大都是为了通过垄断组织内部成员的揭发举报行为,降低各国反垄断实施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对于宽免制度的具体内容各国规定在适用主体、实施主体、宽免幅度等方面略有不同。我国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亦规定了宽免制度,2009年7月1日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中也包括涉及宽免制度部分内容,但是我国对宽免制度的设计仍有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1.
徐雅莉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26-27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基本作用是修补反垄断法的不足,协调垄断和竞争的关系,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所共有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反垄断法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符合中国国情的适用豁免制度,但目前仍存在着相关概念的界定模糊,实体法上的规定存在不足等问题。本文在界定反垄断法中"豁免"与"除外"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第十五条,同时将其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进行比较,以期能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添砖加瓦。 相似文献
12.
王雪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以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体制为切入点,对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的实施体制进行了分析,并以此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在研究过程中的问题,以期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形势的、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13.
王雪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3):33-35
以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体制为切入点,对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的实施体制进行了分析,并以此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在研究过程中的问题,以期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形势的、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14.
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之间合作与协调可最大限度发挥反垄断法实施的功效,实现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但我国反垄断法公私实施之间缺乏协调性,既存有公共实施的固有弊端,也存有私人实施的不足。因此,应构建和完善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之间协调的合理路径:公共实施应对私人实施进行适度限制和合理协助,私人实施也应对公共实施进行支持。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方式主要包括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两种.这两种实施方式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和相互融合可以实现反垄断法实施的最佳效果.我国反垄断法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各自存有一定缺陷,缺乏合理的公私协调机制,应构建反垄断法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之间的合理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6.
17.
王炳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4(2):117-125
反垄断执法以和解方式结案已是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实践,这种执法方式的价值在于其提高了执法效率,体现了对被执法者的人文关怀,符合现代法的发展趋势和现代国家学说的精神,但其运行也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相对人权利、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的隐忧。因此,从适用范围限制制度、和解说明制度、公众评论制度、相对人权利保障制度、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入手规范反垄断执法和解是题中应有之义。依此而论,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的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过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之困境及克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蒙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30-134
自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研究者多关注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而忽视私人实施,且《反垄断法》中对于私人实施的规定也过于简单,缺乏明显的可操作性。然而私人实施有利于调动各方力量与各种非法垄断行为作斗争,培养良好的竞争意识和竞争环境。因此,应注重和完善《反垄断法》在民事责任的性质、承担方式和赔偿以及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研究与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犯罪处置的替代性模式,虽然在国外已经存在并发展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在我国却是个新兴的司法制度形式。因为在我国的立法中尚未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只是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但是刑事和解的实践却在中国的诸多省份进行着,实践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存在的问题与困惑却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应限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适用的诉讼阶段则不应有太多限定;其次,刑事和解不是"拿钱换命",刑事和解并未亵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性根本原则。 相似文献
20.
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它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效率,维护被害人及加害人的切身利益.在对构建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国特色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设想以及刑事和解制度推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