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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死者周某系某公司门卫,日夜值班。2008年12月28日上午9时许,在该公司前面的河面上发现周某死亡。同时,发现该公司的监控被人破坏,并有电脑部件失窃。为此,周某妻女向当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出工伤认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因公安机关向其出具证明为"对周某的死因系自杀、意外落水、或他杀目前无法定性",认为对周某的死亡作出工伤认定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遂作出中止工伤认定通知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了周某妻女的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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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周某系上海某塑胶制品公司员工。2007年10月25日,周某工作时从扶梯上摔下致头部外伤,后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周某伤后至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某塑胶制品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计133843.46元。经理赔,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了上述医疗费中的67476.77元。双方劳动合同于2008年10月14日到期后未再续签。2008年10月2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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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巩某,男,惠民县某镇巩家村人 第一被诉人: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兼经理 第二被诉人:某镇政府 申诉人称,申诉人于1989年3月进入某镇砖瓦厂(镇属企业)工作,同年5月22日发生工伤,左下肢截肢.治疗终结后,砖瓦厂一次性支付5000元后被辞退回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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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周某于今年1月19日以要求某电缆厂(以下简称,电缆厂)支付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伤残抚恤金、安装假肢费等共计29万元为由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查明:周某当时是某茶厂(以下简称,茶厂)内退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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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余某,被诉人下属矿山的下代班班长。被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1月1日被诉人下属的矿井下发生冒顶事故,致使2人死亡、1重伤。事故发生后,区、镇两级政府合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查。联合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划分责任时未提及申诉人。同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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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周某与房地产公司在2003年7月4日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聘用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周某的待遇为每月2000元底薪加每月销售总额2‰的提成;《补充协议》中约定在周某所负责的某园区销售项目中,公司承诺销售单价为每平方米3500元起,以每月核定底价为准,销售金额超出部分公司与周某三七分成。此后公司按月向周某发出销售底价单,周某也按月领取提成。截至今年1月12日,周某共销售该园区房屋22套,销售总额1300余万元,公司在扣除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后,共发给周某超值部分提成47575.13元。今年1月,公司支付了周当月的底薪2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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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魏某系江苏省无锡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职工。2005年8月19日17时35分魏某在单位打卡下班后,同事陈某想搭魏某的摩托车去亲戚家,由于基本上是顺路,魏某同意了。陈某下车后,魏某继续驾车回家。17时45分许,魏某在左转弯时不幸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受伤。经医疗救治,诊断为左股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左足前掌缺损。2005年11月13日魏某向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后,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魏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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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去年4月,禹城市辛寨镇包工头刘某承揽了禹城某饲料厂仓库修建工程,同一村的刘永堂、安天国、刘景成三人均为其雇工。4月22日下午3时许,仓库的钢筋梁突然弯曲,致使房顶塌陷,砖瓦纷纷坠落,将正在仓库内施工的刘永堂等三人砸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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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毕某于1991年5月从部队复员到辽宁省凤城市邮电局,先后从事投递员、储蓄营业员、机线员工作.1996年3月29日,毕某与丹东市邮电局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毕某自1997年12月到1998年1月20日,利用储蓄营业员的工作之便,先后用本人及宁某、周某、郑某等人小额邮政储蓄存折制造假存款数额6笔,金额13.1万元.用这些存折在某信用社贷款5笔,款额为10.8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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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协议服务期的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庆某制药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与员工张某于2001年3月3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4条规定:"……如公司和雇员双方在本合同的预定期满前3个月内达成协议,本合同的期限可以延长……."2002年7月7日,双方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份培训合同,该合同第3条规定:"在培训期间及完成后,雇员同意在其现在的岗位或公司认为适合的岗位上为公司服务至少5年(培训开始之月起算)……培训开始之日至5年届满前,如违反协议,员工要求辞职,该雇员必须退赔公司全部培训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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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刘某到某船厂应聘焊接岗位工作,经考核,2007年6月刘某等25名应聘人员与船厂、某职业中专签订三方协议书,协议约定:职业中专按照船厂船体焊接技术要求对刘某等25人进行技术培训,期限4个月。培训期间由职业中专进行日常管理,其他相关费用由刘某等自行承担,船厂按照1万元/人支付培训费用,培训期满后,刘桌等进入船厂实习,实习期间,船厂支付部分生活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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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7)
中国银行:你行《关于中国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中银人[1997]2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为了保障你行员工合法休息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同意你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为:总行副总经理级以上、分行部门领导以上的管理人员;承担外事服务、接待和后勤等任务的人员;经常外出进行稽核、监察的人员;从事非生产性值班的人员(如保卫人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