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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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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魏某系江苏省无锡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职工。2005年8月19日17时35分魏某在单位打卡下班后,同事陈某想搭魏某的摩托车去亲戚家,由于基本上是顺路,魏某同意了。陈某下车后,魏某继续驾车回家。17时45分许,魏某在左转弯时不幸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受伤。经医疗救治,诊断为左股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左足前掌缺损。2005年11月13日魏某向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后,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魏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相似文献   

2.
正案情2011年7月20日,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务工的张某,当日加班工作到21点下班骑自行车回家,22时10分在回家途中被一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撞成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负次要责任,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张某亲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张某死亡性质为工伤死亡。争议焦点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时间和路线是否合理,死亡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死亡?某建筑公司认为,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只需要几分钟时间,而下班后1个小时才发生交通事故,其死亡性质不应认定为  相似文献   

3.
<正>现实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以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为由,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为数不少。比如,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张某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张某在行驶过程中是否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接触无法查证等。此时,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直接关系到职工张某能否认定为工伤。简言之,张某如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负全部责任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如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应当认定为工伤。下面具体分析交  相似文献   

4.
<正>案情简介某厂职工韩某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由于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认定事故责任。韩某亲属向当地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厂方提出无法认定韩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不同意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5.
<正>案情简介案例一:单方交通事故交警未划分责任的工伤认定问题2013年1月4日,杜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摔倒受伤死亡。对于该单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3年1月16日、1月20日,杜某家人及杜某所在单位分别以杜某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为由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2月5日,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聊城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杜某家人不服,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聊城市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6.
<正>案情简介2015年3月22日,陈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不慎被机器"压伤",当天去乡镇卫生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左手第5掌骨骨折。7月16日,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立案后于当日向用人单位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举证期满用人单位未提供任何证据。8月10日,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陈某在工作中左手第5掌骨骨折为工伤。10月30日,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理由是陈某左手  相似文献   

7.
咨询台: 我同乡在某建筑公司的道路工地上作业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我同乡无事故责任,被认定为工伤.但建筑公司却称其已将工程分包给了黎某,是黎某聘用我同乡工作的,建筑公司并未与我同乡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认定我同乡工伤死亡的结论.请问,这种情况工伤保险的责任由谁承担?  相似文献   

8.
刘耀平 《劳动者》2006,(4):50-51
案情介绍: 旬阳县某生物化工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黄姜粉碎加工提练皂素的厂子,其内部实行车间包干、产量定薪的考核制度。去年5月10日公司销售产品,临时安排工人装车,在干活过程中,发生了车祸,工人陈某在事故中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两车主对事故负责任。去年11月8日陈某申请工伤,旬阳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依法确认了工伤。该公司对此不服,以其与陈某是劳务关系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败诉后,又以交通事故自己不承担责任,起诉到法院,前不久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再次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决定,至此看似复杂的工伤认定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相似文献   

9.
通勤事故工伤认定的法律解释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勤事故工伤认定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事故伤害的正确法律解释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根据现实生活和具体情形,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上下班途中应界定为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通勤事故类型或范围是车辆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交通事故、火车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判断应以公安等法定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等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为形式标准,以证明文书所载明的责任类型为实质标准。通勤行为违法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应以《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与排除之规定为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10.
案情简介陈某,女,1955年10月出生,于2004年8月首次被招用到一私营企业,企业依法为其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2005年2月,陈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2005年10月,陈某年满50周岁,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陈某因与  相似文献   

11.
正案情简介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司机龚某,2011年5月6日晚8时左右,因车辆需更换机油,在征得负责人同意后提前收车下班。在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龚某负次要责任)。其父亲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认定龚某为工伤死亡的申请。争议焦点龚某经单位领导同意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死亡。用人单位认为,龚某违反劳动纪律提前脱岗回家,属非正常"上下班"范畴,且无证驾驶无照摩托车造成交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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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公司分公司的汽车销售员,该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11年11月24日17:00时许,李某整理完当天的销售材料后,从公司下班步行返回自己租住的出租房。17:20时许,李某在回家途中遭受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腓骨下段骨折、骨盆多发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双侧胸腔积液、头皮裂伤、软组织损伤、左内踝骨折。2012年10月29日,李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相似文献   

13.
博琳 《劳动者》2004,(2):29-29
此案焦点在于对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本人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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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某酒店面点师赵某,2010年11月29日19时,因琐事与帮厨陈某发生争执,先谩骂并打了陈某一耳光。陈某约一小时后持菜刀将面案上工作的赵某砍伤,致左前臂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左尺骨下段骨折。赵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因工负伤。争议焦点赵某工作中因琐事谩骂殴打他人,遭到对方报复致伤,其伤害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赵某受到陈某伤害的起因是其先谩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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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决定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1日,江苏省昆山市的一家私营企业模具厂发现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而该企业一名员工在2010年3月27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并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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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许某系一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职工,某日下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而受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许某不负事故责任,但属无证驾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其无证驾驶行为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许某申请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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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伤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并列明了应当认定"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的五种情形。然而,超出上述五种情形的,是否一定就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呢?笔者不以为然。比如,2013年5月,甲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交警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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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年10月7日,某钢球公司职工荣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012年1月31日,钢球公司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钢球公司提出的申请材料中有两份有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材料:一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另一份是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由于《道路  相似文献   

19.
[案例]: 2007年7月.陈某到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木工.同年11月.陈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12月,陈某与建筑公司达成协议.公司赔偿陈某3.5万元.2008年7月.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9月.仲裁部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11月,陈某被认定为工伤,后被认定为6级伤残.  相似文献   

20.
<正>案情简介2012年10月25日,张某在下班途中不小心跌倒摔伤,造成左腓骨折,其先后到县、市两级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5月,张某向该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张某是徒步上班跌倒摔伤,没有搭乘任何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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