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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唐律体现了我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就共同犯罪而言,唐律既规定了共同故意犯罪,也规定了共同过失犯罪。通过分析唐律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古人已经初步认识到共同过失犯罪问题,这对当前我国刑法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2.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针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专门规定,司法实务中主要以《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条款为依据,结合刑法学理论研究进行法律适用。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法第26—29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条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3.
论唐代的共同犯罪及首从犯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高勇 《兰州学刊》2006,(4):194-195
本文在仔细总结唐律的首从犯认定原则后,认为唐律的首从犯认定基本遵循以下标准:一是身份关系标准,二是罪名性质标准,三是两种标准综合认定,并认为唐律首从犯认定规定的最大特点是标准清晰,覆盖面广泛,且操作性极强。  相似文献   

4.
论单位从犯     
目前 ,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 ,从犯只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不包括起此等作用的单位。这种说法值得商榷 ,因为从犯还包括单位从犯。单位从犯的存在具有理论、法律和实践依据 ,它包括实行的单位从犯、单位帮助犯。  相似文献   

5.
唐律中的贿赂罪包括行贿和受贿两种行为。针对不同官员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因不同事由收受财物的行为,唐律将受贿罪区分为若干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行贿人的不同目的,也将行贿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可为我国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6.
秦汉律中,关于谋杀定罪量刑的记载多附属于贼杀、盗杀等罪名,根据目前所见文献,秦汉律中的谋杀均为共同犯罪,具体犯罪行为包括未杀与已杀两个阶段.唐律中,谋杀是独立且内部结构非常庞杂的罪名,既可以是共同犯罪又可以是单独犯罪,但由共同犯罪构成的谋杀是唐律中谋杀的典型形态,唐律中的谋杀包括谋而未行、谋而已伤、谋而已杀三个阶段.中国古代的谋杀是贼杀、盗杀等法律概念发展到一定阶段而派生的产物,秦、汉时期是谋杀这一概念产生、发展的关键时期.通过现有材料,唐律中的谋杀在含义、定罪量刑、犯罪形态、行为阶段等方面较之秦汉律有进一步的发展,但从中仍能明显地看到沿袭秦汉律的痕迹.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的复杂案例。尤其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有时牵连的人较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情况复杂,往往很难区分。为了维护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对这类复杂案例必须以共同犯罪的理论为指导,运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加以准确地认定。否则,就容易在认定上发生某些错误。下面仅就共同犯罪的分类和构成问题,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身份做专门规定,在刑法理论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问题存在着不同意见。本文主要探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定性问题,笔者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以成为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并且应按照以特殊身份说为基础、职务利用说为补充的原则对此共同犯罪定性,这种原则符合我国共同犯罪理论,也体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论共同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未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规定中,而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中却将共同过失作为共同犯罪认定。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是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共同实施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并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10.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在客观上相互作用,共同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在社会生活中,许多过失犯罪案件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的单独过失行为造成的,而是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使然。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除了具备单个人过失犯罪的基本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复杂情况,在定罪量刑上较单个人的过失犯罪要困难得多,故有必要在刑法理论上对其加以深入探析。一、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考古代刑法,共犯的规定早已有之,其外延非常广泛。“不仅精神正常人可与老小废疾人成为共犯,两人以上的过失犯或结果犯也可成为共犯,……例如共举重物,力不能制,因而杀伤人,仍属过失共同实行犯”。清末《新刑律》第三五条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可见,在古代,并不特别区分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然那些规定,不过是专制社会株连责任盛行的体现。综观国外刑法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问题,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见解。基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各  相似文献   

11.
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唐律的内容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主体、参与人、程序、证据、强制措施、法律的适用、刑罚的执行等方面,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忠实的体现者.唐律对唐朝刑事制度的规范比较全面、具体和易操作,为这一制度的适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唐律通过刑罚手段来惩治违反刑事司法制度的行为,力度比较大.唐律能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主要是因为唐律包含有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调整范围.詹初的主流刑事司法思想起了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疏议"起了完善唐朝刑事司法制度内容的作用等.在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方面,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首先,唐朝前、后期刑事司法制度的执行情况大不相同.其次,后世律典对唐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都有沿革.最后,唐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与古代东方其他法中的刑事司法制度相比.差别十分明显.  相似文献   

12.
德日刑法理论中对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的研究,存在"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和"限定肯定说"三种观点,其中限定肯定说最为合理。真正不作为犯之间能够成立共同正犯。不真正不作为犯中,不作为与不作为之间也能成立共同正犯,至于不作为和作为能否结合成立共同正犯,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是对正犯的不作为的参与,原则上都应当是帮助犯,没有成立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共同正犯的余地。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缺乏不作为者的不作为,犯罪就无法实现,即作为与不作为可以作出刑法上的平行评价时,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13.
唐律的“官司出入人罪”是指官吏故意或过失酿成冤假错案的行为。它从客观上分为“出人罪”和“入人罪” ,从主观上分为“故意出入人罪”和“过失出入人罪”。对“故意出入人罪”的处罚是“以全罪论”或“以所剩论” ,对“过失出入人罪”则比照“故意出入人罪”分别减五等或减三等处罚。唐律对于该罪的规定极具特点 ,其可为我国的刑事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4.
行为共同说以追求社会防卫为价值目标,主张以“共同行为”这一事实认定多数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性”,在“行为”面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也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由于这一主张不符合现实生活中的共同犯罪的事实,从而不能科学地认定犯罪人之间在行为上何以共同性的问题。因此,日本行为共同说是值得反思的。  相似文献   

15.
胡璟  邸小平 《阴山学刊》2007,20(5):41-45
唐代女鬼恋人类小说的主要成就在于:首次塑造出平凡中见美的普通女性形象,并且开拓出许多新题材:如女鬼复仇,女鬼恋家恋子类等,这无疑是唐人小说演进中最值得注意的成就之一:开始从日常生活中寻找题材,并在此基础上塑造出真实、典型的人物形象。这也是"唐人始有意为小说"的又一个有力的佐证。  相似文献   

16.
信佛妇女在接受信仰的同时势必受到信仰的约束,这种约束也一定会对她们的家庭生活带来影响,而这种约束与随之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她们的受戒遵戒上面。唐代在家信佛妇女受的主要是菩萨戒。唐代一些受了具足戒而出家的比丘尼与家庭的关系也值得注意,因为这种关系不仅意味着它也是一种家庭生活,而且还说明了出家妇女对家庭生活的依然参与。这些不仅和社会的环境、宗教本身等因素有关,而且也曲折地反映了妇女提高自身在家庭中形象地位的一种努力,即信佛妇女藉此在礼教的氛围中维护自身的尊严与人格。同时,还显示了中国佛教戒律的情理化。  相似文献   

17.
实行过限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部分共同说为教唆犯实行过限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被教唆犯实行过限的构成应具备主客观特征,即主观上被教唆人具有超出教唆内容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超出教唆范围的行为,时间上,教唆犯的实行过限须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对于教唆犯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由实施该行为的被教唆人个人独自承担。  相似文献   

18.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高科技犯罪,对我国刑事法律中关于刑事管辖权、虚拟财产、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等诸多问题都带来了冲击。为此,应当对刑事立法进行完善:确立网络犯罪"长臂管辖权"原则,增加多边合作;加强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承认片面共犯和继承的共犯;增设单位作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完善刑罚种类,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19.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具有其优越性:它以刑法分则既遂模式论为依托,因而包容各种不同类型犯罪的既遂情形。但通说却存在不能克服的矛盾:它无力解决危险犯既遂后行为人主动消除危险状态行为的问题;各种具体犯罪标准的争论也表明通说并未解决犯罪既遂标准问题;通说还面临其他质疑,这些都使通说陷入尴尬。将犯罪结果理解为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改变,并将“犯罪结果发生说”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犯罪目的实现说”目前不宜作为我国犯罪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20.
爱情诗的兴盛是中晚唐诗坛一个引人注目的文学现象。中晚唐士人“达则兼济天下” ,“穷则独善其身”的时代精神 ;由盛唐诗气势雄浑、境界阔大到中晚唐诗意绪细赋、境界狭小的审美趣味的变迁 ;中晚唐“崇侈游宴”的社会风气促使爱情意识的产生 ,是这一文学现象背后形成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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