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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5年第6期刊登了李晓明《应该依据哪个法律法规认定时效》一文。该文中提到:职工余某被用人单位除名,单位未向余某送达除名书面材料,时达7年多后,余某要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撤销用人单位的除名决定。该委在对案件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82条和其他相关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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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四川劳动保障》第5期刊登的《仲裁申请时效超过了吗》一文,笔者认为:仲裁驳回申诉人诉求的处理是适当的。首先,本案案情适用《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认定申诉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以黄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其监护人应负没履行监护义务、承担超时效期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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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必须主张权利,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行使或不行使权利,便丧失胜诉权。《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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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劳动保障》今年第3期刊登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一阐明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100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有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把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纳入了条例适用范围。笔同意第二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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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劳动保障》今年第3期刊登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一文阐明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100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把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纳入了条例适用范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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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刊近日刊出《该起工伤赔偿争议案应否中止审理》一文,介绍了劳动者熊某因工作过程中负伤,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熊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该用人单位以工伤认定尚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效内未生效为由,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中止本案审理。究竟该不该中止本案的审理?笔者认为,不应该中止审理。理由之一: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认定工伤的法定职能部门,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22条规定:“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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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理解《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实践中很多人认为,上述规定的“60日”相当于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60日法定期间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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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提练和浓缩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简称《条例》)。1年多来的实践证明,《条例》符合我国国情,保障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对《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原则、体制、程序等内容予以保留,并进行提练和浓缩,除第82条申请时效由6个月改为60天外,其它没有大的变化。如:《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3条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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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时效制度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有效救济的制度,因而特别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讲,显得更为重要.《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对仲裁申诉时效规定的甚为简略,难以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实中,许多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其申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占尽了道理,却赢不了官司,为什么?只因时间的流失,其维权请求超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而使自己得不到法律救济.此种现象与《劳动法》立法宗旨相矛盾,仲裁申诉时效制度反而成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羁绊.为此,笔者针对劳动仲裁申诉时效的起算点、中止、中断、延长制度等立法不足及完善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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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模式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上升,在争议起因、争议类型和争议内容及标的等方面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带来了新课题。本文就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如何适应新形势变化谈一点看法。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现状及弊端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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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影响到劳动争议权利受侵害一方胜诉权的实现,事关劳动关系的构筑和稳定.因此,识别仲裁时效是不变期间或可变期间显得格外重要,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是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一个关键问题.原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30条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可适用时效中止的情形.但对仲裁时效是否可适用时效中断,<劳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无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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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54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因该法在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尤其是仲裁时效延长,部分案件有条件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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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条例》的深入贯彻,工伤保险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给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和争议处理带来了一些困难。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保障局的张立人同志将这些问题进行了整理,现就《条例》的操作实务提出以下几个问题,欢迎大家参与讨论。一、关于工伤认定1.工伤认定的管辖问题根据《条例》第17条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3、4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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