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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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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春秋决狱"即以《春秋》等儒家经典里的经义和事例作为审判决狱的依据,实质是用儒家伦理充当法条。春秋决狱对中国特殊的法律传统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作为引礼入法的切入点和重要方式,它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立法传统;同时,也开创了经义决狱的司法传统,直至清末,经义决狱余风犹存。传统的影响是深远的,加深对春秋决狱与中国法律传统的研究,有助于理解某些现实的法制问题。  相似文献   

2.
秦及汉初的治狱之吏既包括监管监狱之吏也包括断狱执法之吏。断狱执法之吏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违令、获得辞证违令、破坏或毁灭证据、治狱稽迟、审判不当、擅断等。这些规范性或惩罚性律令加强了对治狱之吏的管理与监督,塑造了一支严谨、高效的吏员队伍。同时,也因制度本身细密繁缛,执行过程中存在刚硬有余而变通不足等问题,司法的种种弊端在汉代逐渐显现,其中的大部分为后世所调和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史学界已经明确,封建监察官——御史有推鞫狱讼、弹劾百僚的职权,却没有注意到这两种职权在唐代已形成了固定的、系统的职事制度.御史推弹制度指御史推按和御史弹奏制度.唐代御史有两种权力,即司法权和弹劾权.御史的司法权表现在御史可以受理、审讯和参与司法机关审判案狱,这在以前的御史是少有的,唐人苏冕说御史“有弹邪佞之文,无受词讼之例,今则重于此而忘于彼矣!”但是,御史审理狱讼之后要上报皇帝或交付大理寺判决,自己没有独立的判决权,最多只能在同大理寺、刑部联合审判案狱时有一定判决权力,因而,御史的司法权  相似文献   

4.
《春秋》决狱这一汉代出现的特殊审判方式,在中国封建时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发展史上虽是转瞬即逝的现象,但其在审判活动中立足于儒家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法理解释、以及作为儒法结合的标志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后世发展方向、特点有着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按察使作为一种职官出现在唐朝,唐代按察使主巡察。宋代按察使分路按察刑狱,职能由行政监察延伸到司法按劾领域。元代改按察使为肃政廉访使,进一步加强其监察职能,同时大大扩展了其他职能。明代按察使为行省主官,分管司法。清代按察使仍然主管司法,但逐渐沦为督抚的属官,职责日渐庞杂。清末新政中改按察使为提法使,实现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分离,促进了提法使职掌的单一化,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发展趋势。随着清朝灭亡,按察使制度随之消亡。  相似文献   

6.
释“狱”及其相关的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古汉语中,“狱”是一个常用字.但它的形义关系如何,音义关系怎样,本义和行义又是什么,人们的看法颇有分歧,很值得作一番深细的考察.本文虽重在释“狱”,但同时也批对与“狱”翕翕相涉的文字作一通盘上的审识.从造字的角度说,“狱”显然是个会意字.许慎是如此说“文”解“字”的:“狱,确也.从从言.二犬所以守也.”在这一诠释中,以“确”说“狱”是声训,”从放从言”属形训,而“二犬所以守也”则是指“二犬”在古代执法过程中的作用.这里隐含的问题不少,容我们分流如冰.先看“狱”与“确”的关系.段玉裁《说文解字注…  相似文献   

7.
经义决狱,又称<春秋>决狱,兴起于西汉,系汉代流行的一种司法审判模式.汉代经学的发达,使汉人将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视为司法"宪章",由此导致了经义决狱的大流行.对经义决狱历来不乏褒扬者和批判者.研判汉代经义决狱案例,从积极的方面来看,许多案例贯彻了儒家的慎罚和平恕精神,而从消极的方面来看,一些断案者对儒家经义的援引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确定性,相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经义决狱执行上的分歧滞涩和处境上的尴尬的成因,大致有两个方面:第一,儒家经典乃纯经验的而非逻辑的产物,并不具备法典所应有的周延逻辑和体系性,由此发生理论的碰撞和实践的窘境就在所难免;第二,对儒家经典的多元解读赋予司法裁判者以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让冰冷的司法和执法活动变得温情脉脉,但同时也不免为一些人所利用,使司法活动的确定性大打折扣.经义决狱发展到后来,往往不尽限于刑事案件,亦扩及于对民事生活的干预当中.以经义指导司法实践一方面弥缝了机械执法可能带来的司法不公和非人道问题,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司法擅断和以经乱法等一系列流弊.  相似文献   

8.
“狱侦耳目”虽然在协助案件侦破方面具有一定辅助作用,但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其在侦查过程中极易被滥用,从而异变为一种直接实施“侦查行为”的秘密力量。张辉、张高平冤案的爆发,反映了滥用“狱侦耳目”对于司法公正的巨大危害。对此,应当从法律修改与法律适用、制约机制建设、侦查模式改革三大层面入手,建立起健全而完善的防范、治理机制,以减少并遏制“狱侦耳目”的滥用,最大限度地避免“二张”式冤案的再次发生。  相似文献   

9.
乌台诗案是北宋中期著名的诏狱.这个由皇帝直接掌管的需皇帝下诏书始能系狱的审判高官犯罪的案子,其司法审判也是按从劾奏到圣裁等七个程序逐一进行,是诏狱审判制度的具体实施,最终的处罚结果也符合当时法律规定.官员犯罪的司法程序是围绕查明犯罪事实、促使犯罪官员认罪伏法设计,包括诏狱在内的绝大部分案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即所谓“法在有司”.而统治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亲自下诏书最终定罪,除了训诫教化作用之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显示权威的政治意义,是所谓“恩归主上”.  相似文献   

10.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组织形式,它的职责有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问题。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方式越来越显现出弊端。现针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实际运作中的问题,提出改革的设想。  相似文献   

11.
朱熹"以严为本"的司法思想主要体现在适用刑罚时反对重罪轻刑,主张罚当其罪;在诉讼活动中应贯彻"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慎刑原则,防止滥刑;在诉讼程序上要求"明谨用刑而不敢留狱",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在法官职业道德上追求公正诉讼,严防偏私。朱熹"以严为本"的司法思想对当今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12.
春秋诀狱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对中华法系的法律思想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拟从西汉时期法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春秋诀狱的提出过程的具体分析,指出春秋诀狱实际上就是统治者治国思想的巨大转变在法律思想上的具体体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法治的完善和社会制度的巩固,但却也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3.
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在保证审判质量,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其逐渐暴露出固有的弊端。为了使审判委员会制度发挥其在审判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应当对它的性质和职权进行分析和界定。从目前来讲,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应当完善其关于运行程序、人员组成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等。  相似文献   

14.
道德的法律化是中华法系一个重要特征,其实质是通过儒者的活动把儒家的伦理道德转变为法官审判的依据或法律条文。从零星记载的汉律条文中可以窥见:在汉代,这一现象已经渗透到立法、司法中。立法方面表现为对"孝"、"尊老爱幼"及家庭伦理等基本原则的维护;司法方面,表现为"春秋决狱"。此后,在汉律影响下,传统道德继续其法律化进程,至《唐律疏议》的出现,则标志着这一过程的终结。  相似文献   

15.
在司法实践中,高歌猛进的审判公开过多地注重其形式表现,而忽视了实质内容。在制度层面,宏观性审判公开制度缺乏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在目标上,满足社会各界人士知情与监督要求的开放性需求被异化成了“选择性部分公开”中的保守性供给;在价值上,原控制司法权力的功能定位被人民法院的自保性策略所取代,最终导致了应当成为原则的审判公开退缩成了一种例外。只有努力开启审判公开的制度化,落实审判信息公开的规范管理,不断拓展法官素质的职业化,提升审判信息公开的自我管理,及时抑制司法心思的内卷化,优化审判信息公开的质效管理,充分打造审判设备的数字化,加强审判信息公开的技术管理,才能有效克服审判公开的形式主义倾向,将审判公开真正推向司法公开的实质化道路,从而真正保障社会主体与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法官不断提升其法律素养与职业道德,引导与教育社会公众知法守法,最终防止司法腐败并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在中国,舆论通过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包括审判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被提出并不断加强和发展的。近年来,审判公开制度的大力推行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日趋活跃,促使审判与媒体之间的冲突趋于明显和频繁。对审判独立与媒体监督二者之间的关系及冲突的协调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组织国际法庭审判战犯,始于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之《凡尔赛和约》第7章。二战后,东京审判宪章为南京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南京审判完全符合审判的法定程序。而今,日本一些政要和右翼分子在为战犯招魂。中国人民决不允许为战犯们翻案。  相似文献   

18.
文章采用规范分析法,对认罪答辩的程序性效果进行了研究。我国语境下的“认罪”概念具有双重含义,同时包含了有罪供述和认罪答辩。认罪答辩的程序性效果在于规避审判,而有罪供述只能够简化审判。换言之,“承认指控”是否会产生规避审判的法律效果,直接决定我国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认罪答辩,而速裁程序是规避审判的典型例证。实现规避审判的路径在于:通过协商程序获取认罪答辩,同时解决定罪量刑,消除诉讼争点,并最终确保认罪协议对法官的拘束力。规避审判遵循以效率为导向的结果主义进路,即虽绕过审判但应当达到与审判相同的效果,使刑事司法系统在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之间建立新的平衡。   相似文献   

19.
赵小锁 《东方论坛》2004,(4):124-127
中国封建社会的诉讼证明原则是"以情折狱"原则,"以情折狱"原则的原理由三个部分构成:封建司法官吏依据封建法律规定的方式收集证据;运用逻辑方法审查判断证据并认定案件事实;根据案件事实参照实体法条款定罪量刑.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以情折狱"原则之原理的全部内容.前两个方面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情",第三个方面可以概括为"折狱","以情"是"折狱"的手段,"折狱"是"以情"的目的,二者相辅相成,"以情折狱"原则是一个统一体,"以情"是诉讼证明的中心,"折狱"是诉讼证明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本文通过对“里心”审判方式形成的社会背景、审判特点及成功秘诀的分析,展示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以期对中国审判方式的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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