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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当时立法、司法实践与保障主体权利的必然要求。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社会迅速增长的资金需求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社会的变迁使它成了经济发展的绊脚石。鉴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的严重缺陷,其已然丧失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的滞后性、不确定性及互联网金融及犯罪的复杂性,两个罪名的适用还存在很多问题.集资诈骗罪由于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解释的不确定性导致此罪认定存在客观归罪的嫌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口袋罪”的嫌疑.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对于许多集资行为,只是简单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标准来定罪,由于两罪后果相差较大,易造成同罪不同罚的情况.  相似文献   

3.
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是否与存款的客户沟通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当行为人作为个人实施非法吸储、拆借、放贷行为 ,即使不与客户沟通 ,仍是本罪而不应另定挪用公款罪。本罪既是利用金融机构的犯罪 ,也是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 ,因此 ,不以金融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吸储、借贷等金融活动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在与客户沟通情况下造成的“重大损失” ,不包括客户利益损失的全部  相似文献   

4.
非法集资犯罪中司法实践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在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司法适用两个层面上存在完全不同的面貌.一方面司法解释对于本罪成立的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四性特征"有着精细的规定且不断通过新的解释进行修正,显示出定罪慎重的态度;另一方面本罪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过度扩张倾向,部分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行为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实践中,"四性特征"平面一体化综合认定犯罪的定罪思路是本罪过度扩张的直接原因,弱化非法性、重视保本付息的定罪作用、存款异化为资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方式不分均是弱化非法性定罪的当然结论.因此,从方法论视角出发,将现有的平面一体综合认定犯罪的思路纠正为以非法性特征为基础和关键、其他三性特征为辅助判断的层次判断思路,是解决本罪扩张化倾向的有效对策.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涉案金额之巨、影响及波及面之广、引发的社会问题之严重令人深思。笔者结合C市近两年来所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对民间借贷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进行剖析,探究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及成因,并从建立多元化民间金融市场、健全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等方面入手,为防范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随着去年煤炭价格一路走低,资金链断裂,陕西省神木县爆发了民间借贷危机。危机爆发之后,与此相关的一些犯罪行为浮出水面。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外延过于模糊和宽泛,导致实践中容易扩大犯罪圈,冲击民间融资的正常和健康发展。因此,只有牢牢抓住该罪的行为特征、后果及主观方面等构成要件,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适用刑法,也才能在尽可能的范围内给民间融资一个宽松的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7.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无效说,二是有效说,三是区别对待说。这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论述,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及不足。文章指出,准确认定借贷合同的效力应根据行为人的借款目的区别对待:以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涉案借贷合同应有效;以放贷为目的的涉案借贷合同应无效。  相似文献   

8.
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意图流通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行为只有在不能查明所持有假币的真实来源与用途时,才能独立成罪。在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下,非法持有假币行为只是其他有关犯罪的伴随行为,非法使用假币行为只是其他犯罪的一种手段或目的,均不再单独成罪,对行为人只按其他有关犯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空白罪状中"非法"一词的使用,导致可援引的前置性金融规范无论是法律位阶还是范围都不甚明朗,并进一步影响到行政不法即非法性的判断标准,"非法"内涵的不明确使得本罪有走向"口袋罪"的危险。因此,从个案的明确性角度出发,应明晰本罪前置性金融规范的法律位阶,以立法的方式将部门规章列入补充规范的重要来源,并由司法解释明确其作为补充规范的适用规则;采取"法益同一规则"筛选具体的金融规范;对非法性的判断不能以单纯的违反程序作为标准,应采取形式标准基础上的"形式+实质"的二元标准,并对实质标准结合规范目的进行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性的行刑认定长期依循形式和实质认定并存的二元认定模式,早期行刑判断路径同步。《非法集资解释》的制定标志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非法性的判定回归刑事法的道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出台表明非法性的行刑认定彻底分离。《非法集资解释》在非法性的认定上采用形式标准"有权机关批准"和实质标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并存的二元认定模式。《处非条例》将非法性"形式+实质"的二元认定修改为"形式+补充"的一元整体的认定。明确区分"依法许可"和"依法批准"以及"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规范含义,是在形式和实质上实现对非法性的行刑区分和衔接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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