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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唐代官吏腐败的表现、特点及原因加以历史的考察。唐代官吏的腐败主要表现在贪污、受贿、横暴勒索、卖官、占夺土地及豪侈等方面。腐败的特点是其多样性、渐变性、普遍性和严重性。导致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的为各个封建王朝所共有,有的则为唐王朝所独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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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志军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6(2):98-106
唐代弹劾文是唐代监察制度与文学结合而形成的奇葩。唐代文学研究中对弹劾文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究其原因,盖因学术界对于古代文体的研究相对不足,弹劾文本身也不是一种纯文学性的文体。从更为开阔的视野看,唐代弹劾文兼应用性、文学性于一体,有着独特的文体学价值:弹劾文不仅有成熟的体式结构,〖JP2〗也有相应的语言结构。弹劾文的起草体现着法律的尊严,甚至上升到国家意志,任何单纯的文学写作都无法与之比拟,唐代弹劾的动机、过程、专用服饰都充盈着浓浓的艺术精神。弹劾文不但对唐代文学风气、士子生活产生一定影响,而且在文体内部对于后代的叙事文学形式也产生了一些影响,唐代弹劾文研究具有特殊的文化与文学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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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连坐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邻里连坐、亲属连坐和官吏职务连坐三种。唐代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官吏职务连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除了同职公罪连坐、举主连坐之外 ,还有犯赃连坐、亲属连坐等。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即法律以治吏为重点。本文通过广泛搜集唐代正史及墓志中有关史料 ,对唐代官吏连坐法律及其实施情况做较为全面的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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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禄田、职田,可以发现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即政府以土地作为俸禄,"依品而授地,计田而出租".也就是说,官吏的俸禄有一部分直接来自职田上的地租.这种情况表明,封建官吏在直接行使地主的经济职能——榨取地租.封建官吏是如何行使这种职能的?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唐代职田的经营方式及其劳动者的经济地位略作说明.作为官吏俸禄之一的职田,它在唐代的经营方式如杜佑《通典·田制》所说:其田亦借民佃植,至秋冬受数而已.显然,职田与劳动者结合的形式是租佃制.这种形式,并不是唐始有之,两晋南朝的禄田亦如此.不过,较之前代,唐代的职田既有沿袭,更有发展和变化.所谓沿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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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的俸料钱是唐代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项目。关于其来源,阎守诚同志在《唐代官吏的俸料钱》(见《晋阳学刊》八二年第二期)一文中,认为主要有公(厂解)本钱、户税、青苗钱等几项。其中有不少独到的见解,然而有些论点似乎值得商榷。关于以户税充官俸的年代。阎守诚同志认为“仪凤三年(678)诏书,应为户税用于官俸的最早文字材料。”我认为唐代以户税充官俸的年代上限当为乾封元年(666)而非仪凤三年。《通典》卷三十七《禄秩》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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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唐代西州这一特定地理空间的官吏为中心,以其工作时间为线索,来勾勒他们工作与休假、出勤与点检、值班及发放月料等日常活动的轮廓.通过梳理可以看到,官员和吏员身份地位的不同已渗入到日常生活中,反映在工作时间和强度上二者有很大的不同,说明身份与等级不仅是象征性的符号,更决定了人们的生活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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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阳学刊》八四年五期载刘海峰《唐代官吏俸料钱的财政来源问题》,对该刊八二年二期载阎守诚《唐代官吏的俸料钱》中“自开元十八年以后,官吏俸料来源完全靠户税,不再用公廨本钱”这一观点提出商榷意见,认为“唐代以户税充官俸的年代上限当为乾封元年”,“开元十八年又恢复以公廨本钱充官俸”、“以户税为公廨本钱,月收息供给外官充俸料”,经开、天行用至唐后期。对于刘说,我认为也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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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考古发掘中发现了几件唐代的“告身”,如:“张无价告身”、“汜德达告身”:(均在新疆出土)以及“临川公主合身”(在陕西临川公主墓中出土)等,引起了人们对告身的注意,但多从考古角度加以阐述,以物论物。应该说,告身制度是封建社会国家机器中一项相当重要的制度,它不仅与官吏的任用制度有直接的关系,而且与整个官吏制度,尤其是考选制度、俸禄制度以及官吏的“官”、“勋”、“爵”、“章服”等关系密切。舍身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某些朝代授予某些人员的一种凭证。《辞海》简单地解释为“古代授官的凭信,类似后世的任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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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阳学刊》一九八二年第二期发表的阎守诚同志《唐代官吏的俸料钱》,文中援引《新唐书·食货志》关于唐会昌年间规定的俸料钱数额,与唐初的数额加以比较,从而得出了唐末一、二、三品官吏俸料钱增加了一百五十多倍的结论。这是很值得研究的。关于《新唐书·食货志》所载的唐会昌年间的官吏俸料数额可能有错误的问题,是已故陈寅恪先生提出来的。他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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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明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4):71-73
官吏是国家政务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及管理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官吏依法履行职务是国家法制确立的重要基础。唐代法律惩治官吏职守有阙、违制违纪以及贪赃枉法等犯罪,涉及到方方面面,对各级官吏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法律约束。文章拟主要探讨《文苑英华》中所收唐代判文所反映的唐代官吏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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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初年,在五代时期贪污成风贿赂公行社会风气的影响下,宋朝政府官吏“承五季(代)之习”,贪污腐败的情况相当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宋史·刑法志》)不仅地方官吏借职务之便大多“黩货厉民”,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甚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的官员,也有不少人“罔顾宪章”进行种种经济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宋太祖赵匡胤和其后的宋太宗赵光义,由于“亲见五代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更怕重蹈五代各朝由于吏治贪污腐败造成国运短夭的复辙,曾相继采取有力的措施,对政府官吏的贪赃枉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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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御史台的设官基本沿袭唐制 ,然其品阶却有不小的变化 ,且外台兼职更加泛滥 ,致使监察效力大打折扣。从其职能来看 ,除了推鞠狱讼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化外 ,并有不断事务化的发展趋势 ,承担了许多本不属其职责范畴的事务性工作 ,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监察工作。加之当时藩镇林立 ,强臣跋扈 ,尾大不掉 ,使御史台难以正常行使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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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制,作为一种监督制度,在英国出现后相继在西方国家得到运用和发展,并取得重大成效,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对我国有借鉴意义。我国权力制约体系相对薄弱,有必要建立弹劾制,以此制约政府行为,限制政府权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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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博物馆收藏的唐《御史台精舍碑》(以下简称《精舍碑》),是件难得的法制史文物。它以石刻史料填补了新旧《唐书》的空白,为研究唐代监察制度、监察机构、狱政措施以及立法状况与法制思想,尤其是宗教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线索。碑文说明,唐朝在其封建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中,不仅设置台狱,而且于台狱之内又置精舍(佛舍)。这一重要的狱政措施,反映了佛教思想对唐代法制思想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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