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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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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对我国社会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小额纠纷,缓解我国司法“案多人少”的压力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制度设计是程序功能发挥的前提,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独特的审判程序,将其置于简易程序之中适用传统诉讼二元分离适用论的立法体例显然不利于其立法目的实现和功能发挥。文章运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适用范围、实施规则、救济途径等方面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小额诉讼制度无论在普通法系国家,抑或在大陆法系国家,均已构成民事诉讼法体系不可或缺之组成部分。各国法律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其基本理念及功能目标大致是趋同的,惟在程序细节之设计上有所差异。鉴于此,我国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亦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在探讨各国小额诉讼制度内涵和区别的基础上,对我国初设之小额诉讼程序作出进一步检讨和反思,以期能对新程序之适用和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小额诉讼具有诉讼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强制适用、一审终审、更简便快捷、更侧重于调解等特征。突出效率,使公众接近正义,节约司法成本是小额诉讼的价值追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一大进步,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存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与诉讼成本之间的矛盾,法律规定强制适用和一审终审之间的矛盾;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小额诉讼规定简单,造成体例的失衡;小额诉讼的"小额"标准单一、不明确等。完善小额诉讼制度,首先应明确案件的受理范围,不能规定得太过空泛。其次,针对当前的小额诉讼制度应规定救济途径,不应让一审终审和强制适用束缚了法院和当事人的手脚。再次,要理顺小额诉讼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关系和地位。并且,要重新规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4.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对小额诉讼进行规定,这在我国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小额诉讼,有必要明确以下关系:小额诉讼的立法宗旨体现了司法为民和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程序启动上应实行自动适用为主,自愿适用为辅;审判程序中,在保障最低限度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在权利救济上,立法可暂不规定当事人的异议救济权,实行一审终审和申请再审相结合的救济方式契合现有的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5.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但并未对其适用范围、审理程序、基本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等予以明确,立法的疏漏可能仍要靠司法解释去解决。分析小额诉讼程序产生的背景及其价值,考察美国、日本等的小额诉讼程序,并从设计理念、标的范围、诉讼费用、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救济途径等方面对中国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6.
为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司法大众化,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修改或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随着我国民事案件的迅速增长,增设小额诉讼程序非常必要,根据司法实践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在简易程序之外设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7.
当代程序简易化改革中,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即将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应当增设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管辖权、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审级制度及救济程序等方面对该程序的建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在当前世界性的司法改革浪潮中,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益,是当代各国民事诉讼发展的共同趋势,其中小额诉讼程序因其效率高,成本低,方便于解决大量的小额利益纠纷而被各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是指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本文简单介绍了国外对于小额诉讼的规定,立足我国,谈谈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从而进行小额诉讼程序之体系建构的设想。  相似文献   

9.
文章通过剖析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立法原因,全面分析该制度的利弊,强调当前贵州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核心指导思想在于“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司法为民”,并对贵州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许多亟待明确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构想.  相似文献   

10.
试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由于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原因 ,致其存在诸多问题 ,对其重构已是必要之举。作者从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扩大案件适用范围、明确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设置调解前置程序、简化诉讼程序、引入小额诉讼及ADR等方面 ,提出重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之构想。  相似文献   

11.
<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行政立法程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其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仍显不足.中国应加强行政立法起草的科学性,大力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确保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在程序设计时还必须关注立法草案的公布制度、立法主体的理由说明制度和立法审查的责任机制.中国拟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应该将行政立法纳入其框架之中.  相似文献   

12.
精神卫生问题愈来愈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国家相继通过立法形式对精神障碍者的重要权利予以保护。鉴于我国目前尚无针对精神障碍者权益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文章借鉴国际各国立法,比较分析了国外精神障碍者在医疗救助过程中权利保护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并充分论证了我国两部精神卫生法草案的优点与不足,探寻精神卫生法草案的遗漏,认为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应与国际接轨,加快完善医疗过程中精神障碍者重要权利的保护,维护私权体系的完整。  相似文献   

13.
诉讼证据概念和特征一直以来都是证据法学界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传统证据概念中的“事实说”以及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材料说”都值得商榷;传统诉讼证据特征中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非诉讼证据之特征,而是诉讼证据成为定案根据的要件或标准。在概念上,诉讼证据应定义为刑事诉讼控辩双方、民事和行政诉讼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根据;由此,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应采四性说,即诉讼证明性、诉讼当事人性、案件信息承载性和诉讼时效性。  相似文献   

14.
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在价值取向、主导机关、参与者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导致在程序的过渡和衔接上可能会出现冲突与障碍.目前,中国立法中对于上述冲突缺乏必要的协调规则,易引发实践操作上的混乱,阻碍程序功效的发挥.鉴于此,有必要从立法与实务角度对如何界定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的适用界限、现行立法体例是否妥当、破产申请主体是否允许一定范围内的调整、相关行政处置行为可否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撤销、行政清理组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协调、怎样避免债权的重复申报、个人债权的保护范围是否过于宽泛等较为突出的问题予以梳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正与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5.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社会阶层不断分化,出现了不同的利益诉求。在这一时期,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在经历了确立、发展、缺失之后逐步得到加强,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主党派成员主要通过提出立法建议、提交立法草案和参加座谈会与论证会的方式参与立法,有效促进了我国立法的民主化和理性化。但是在立法中也出现了民主党派代表性较弱,参与立法的过程缺乏制度与程序性保障,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高等现象。  相似文献   

16.
简化裁判文书体例和说理是提升诉讼效率、适应小额诉讼程序改革的基本要求。当前,通用的裁判文书格式固化、式样单一、内容繁杂冗长,已无法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高效司法的需要,难以与小额诉讼程序完全匹配,束缚了小额诉讼程序改革。简化裁判文书、提高诉讼效率,需要从增强法官的专业能力出发,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在加强说理和法治宣传的同时,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进行适当简化,创新裁判文书的式样,拓展无裁判文书适用的案件范围,完善当事人司法监督和权利救济渠道,做到程序规范、格式简化、说理透彻、处理得当,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小额诉讼程序改革,体现法治精神和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17.
邢爱芬 《国际论坛》2011,(4):44-49,80
近年来海外中国公民人数激增,与此同时,他们所面临的风险也日趋复杂多样。加强对海外中国公民的领事保护不仅是外交工作的重大职责,也是中国国力增强的体现。当前海外中国公民保护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完整统一的立法,2009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是我国进行领事保护立法的初步实践。该《意见稿》有其重要价值,也存在明显不足。顺应时代要求,更新外交观念,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健全海外中国公民领事保护立法是当前我国领事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8.
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最后阶段应该采用实用主义思路.取消“债”的概念在立法和实务上均不具有可能性,未来民法典必须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应该采取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内容主体模式,规定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和民事责任竞合规则;以连带责任取代连带债务,并规定统一的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集中列举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规定债的优先性规则.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不一定需要通过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来实现立法.“三分债编”模式不具有立法可能性.应该注重立法程序对民法典起草的影响,建议将《民法通则》第五章与第六章未被现行法取代部分合并为“债与责任”章,并以此作为未来法典化的基础.  相似文献   

19.
根据权威机构的法律释义可知, 自主性立法是一种对不涉及需要由中央统一立法的事项进行立 法的地方性法规类型。 由此出发, 自主性立法中的立法事实的查明和论证可分为两类, 即对于与 “不需要由 中央统一立法的事务” 和 “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 三大事项相关的 “制度事实” 的 查明和论证以及对于与 “具有地方特色的事务” 和 “不具有地方特色的事务” 相关的 “自然-社会事实” 的查明和论证。 其中, 对于 “制度事实” 的查明和论证要求地方立法机关高度关注中央文件、 正式立法、 法律询问答复、 立法草案、 立法规划等官方资料, 对于 “自然-社会事实” 的查明和论证要求地方立法机关 在充分理解自主性立法中的 “地方特色” 基础上, 对于自然事实、 民间规范类事实和意见反馈类事实进行 有效搜集、 鉴别和认定。 在立法精细化和科学立法的意义上, 自主性立法质量的有效提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 在立法的全过程中实现对于立法事实信息的持续获取和不断更新, 充分吸收和运用人工智能、 大数据的技术优 势来减少搜集、 分析事实信息方面的工作成本, 并不断激发和挖掘现有立法参与形式的运行潜力。  相似文献   

20.
我国地方立法权随着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扩至所有设区的市,随之掀起地方立法热潮。但目前地方立法的质量普遍不高,存在诸多问题,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能为地方立法开辟新路径。基于互联网及大数据的人工智能,能被应用于资料检索、立项论证、立法公开与意见征集、辅助草案起草、立法后评估与备案审查。与此同时,当人工智能被应用于地方立法工作时,需要确立“辅助原则”,规范人工智能地方立法程序的选用标准,限制人工智能地方立法程序的算法,以此来规制人工智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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