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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3 毫秒
1.
作为一种探索中的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从国内外控制下交付法理比较入手,分析其在中国侦查实践中的特性,并针对中国关于控制下交付的立法现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最常用而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在遏制、惩处毒品、走私等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刑事诉讼法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诱惑侦查仅进行了概括的授权.对于控制下交付,应当在适用主体、前提、目的以及审批方面进行规制;对于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判定标准,应坚持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反腐败公约》第18条分别从行贿和受贿的角度规定"影响力交易"犯罪。受制于"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对称立法思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第388条之一仅完成第18条第2款的国内法转化任务。基于条约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准则、贿赂犯罪的对向性与贿赂犯罪罪名完善等理由,应根据《反腐败公约》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并明确相应的罪名、条文、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4.
由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其证据的取得、认定、运用等多方面存在诸多困难。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电子证据种类,肯定了"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明确了证人出庭保护等制度,为今后查办和认定毒品犯罪案件提供新的保障,当然也提出了新问题。  相似文献   

5.
借鉴与调适:贿赂犯罪调查模式宪法化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贿赂犯罪侦查模式的基本特征、表象及其失范困境,对推进国家监察改革语境下贿赂犯罪调查从立法到实践有重要的意义及价值。我国贿赂犯罪侦查主要表现为侦查主体独立性缺失与启动侦查随意性扩张;侦查手段独立性不足与创新性缺失;被调查对象防御权受限与人权保障缺位;"口供中心主义"的依赖与侦查逻辑积重难返。在未来的监察立法及《监察法》修订和完善中,藉由现行宪法基本价值为承载,借鉴贿赂犯罪侦查模式中的合理内核,探索宪法化的监察机制调适,为调查活动有序展开、高效实施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6.
为打击航空犯罪,《北京公约》更新了航空安保公约中的引渡制度,尽可能地为惩治航空犯罪编织更加绵密的法网。《北京公约》中关于航空犯罪去政治化的努力与可引渡罪行的规则将会降低引渡航空犯罪行为人的困难程度,但仍会受制于国家主权对引渡的限制。《北京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及中外引渡条约表述虽不同,但本质上并无冲突,其微小差异可以通过解释及其他适当措施予以消解。作为引渡依据的中外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北京公约》的适用顺位应当根据条约与法律对具体事项的规定判定。中国应尽早与条约前置主义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修订已有的中外引渡条约,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的绝对不引渡本国国民改为“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并明文规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相似文献   

7.
随着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在航空器上不循规旅客案件数量也呈现激增趋势. 仅仅依照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已远远不能实现对该类案件的有效规制:因其在管辖权方面的规定过窄,导致很多案件出现"管辖空白"的情况. 国际民航组织2014年通过《关于修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作为《东京公约》现代化的最终成果,对管辖权方面做出了新规定,在原有的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基础上增加了航空器降落地国和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国的管辖权规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东京公约》管辖权规定的不足. 在系统梳理国际民航不循规旅客管辖权规则的历史演变的基础上,探讨现有规则的积极意义及不足之处,建议中国相关规定亦需要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8.
郭杰  刘国章 《南都学坛》2006,26(3):92-93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将以转化为国内法的形式在我国实施,《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将对国内反腐败立法、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腐败犯罪所得资金追回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公约》适用也将使我国面临诸多挑战。  相似文献   

9.
犯罪所得没收制度是实现腐败财产追回的强制措施之一,也是实现国际间腐败财产追回合作的重要途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英、关、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对此已有较为完善的规定,而国内相关立法尚有不足。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依据,在借鉴英、美等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为有效打击和控制腐败犯罪的跨国发展,实现国际间司法合作之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国腐败犯罪财产没收制度立法:对现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改造;建立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  相似文献   

10.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1条规定了有关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犯罪,包括向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犯罪和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与之相比较,我国有关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尚存差距,主要表现在:主体范围比《反腐公约》窄;贿赂的范围比《反腐公约》窄;行贿方式规定单一;对商业受贿犯罪贿赂的归属规定不明;入罪范围比《反腐公约》窄。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修正罪名;完善体系;扩大贿赂的范围;扩大行贿罪的行为方式;取消有关数额的规定,将数额犯修改为情节犯。  相似文献   

11.
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签署和正式批准,我国的反腐败进程迈向了新的阶段,但同时也面临着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顺利接轨的挑战。目前我国《刑法》中诸多规定与《公约》内容不符。基于对《公约》的分析,认为斡旋受贿犯罪与普通受贿罪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应当独立成罪,且其犯罪主体应该扩大至具有影响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人所利用的便利条件,不是指行为人与其下级之间的制约关系,而应该是非制约关系的社会影响力。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规定的斡旋受贿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刑法学界对于斡旋受贿犯罪的独立性及其构成要件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影响力交易罪的规定,对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进行重新审视,并对之加以重构。  相似文献   

13.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它对证人制度进行了规定。而在这方面,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有欠缺。为了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及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参照《公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处罚原则,分则中规定了几种可以由单位构成的腐败犯罪,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相比.我国单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着罪种范围设置不合理、处罚原则不统一、处罚轻重不平衡、方法单一等问题,需要结合公约的精神,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长期以来,理论界多数人以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是情事变更原则的国际贸易法渊源,其谬误之处在于片面理解了不可抗力是情事变更的绝对情事,混淆了不可抗力是情事变更的可能事由与不可抗力必然导致情事变更之间的界限.<公约>第79条的性质理应属于不可抗力违约免责制度,并不是情事变更原则的依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6.2.1--6.2.3条分别是情事变更原则在公法和私法领域内的国际法渊源.  相似文献   

16.
学界普遍认为 ,国际法院的司法职能仅包括解决国家间争端和为联合国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两个方面。但是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 ,国际法院通过其内部的“二级立法” ,事实上在法院行政当局和法院职员之间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职员案件司法解决机制。这使得国际法院在原来的两个司法职能之外 ,又扩展出新的行政司法职能 ,使法院同时又成为了它自己的行政法庭。作者认为 ,这一发展对于国际法院来讲是必需和有益的 ,但在理论上却有不少可疑之处 ,特别是与《国际法院规约》的抵触问题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17.
论碳捕获与封存及其国际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议定书》)中有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CCS)的初步思路,但没有明确规定CCS是否可视为缔约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CCS技术对传统国际法的多个领域造成了冲击,提出了新的问题。应当对《框架公约》和《议定书》的部分条款作宽泛解释或加以修改,同时在各国协商的基础之上,将碳捕获与封存的有关法律问题纳入后京都时代的气候变化立法之中。  相似文献   

1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当今世界关于治理腐败方面最为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书。其创新性的理念与策略及制度设计对我国治理商业贿赂有极强的借鉴意义。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立法应借鉴《公约》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理念,将治理行动与行政法治建设结合,并在完善刑事立法,加强民事、行政立法及增强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综合性建设。  相似文献   

19.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社会在控制腐败方面的一个全球性和全面性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指导国际反腐败工作的法律文件。除序言外,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等基本内容。它具有广泛性与全面性、整体性与平衡性等特点,对国际法具有重大发展,同时对我国有诸多启示。  相似文献   

20.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已成为联合国人权宪章确立的一项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此原则不仅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而且对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民主、文明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确立已成为一种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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