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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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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时,应当以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为主干,以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为补充;对案件中部分内容起调整作用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应当对全案起调整作用。在第一审程序中,如果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都应当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则全案应当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如果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可以分别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则全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都应当采用开庭审或者书面调查结合审的,则全案应当采用开庭审或者书面调查结合审;如果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可以分别采用开庭审或者书面调查结合审的,则全案应当适用开庭审。  相似文献   

2.
2006年笔者选择了四川五个区县进行刑事自诉案件的调查,调查采取查阅档案和访谈等方式进行。通过调查,发现自诉案件立案后在遇到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时候,法庭裁定中止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法庭中止审理之后。自诉案件就被搁置起来,原告的权利得不到维护,附带民事诉讼事实上被终止,由纠纷带来的社会秩序的裂痕无法平复。一些基层法院变通的处理办法是劝说原告撤诉,并告之将来被告出现后可再行起诉,但是这样的变通在法律上又是行不通的。因此,要解决目前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止审理程序中的不足之处,就有必要建立起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从而有效的解决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3.
审理自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应把好立案关,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也不可忽视人民法院的查证工作,应把握好举证充足的标准和举证责任转移的时机,并重视证明环节,对不同的证据,应从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相似文献   

4.
西周时期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是一篇涉法铭文,其中涉及到的犯罪是诬告罪。本文在对铭文进行集释和翻译的基础上,总结出这次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这有助于了解西周时期的法律情况。  相似文献   

5.
杜江 《21世纪》2013,(6):22-25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了对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但目前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几乎是一个空白,这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对刑事自诉案件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6.
为了防止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侵犯,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案件的合并与分案审理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我国相关立法中却未明确规定.通过对共同犯罪的界定、实务中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情况、依据以及分案对辩护影响的研究,笔者认为应当摒弃“一案化为常态、分案处理为例外”的观点,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共同犯罪案件一案或者分案处理的标准,适当保留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制定统一的规范,防止司法实践中随意、混乱的不当分案.  相似文献   

7.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规定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自诉案件,这是一类特殊的自诉案件.由于其特殊性,给司法工作特别是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本文从七个方面论述了把握这类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旨在缩小和减少司法实务中的一些困惑以及法条本身给司法工作带来的弊端.  相似文献   

8.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如何确定跨法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司法实践中存在"从新"论与"从旧"论之争。立法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跨法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固有的双重属性,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是导致当前确定跨法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时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跨法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无论是"从新"还是"从旧"都失之片面,都可能对被告人利益保护不利。当前人民法院确定跨法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时应当抛弃"从新"或"从旧"之一刀切的做法,而代之以"从旧兼有利于被告人"标准,以切实保护被告人利益。  相似文献   

9.
刑事案件中,一审裁判作出前因特定事由决定对全案重新审理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及贯彻司法责任制,故可借由无效审理制度的引入和本土化构建予以合法化。当出现法官中立性存疑、庭审中具有明显错误或其他突发状况时,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适用无效审理制度。鉴于我国审前羁押率较高,该决定还必须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宣告无效审理后,审限重新起算,对于之前庭审中已确证的一些证据,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直接沿用,若有异议,应当重新质证。如此,不仅能为司法实践中类似周文斌案的维谷之境提供解决之道,亦可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健全。  相似文献   

10.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较修改前相比,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大幅度扩大,案件种类增加,这样可以减轻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环节负担,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害人的告状难问题,对促进公、检、法三机关互相监督,及时惩治…  相似文献   

11.
由于法律规定的语焉不详,检察院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强制措施争议极大。非在押的原审被告人在检察实践中确有逃避抗诉审查的情形,各检察院为保证抗诉顺利进行,事实上或直接或变通地适用着强制措施。回应这种实践需求,需要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适用强制措施的事由、种类、时间、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以保证权力合法运行,避免侵犯人权。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审判阶段“排非”程序的适用情况较为混乱,缺乏一种稳定的程序模式.我国最初设立的“诉中诉”程序模式正在走向消亡,转而采用的是“不完全的诉中诉”模式.而“完全的诉前诉”模式应是最理想的“排非”程序选择.但出于我国整体制度环境和倾向保护辩方诉权的考虑,目前较为可行的是采取以“诉前诉”为主、以“诉中诉”为辅的“折衷的诉前诉”模式.以此为蓝图,可对我国“排非”程序规则进行有益的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所涉及的罪数形态主要包括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或伪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标识,成立牵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成立法条竞合,两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符合想象竞合的特征。  相似文献   

14.
论新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从原来明文规定的5种犯罪修改规定为8种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但在对刑法条文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可以发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并非只对该8种罪名负刑事责任。其中,第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应当包括:(1)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2)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使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第二,关于强奸罪,应当包括奸淫幼女罪。第三,关于抢劫罪,应当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关于贩毒罪,则不能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控辩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和效率的基本保证。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律师发挥辩护职能,有利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公正与效率、依法开示、双向开示、公共利益豁免是证据开示应遵循的原则。  相似文献   

16.
实行行为研究与中国刑法罪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分则法条之中罪状所规定的行为是实行行为,罪状中不应该规定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是行为人发出的侵犯法益的行为,在罪状中不能也不应出现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为。刑事立法在设置罪状时应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少用甚至不用简单罪状,对犯罪的实行行为描述要完整,特别是要把犯罪的本质特征明确地规定出来,明确犯罪实行行为的内在构造。以往中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界从未探讨过不作为之作为义务设置的合理性问题,其合理的标准应遵照基本法理。呼吁立法机关重视罪状并使之日趋完善。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裁判体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救济性程序权利,它是当事人刑事诉讼诉权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公平审判权利的重要保障。刑事管辖权异议的裁判体系是刑事程序性裁判的重要内容,它包括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主体、申请机构、申请期间、申请理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裁决机制和法律后果等要素。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严重缺失,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存在严重障碍。  相似文献   

18.
陈在上 《南都学坛》2012,32(6):77-81
刑事处罚令程序是由法官通过书面审以签发刑事处罚令的方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对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也是简易程序实现方式多元化最为有益的方式之一。我国客观真实主义的传统、书面审经验的丰富、量刑建议的规范化、辩护制度的完善均为刑事处罚令程序的构建提供了较为成熟实践经验与制度环境。我国刑事处罚令程序具体构建的思路是:案件范围限定为判处缓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为益;启动权应该交给检察机关,法院具有决定权,被告人具有程序否决权;具体审判组织是基层法官独立审判,辅助以有经验的人民陪审员或书记员代为负责前期的审查;在程序救济上,保障当事人的知悉、辩护权和否决权,尤其是对被告人判处人身自由刑的时候,更应当及时有效地保障其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相似文献   

19.
刑事再审程序改革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其启动应受启动理由严格性、有利于被告、不告不理等原则限制。我国的再审程序着重于追求实体真实,既判力在我国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其弊端主要表现在再审程序的请求启动主体错位,启动理由缺乏可操作性,启动次数“无限”、时间“不限”、范围“不限”等方面。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应对传统的“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等理念进行深刻反思,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刑事再审理论体系,使得包括“一事不再理”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则得到确立和普遍承认,使得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确定力和终结性等基本观念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使再审程序成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例外的可操作性程序。  相似文献   

20.
为顺应我国政府履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和推进人权保障进程的要求,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应以人权保障为主导思想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指出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着犯罪嫌疑人无法充分获得律师帮助权、律师阅卷权受到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充分行使、缺乏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诸多不足,参照部分国家有关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措施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提出了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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