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 毫秒
1.
刘英明 《学术探索》2013,(12):65-68
我国诉讼法学界对间接证据的传统认识存在以下四点错误:间接证据的本质特点在于不独立和不直接;“运用间接证据证明”等同于“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间接推理等同于间接证明;“运用间接证据证明”和“事实上推定”存在本质区别。正确的看法应该是:间接证据的本质特点在于需要运用逻辑进行推理;“运用间接证据证明”不等于“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间接推理不等于间接证明;“运用间接证据证明”和“事实上推定”不存在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2.
在当前的网络犯罪治理进程中,仍存在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较为典型的即"重定罪、轻量刑"的趋势。中国网络犯罪治理所采用的违法/犯罪二元区分模式,意味着在证明过程中需要整体考量纯正的量刑事实和不纯正的量刑事实,而当前的量刑证明理论无法有效指导实践,亟须更具包容性的证明模式破解理论和实务困局。在"整体主义"证明理论的支撑下,能更有效地运用"全链式"综合认定、把握证明过程的整体性并且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进而探索网络犯罪量刑证明的规范化进路。  相似文献   

3.
雷励 《天府新论》1996,(3):64-66
间接证据的逻辑思考雷励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包括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单一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它与案件事实之间只存在一种意义的联系,根据直接证据就能作出确定的结论,要么肯定案件事...  相似文献   

4.
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路径,我国学界主要有两种理论,即证明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二者均未能对司法实务之乱象进行有效的疏导,根本原因是都没有厘清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的内在关联以及各自的功能界限。基于现行法上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路径应该是:先由侵权人对因果关系的不存在进行证明(本证);若法官对此形成确信,再由被侵权人对因果关系的存在进行证明(反证)。采用此路径产生的其他证明难题,可以通过对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施加解明义务、运用经验规则、适度降低证明标准并依赖法官在证明评价中的能动作用等,予以有序化解。  相似文献   

5.
证明责任是环境行政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原告只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和特殊事实的证明责任.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用于环境行政诉讼存在问题.环境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当与环境行政程序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大体一致.授益性环境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实体性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损益性环境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实体性事实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  相似文献   

6.
初步证据这一概念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运用广泛,却因其内涵不清、规则不明导致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初步证据的适用存在极大的随意性.通过对初步证据的适用情况进行梳理,可将初步证据分为证明紧迫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证明程序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证明前提性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证明要件事实的初步证据四类.其中,前三类初步证据发源于本土司法实践,与大陆法系的疏明规则相类似,可产生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降低证明标准以及转移具体举证责任的效果:而第四类证明要件事实的初步证据规范来源于英美法系,与我国司法实践已不相适应,应予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7.
财产变动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是因为此项财产变动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纠纷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目前,学界与审判实务中对于构成不当得利的三个要件事实之一,即"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这一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受益是否有合法根据"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如果由被告来承担取得不当得利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既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也违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  相似文献   

8.
本文针对林干教授在其论著中坚持的匈奴人种属欧罗巴种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指出,林干教授所列举的汉初以后事实,根本不能解释“战国时期”匈奴人骨何以全部显示蒙古人种特征的问题;并用反证法证明匈奴人原本就属于蒙古人种。  相似文献   

9.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原告需提供能够证明关联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则应当理解为因果关系的法律推定。将因果关系法律推定规则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合理性基础,如纠正人们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倒置”的错误认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平衡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标准应因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划分而有所区别,且受关联性事实认定标准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学术界传统观点认为,按有无法律上的规定推定可以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实际上,事实推定作为一种事实认定的方法,同法律推定作为一种推定有着一些深层次的不 同,并非只是有无法律规定的问题。为此建议用大陆法系上的“表见证明”的概念来取 代“事实推定”,并认为表见证明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推定,只是证明方法的一种。还初步 就表见证明的前提、依据以及对其的限制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1.
李震 《兰州学刊》2022,(7):91-104
主观抽象证明责任本质在于要求当事人积极适时、全面完整地提供证据。未提供任何证据、提供证据有缺漏,都是违反主观抽象证明责任的表现。在我国立法规范与司法实务中,都有主观抽象证明责任的体现,只是从主观抽象证明责任视角解释问题的现象并不多见。主观抽象证明责任具有其内在的独立价值意义,其中一条即存在一个排除证据共通适用的重要公理。可证性审查正是一种契合主观抽象证明责任本质、保证证据调查必要性的案件处理技术,有利于保障主观抽象证明责任在实务中的运用空间。  相似文献   

12.
自 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以来 ,人们早已熟知 :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但实际上 ,人们常运用着检验真理的另一标准 ;逻辑证明。如果说实践检验是事实检验———让事实说话 ,那么逻辑证明则是理论检验———要求理论自身有理有据 ,合乎逻辑。比较而言 ,逻辑证明对真理的检验是间接的 ,实践检验和逻辑证明之间的这种区别很重要 ,它决定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尽管如此 ,逻辑证明也是检验真理的一种标准 ,这是没有问题的。就此我们能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① 上找到充分的依据 ,它仅仅是没有明确地这样表述和论证而已。一检验真理…  相似文献   

13.
法官的典型裁判方法是三段论,但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无法直接适用,为此需要寻找其他的裁判方法.克服真伪不明的方法包括借助于辅助手段和不借助于辅助手段的两种.经过研究,学者们发现不借助辅助手段便无法一般性地克服真伪不明.借助辅助手段克服真伪不明的方法有证明责任规范、操作规则和证明责任法说三种,其共同点均是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论,其法律本质是拟制.我国目前对证明责任的理解具有当事人责任本位性,应当转变为法官裁判义务本位.  相似文献   

14.
在公诉案件中,被控方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因某些特殊原因法律要求被控方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其范围是:运用证明倒置的情况下、运用证明责任转移的情况下、无罪辩护的积极事实主张、影响量刑的情节的事实主张、推定适用的情况下,等等。被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内容是行为责任,不包括结果责任,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控被方只要履行了“说明”责任,达到了说明的要求即可解除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5.
论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事实推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芳芳 《学术研究》2003,(10):66-70
事实推定作为一种颇具特色的司法证明方法 ,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它在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是一般证据证明所不能代替的。为了更好地利用事实推定为审判实践服务 ,必须认清这种证明方法的特点及其缺陷 ,找到相应的规制办法 ,同时还应正确理解和把握它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妨害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平等原则,侵害了他人的诉讼利益,此即证明妨害行为。为保证在实践中保障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促进诉讼程序公平、正义、高效的实现,对于证明妨害行为应当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7.
杨靖 《南方论刊》2005,(11):34-36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正置是通常情况下证明责任分配的普遍方式,其以要件事实分类说为基础,根据法律要件的分类将诉讼待证事实分为权利主张事实和权利抗辩事实,权利主张者对权利主张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权利抗辩者对权利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此外,在证明责任正置分配中还应注意:否认事实者不承担证明责任;主张与抗辩都不能证明时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同一诉讼阶段只存在一个特定的证明责任,不同的诉讼阶段可能存在不同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8.
蔡虹  王璨璨 《江汉论坛》2023,(4):109-115
对于符合法定证据种类是否构成具备证据能力的必要条件,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皆存在争议。在解释学进路下,无论是采文义解释还是论理解释,我国法定证据种类对证据能力都没有直接限制作用。法定证据种类规则是对证据的不周延列举,目的在于引领每一种证据的特定化证据能力规则。从学理观之,法定化的证据种类与证据能力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性和附属性,二者建立间接关联的方式有:以证明程度(完全证明和疏明)为桥梁,以证明方法(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为媒介,根据特定争议类型或标的来限制证据种类的证明能力以及实体法中权利义务关系之形式要件延伸至诉讼领域的情形。  相似文献   

19.
根据大陆法系通说及通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陈述除了具有阐明案情之事实主张的功能外,还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功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也明确将当事人陈述规定为证据种类.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部分学者对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属性提出了理论质疑,认为当事人陈述属于"待证事实"而非证据.本文认为当事人陈述不属于构成"证明逻辑起点"的证据,但其通过"激发经验法则的检验功能"和"激发潜在证据的证明功能"的作用机制,而能对案情查明起到重要的"帮助作用".司法实务应当更加重视当事人陈述在案情查明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认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并不正确.在诉讼中,证据并不就是事实.而事实并不是人.证据作为在诉讼中证明待证事实的根据,必须有物质形态,能够为人们去收集并向裁判者举示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诉讼中的证据与事实,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事实是证据的内容,而证据是事实的载体,"人证与物证"是证据的存在形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并不是证据,而是证据中蕴含的证据事实.证据并不就是事实,但证据必须蕴含事实.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