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监护的概念、职责及种类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情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他们不具有识别和处理民事事务的能力,不知或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需由监护人实施监护。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  相似文献   

3.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监护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津制度。这项制度的设立实质上是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缺格的补充 ,从而为其实现民事权利提供了合法途径。目前 ,我国有关监护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之中 ,但囿于通则体例自身及通则制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 ,通则对于监护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 ,同时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面对许多新现象的产生和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的趋势 ,必须对监护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一、现行民法对监护制度规定的不足我国的监护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4.
也论监护人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护人责任并非一个新鲜的论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监护形态的日趋多样化,我们必须对传统的监护人责任进行重新审视,对我国现有的监护人制度重新进行思索。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着责任依据不明、归责原则不清、监护人责任过重、忽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知力等问题。监护人责任的存在依据是监护人对自身监护职责的疏忽与懈怠,监护人责任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改变目前以财产为中心划分责任根据的做法。  相似文献   

5.
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民法上所谓之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  相似文献   

6.
《家庭科技》2006,(8):50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60878)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虽然对监护人的顺序、范围和职责做了原则规定,但涉及到具体案件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的一些具体法律关系问题并不明确。如离婚案件中已离婚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监护职责要不要明确?如何确定?享有监护资格与实际行使监护职责能否混同等?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这是由离婚家庭的特殊形式决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在一般家庭,父母共同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行使监…  相似文献   

8.
监护人责任已呈现越来越严格的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仍坚持不考虑任何理由无端地使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是不合理的。未成年人原则上应仅在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应考虑其在辨识能力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最终才能确定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是单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或衡平责任,同时才能确定诉讼主体的被告范围。  相似文献   

9.
监护人责任已呈现越来越严格的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仍坚持不考虑任何理由无端地使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是不合理的。未成年人原则上应仅在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应考虑其在辨识能力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最终才能确定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是单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或衡平责任,同时才能确定诉讼主体的被告范围。  相似文献   

10.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的行动和行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能力。”〔1〕(P77) 而禁治产人制度又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主要内容是: 对于那些因特殊原因而意思能力有欠缺的人, 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宣告而被禁止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我国现行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中没有禁治产人制度, 存在欠缺和不足。因此, 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而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论未成年人隐私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未成年人同样享有隐私权,但其隐私权行使受到来自亲权行使、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学校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知情权的限制。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应从立法、司法、加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和学校的法律教育等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基于我国的社会现实和法律现状,对逐渐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怎样保护,立法还是空白。因此我国的监护立法亟待修改和完善,构建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应在借鉴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突破我国传统的监护理念,在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上体现出尊重老年人意愿、区分被监护人的不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  相似文献   

13.
李欣 《学术界》2012,(11):210-221,288
加拿大的共同决定立法理念及其引导下的共同决定制度以行为能力日益衰弱的老年人为主要适用对象,其从共同决定人的资格、共同决定人的职责、共同决定人的监护监督等具体制度层面,帮助被监护老年人获得、分析、辨别相关信息。它强调监护人与被监护老年人的共同决定权利,促进监护人角色进一步向帮助人转化。此制度回应了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民法基本理念,较少限度的干涉老年人的意思自由,较大程度的鼓励老年人的独立行为,具有显著优越性。应当以共同决定理念指导我国老年人监护立法,从共同决定设立标准、共同决定人之资格与职责以及共同决定监督等几个层面构建共同决定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监护监督体制,未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人和监护监督机构.由于对监护人的行为缺乏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主要依靠自觉性,非常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更好地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促进家庭的和谐及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监护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15.
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对法定监护都采取了区分类型保护的模式。中国学者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草案第二次建议稿也采取了同样的模式。日本在监护、保佐之外新设了辅助这一成年监护类型。辅助没有限制由于精神障碍而欠缺事理辨析能力的被辅助人的行为能力,被辅助人仍有可能授予辅助人代理权。韩国的特定监护是在被监护人满足成年监护和限定监护的实质要件的情形下,在被监护人对暂时性事务或是特定事务有必须予以辅助的情形时仍然可以请求特定监护。需要注意的是,韩国的特定监护制度不是根据判断能力的衰退程度而决定的阶段性保护类型的一种。任意监护,是允许被监护人为了应对将来的判断能力减退而想在现在早作准备的法律制度。为了保证本人缔结合同时的意思能力,任意监护合同必须要通过公证证书的方式进行。任意监护从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时开始生效。通过任意监护监督人的监督来防止任意监护人滥用权限,家庭法院实施间接监督。  相似文献   

1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未予规定,均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并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立法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确认为可撤销的合同,同时对几类特殊的合同直接确定为有效合同。  相似文献   

17.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中的委托人包括中国自然人、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 ,中国自然人应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对国家公务员、公检法人员和某些人员应予禁止。受托人应是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事务管理关系通过委托合同而建立 ,受托人的地位为经理非为法定代表人 ,应诚信勤勉履行职务。委托人应对受托人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8.
一、我国法人制度的概况  1、立法不系统,摸着石头过河  我国在法律上确立法人制度应当是从《民法通则》开始,《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中首次界定了法人的含义。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提民事义务的组织。第37条又规定了法人成立的四个实质要件,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也作了规定。按我国的法人活动的情况,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联营法人;与国外的公法人和私法人、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相比,更具有中国特色。同时规定了…  相似文献   

19.
无行为能力制度的行为效力规则设计,使其既不能达到维护无行为能力人利益之目的,又忽视了交易安全之保护。纯获利益之行为、日常生活之必需行为,均存在着理论解释上的困境。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则从反面否定了无行为能力制度。我国应采二分法行为能力模式,以此为基础,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行为的效力应为可撤销而非效力待定,相关的规则也应重新建构。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未正面规定遗嘱能力制度,因此,建议修改继承法时明确规定遗嘱能力制度。同时借鉴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采取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不一致的立法例,将自然人具有遗嘱能力的年龄规定为16周岁。患有盲、聋、哑等生理疾病的人具有遗嘱能力,能够订立遗嘱。精神病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但能够证明其订立遗嘱时处于意识清醒状态的,有遗嘱能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经医治神智恢复正常的,具有遗嘱能力,而不论关于其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宣告是否被撤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