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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治理方式,其理想意涵在于认同人民的良法及基于人民认同基础上的普遍服从。但在现实法治实践中,二者并没有建立起内在的对应关系。因此,增进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和必然选择,而法治教育则是实现这一逻辑选择的基本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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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要“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其中“自治与法治相结合”居于基础地位,是德治的前提,而要实现“自治与法治相结合”,须弄清二者的界分,否则二者相结合就无从谈起。本文在理论上借用了欧盟的宪治原则——“辅助性原则”,以此作为我国乡村自治与国家法治的界分原则,其消极面向可以为乡村自治提供独立性支撑,其积极面向可以为国家治理提供行动空间。在实践中,通过对精选的70份裁判文书的分析,我们发现:在民事案件中,民间习惯和风俗多被优先适用;在程序违法和刑事违法案件中,国家法的适用享有绝对优先权;在自治与法治共同发生影响且形成僵局的案件中,涉及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之诉,由自治组织决定,涉及社会权、经济权、生存权侵害之诉,由法院决定。自治与法治冲突时遵循的是先自治后法治的“辅助性原则”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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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中,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建构原则上,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坚持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的有机统一,坚持挖掘历史、把握当代、面向未来的科学思路。在建构方法上,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吸收我国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借鉴国外有益法治经验,要将法理学与部门法相结合,将法学与其他学科相融合。此外,还要以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为关键抓手,以自主性、原创性和创新性作为重要着力点,以法治实践作为知识体系建构和发展的主要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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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法律关系的主要学说有:宗教源于法律,法律源于宗教,二者同源,二者同构。在历史上,宗教信仰和宗教禁忌构成我国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要件,是法治的内在构成要素和驱动力。在当今法治建设进程中,宗教与法律也存在相互融合的契机,二者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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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背景下,“法治场域”可作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命题下的崭新概念。“法治场域”一词的学术使用呈现主次融合型、并列促进型、研究观察型和层次树状型四种类型,“法治场域”概念在使用时有被不当同义替换和混用以及指涉泛化、空洞化等问题。场域要从本源借鉴、学科借鉴和同类借鉴三方面为法治场域概念的证立提供素材和启示。通过以上梳理,得出法治场域的概念内涵,是指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外部场域支撑,以现代化为目标,涵盖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以规范主义为基础,能够被形象描述和数理建模,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关系空间。对比起法治系统、法治体系与法治空间,法治场域揭示了法治的独特性。法治场域的现代化目标分为“法治的现代化”和“现代化的法治”,二者效能一体。需要将“法治场域”作为一种可识别的图像通过具体结构加以展现:党的领导是法治场域的政治领导力量,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场域形成的战略背景与核心内容。法治场域类型化将对全人类法治文明提供借鉴意义。运用法治场域概念应从复合走向单一、再从单一走向综合,灵活、反思和创新三者合一,法治场域将成为综合整体观的概念载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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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法治话语演进,体现了我国民族事务法治建设由宏观构建至微观聚焦的转型,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已成为我国当前民族事务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而刑事司法是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重难点领域。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民族因素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的功能亟待教义学的条分缕析。由于社会文化发展相对落后、顶层设计要求不断提高与理论研究供给不足等原因,涉民族因素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应得到承认。通过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厘清、涉民族因素刑事案件范围的厘定以及对民族习惯的刑法体系地位的明确,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刑事司法困境可得缓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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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改革背景下,将法治精神融入德性中,发挥参与实践中的法治德性力量,是大学生身体力行现代社会法治风尚的应有之义。学生参与大学治理视阈下的法治德性,体现为大学生在大学治理关系中的自觉参与力量、自律参与力量和理智参与力量。现代大学治理改革阶段,大学生法治德性成长面临德性选择、德性需求和德性习惯等新困境,需要利用学生参与治理的实践场域建构法治德性发展路径,即立足于法治思想认知、法治情感认同、法治价值追求和法律行为意志四个层面,从参与治理实践中寻求法治德性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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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精神是个体主观的法律意识与客观的法律意志之间高度同一性的状态,它是表征普通民众对法律规范认同的范畴,与普通民众的生活习惯与文化情感紧密相连,因此,法律意识与法律意志之间的张力与共融性的关系必然置于特定的文化传统之下,方可获得真实性的内涵,也才能彰显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在规制社会秩序上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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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各种民族文化与思潮相互激荡、错综发展。身处其中的中国文化面临西方文化的冲撞挤压,同时潜蕴着新的发展机遇。在文化全球化的背景下,要实现中国文化的复兴,前提是保持自身文化的民族性,关键是积极融合世界各民族文化,加强自身文化的世界性,根本是进行文化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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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林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3,3(3):7-9,15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使民办学校依法获得了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使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有了法律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一种公权力,要把它完全落到实处,必须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观念和执行行为规范,廓清民办学校与政府之间的权力边界,这是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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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4):47-49
从收购方发出收购要约是自愿还是法律强制规定等几个角度对要约收购分类进行详细阐述,使各国在对要约收购方式立法时能根据本国国情有所选择、有所侧重,从而将资源优化配置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相结合,实现效率与公平在立法及实施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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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过程中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纠纷,现代的法律总是遭遇乡土习惯的阻挠。法治建设中,法律作为本土的内生秩序,与中国文化有更强的亲和力。习惯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依习惯裁判可以满足当事人的乡土诉求,减少法律实现的阻力,节约司法成本。在我国立法中应给与习惯相应的法源地位,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巧妙地运用习惯,在习惯与法律之间作出合理的选择。法官需要掌握收集与鉴别习惯的技术,对习惯进行论理解释,对裁判结果展开合法性论证,最终可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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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好汉冒犯国家法度有出于对正义的追求,但也有只顾私情的成分,而当时的国家法度为权奸所利用,因此对法度本身有是否应该完全遵从的疑问。从特定时代的政治或社会形势出发对水浒事业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都是不恰当的,是没有看到《水浒传》反映的人情与法度的永恒矛盾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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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素容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6(1):87-89
语言能传递一个国家、民族文化,受地域、环境、历史、生活习惯等因素影响,各国和各民族文化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使用的语言也带着浓烈为鲜明的民族特征。特别是中西方国家,因所处不同文化背景,在思维模式、说法及理解也不同,容易产生误解。文章对英语阅读中西方文化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英语教学提供可考察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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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理”到“宪律”:对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的考察——以《刑案汇览》中的坟山争讼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代《刑案汇览》中的“控争坟山情急赴京刎颈呈告”一案记录了嘉、道年间安徽泾县徐、吴两姓的坟山争讼,从它的发展过程与官府的审理办法,可以观察到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问题的复杂性。其一,“官法”与“民俗”之间的距离。中国古代的“民法”总体上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至于清代,各种民事规范已经相当丰富。虽然它们在司法审判中都有可能成为依据,但是其性质和作用存在很大差别。其二,法律发展变化的路径。无论从对传统的路径依赖还是面对民间复杂情况时所显示的局限性来看,清代国家法在民事规范方面的发展都受着相当大的限制,这决定了它在民事纠纷的处理上只能给出“权威”的而不是恰当的规定,而所谓“权威”是建立在官对民的统治基础之上的。其三,“词讼”与“案件”之间的转换。“词讼”与“案件”之间并没有非常严格的界限,更不是现代“民”、“刑”两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并列关系,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贯穿着以刑统罪的传统和“不应为”的原则,并体现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适度分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