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公司法》修订新增了具化公司社会责任条款,把职工和消费者定位为“利益相关者”。公司虽以营利为本,但若职工无共享权,营利和发展则无源。共享才能共赢,才能劳资人格和产权平等。公司法需确立职工为利益共享者;职工共享权应立为企业合规审查和司法裁判的法律规范;共享权的实现应内化为企业成本和公司利润法定分成或持股的社会责任。在时代大变局中,可以先行先试,具体实现公司法确立的保护职工权益的公司的各种社会责任,以大视野看待劳工共享利益和通过劳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法制路径。  相似文献   

2.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设置,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法人制度、规范法人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不足也是难免的。本文以民办学校法人在《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中归类存在的问题为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民法典法人分类的改善建议。即注重立法技术上的逻辑周延性,采用直接列举方式和间接列举方式明确法人形态的归类;营利法人不能均作为商事主体归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涵盖主体需重新界定;可以通过基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形式完善法人归类机制。  相似文献   

3.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大背景下,公司法的发展路径有待于明晰。公司社会责任作为评判公司法发展的要点之一,其舶来品的属性仍需要经历本土化的改造,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应当发现理论内涵、法律规定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张力。本文从《公司法》第五条的文本解读出发,通过排除式解释限定公司社会责任的适用范围,防止公权力以社会责任之名干预公司经营,妨碍公司自治,避免以发展名义而发生实际的倒退。  相似文献   

4.
营利法人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适用一直存在重大困难,而导致适用困难的首要原因在于无法明晰该条款中的"社会责任"的法律内涵,进而无法明确该条款的裁判功能.该条款中的社会责任的法律内涵应取决于其所欲达到的规范目的,即对营利法人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行为进行兜底的司法规制.在将被频繁用于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内涵研究的三大理论:公司金字...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有助于督促以网络平台为代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我规制维护用户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守法守德和维护交易安全是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核心内涵。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体系下,守法守德既是检验个人信息处理者有效合规的重要依据,也为其建立差异化的合规体系提供了解释空间。维护交易安全可以被《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安全原则所吸收,其规范意义仅限于遵守道德底线。在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强制报告时,应以遵守或解释的方法来分离披露指标。建立健全合规体系是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合规义务的履行应当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步下沉,由外部专业人员组成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也应嵌入公司监事会并向其负责。此外,社会责任条款作为概括性规范也可进入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6.
传统公司法理论将“以股东收益最大化”作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标。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该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认为公司在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的同时,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为此,本文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出发,探讨了公司社会责任与我国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7.
相较于其他法律而言,民法典对公司合规制度的规制不但涉及的内容更加基础和全面,关注的视角更加广阔和多维,而且目标安排也更加稳固与长远。由于我国民法典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为基本定位,以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为立法目标,因而对作为基本市场主体和社会财富最重要创造者的公司,不但要通过良好的规则设计为其营利性活动提供广阔的空间和注入强大动力,而且还应当通过合规制度对公司的违规、逾常和越轨行为进行矫正和指引,从而使其不但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成为社会道德的践行者和引领者。我国民法典对公司的合规性要求,既明确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宏观布局中,同时也充分反映在法人、法律行为以及物权、合同、法律责任等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之中。对后民法典时代公司合规制度的系统完善,应坚持以民法典为基础、以公司法为核心、以关联法律为配套辅助的基本思路,通过将合规要求分散嵌入不同法律部门的方式,实现合规要求的覆盖与合规制度的协同。  相似文献   

8.
与公司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不科学的成员有限责任制度、残缺的法人财产权以及尚不健全的组织结构设置给部分社员滥用合作社独立地位以可趁之机。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上述合作社制度中的不足,然而相应规则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处于缺失状态,合作社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还面临种种困境。为禁止社员滥用合作社法人独立地位之行为,需要以《民法典》之禁止权利滥用规则为一般性规范基础,以《公司法》之法人人格否认规则为特别规范依据,并通过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制度,为合作社类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提供具体操作范式。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修订草案》对现行公司法进行涉及七个方面的较大篇幅的增订、修改,但未能清晰地显现中国未来公司法的价值功能定位。中国到底需要一部分什么样的公司法?是制定或大篇幅修改公司法首先应有确定答案的问题。否则,将影响公司法体系的和谐统一和调整效果。“管制型公司法” “自治型公司法”均已不合时宜。中国未来的公司法应是“促导服务型公司法”。相应的价值序列必须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交易安全。公司法的修改应当围绕着这一价值功能定位,废除过时且无效的规定,填补漏洞和空白,创新规范,平衡协调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公司创新发展,增强竞争实力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从而推动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典第76条中的“其他企业法人”是指除公司制法人以外的其他营利法人类型,但条文没有对其基本内涵、法律特征、组织形态和治理结构等做出具体规定。在公司制法人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主流叙事”的当下,“其他企业法人”正在被边缘化。观察实际运行中的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现,“其他企业法人”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两个类型。民法典时代,“其他企业法人”在服务特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落实特殊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安排和满足过渡时期市场化改革特别需求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适应新发展要求,有必要完善涉及“其他企业法人”的单行立法,通过夯实其法律地位、健全其内部治理结构和强化其外部制度约束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各类“其他企业法人”的设立和运行。  相似文献   

11.
在全球新冠疫情、区域性战争或政治冲突形势下,世界主要国家将政策关注点不约而同集中于重塑产业供应链上。公司法是一种政策法,不同于民法典,是具备权能构型中的法律静态准则和动态补充机制的法律。因此根据经济安全一系列企业政策和供应链 “固链” 政策,围绕公司之间的内外合作以及延伸问题,研究股东、董事与公司的关系等法律问题,从而发展出公司法律的一系列优化规则,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公司法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并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范。但公司法设立制度中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和禁止自然人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的规定,不仅达不到有效防止一人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目的,反而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从"权利"到"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间存在结构上的巨大变迁,表现为从"主体--客体"结构到"主体--权利--客体"结构的变化.权利概念虽然在构建德国民法体系时起到了核心作用,但德国民法典采纳的权利主导模式面临着一些困境.在法律考虑的社会因素日益增多的情形下,一味地以权利归属的界定来调整社会关系带有严重的局限性.归根到底,法典化是一种法律控制技术,其目的是正确地引导人的行为,以符合一定社会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公司社会责任是学界、社会讨论的热门问题之一.功能社会理论也是探讨公司社会责任正当性的重要视角.功能社会理论认为,只有当社会能够给予其个体成员(包括公司)以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并且社会的决定性权力具有合法性时,社会才能够成为社会.认为:在功能社会中,公司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具有经济属性;同时,其存在也是为了做出社会贡献或履行一定的社会功能,具有社会属性.公司具有经济人与社会人的双重身份和功能定位,应在不逾越职责与能力的限制下承担社会责任,同时还需要正确处理其活动所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数字文明、数字经济、数字技术的颠覆式创新引发既有法律制度在法律关系、法律价值、法律体系三个层面的变革。中国《民法典》诞生于高速发展的数字时代,从规范数字经济要素、数字经济活动以及数字经济社会三个层面构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民法典》的数字经济治理效能体现为:以私法自治原则为前提,以共商共治共赢的合约治理模式为基本路径,实现多主体、多手段、公私法规范协同下的数字经济“共治”;规范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流通使用,实现以良法夯实数字经济的“善治”;《民法典》规范并保障数字经济安全有序发展,同时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与信息技术的持续创新也在不断延伸拓展《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推动《民法典》吸收、凝练新的内涵,实现《民法典》与数字经济的“现代”协同发展。  相似文献   

16.
公司环境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我国立法者已经认识到公司环境责任的重要性,并将公司环境责任体现在现有立法之中。然而,我国现有规范性文件却未对公司破产、终止等特殊情形下的环境责任承担问题预留制度空间,这容易引发公司在环境责任承担方面的道德风险。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对环境债权作进一步区分,并且公司终止后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公司主体资格,敦促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自觉与自律。同时,糅合社会化的方式,促进公司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与《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零九条一样,以人身自由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有别于之前其他制定法如《婚姻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具体人格权意义上所使用的人身自由概念。对作为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身自由,应将其作为通往人格尊严这一目的的桥梁,在与同是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格尊严的规范关系中加以把握,从而将其理解为可以涵摄人之行为的所有表现形式的一般自由,在具体适用上构成其他自由形式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的行动自由、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婚姻自由的补充,从而为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以人格尊严的全面实现为目的的人格自由发展提供保护依据。  相似文献   

18.
当前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学说、主张,有再予斟酌的余地。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应在以下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安排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体系性、逻辑性的原则;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构架的原则以及民事权利性质类型两分型的原则。基于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应是总则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继承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总则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共九编。  相似文献   

19.
郑晓剑 《南都学坛》2011,31(5):78-87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本质上是民法理性主义和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实证贯彻,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类型化则是实现自然人的人格自由的法律保障。类型化的行为能力制度的直接目的是确定各类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不同效果,其根本目的则旨在保障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并兼顾交易安全。其中,类型化的基础是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类型化的标准则是以年龄标准为主线,同时辅之以精神健康标准,类型化的具体种类包括以德国法为代表的三级制与以日本法为代表的两级制。三级制与两级制模式的区别主要集中于关于无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取舍和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的效力规定上。其中,三级制模式关于无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规定存在重大改进之必要,而两级制模式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的效力规定也存在理论逻辑上的混乱。我国现行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类型化制度的具体构造和各类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规定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完善空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