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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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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创造性地规定了针对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没有明确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此产生很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该解释没有解决为何如此适用的难题。现有研究成果中赞成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观点,其理由并不充分;反对性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全面、充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罚款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相重叠,前者的适用应当优先于后者。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应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依据该条规定所获得的赔偿也不应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环境侵权责任;同时,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适用优先于金钱赔偿。民法体系的功能有限,《民法典》应与《环境保护法》一起,协调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由《环境保护法》起主导作用。这两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全面规定,在理顺相关请求权主体顺位关系的基础上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未违反国家规定却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进行合理救济。  相似文献   

3.
我国对恶意诉讼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侵权责任法》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也未作出特别规定。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人们的利益意识不断强化,立法需要对恶意诉讼侵权加以规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故意引起恶意诉讼,给相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业领域的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存在差异,在制度设计上宜借助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加以规定,采纳惩罚性赔偿,并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的保护范围不再限于私益,而是向公益保护转变。与此同时,侵权责任编也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制度的基础。通过设立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实现了由赔偿向预防的转化,并通过对制止与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的费用的赔偿和预防性责任,强化其预防作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规定,成为确保环境污染破坏得到恢复的手段,通过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实现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规定了被侵权人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有时会与刑事罚金发生竞合,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焦点之一;而该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归属不明确,因此,探讨惩罚性赔偿与罚金之司法适用关系,应当先厘清惩罚性赔偿之性质与归属。首先,从现有民事法律以及惩罚性赔偿不同于刑法的“制裁功能”出发,惩罚性赔偿应当界定为一种私法责任;其次,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无论是在公益诉讼还是在私益诉讼中,其都应优先归属于被侵权人;而罚金则是一种公法责任,应当归属于国库。再加上受“罪刑法定原则”“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以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制约,因此,惩罚性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不应与罚金相互折抵。  相似文献   

6.
20世纪中期,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在美国的兴起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美国侵权法,大陆法系国家对该制度也从开始的从理论上的完全拒绝,发展到立法的有条件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体现民事责任制裁的功能,但由于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分别是民事、行政和刑事上的制裁措施,因此,三者具有不同功效.在侵权法产品责任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以立法的方式限定其为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两到三倍,既能有效实现民事的制裁功能,确保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利益的衡平,又能实现多种制裁方式交互使用,达到对社会控制的最好效果.  相似文献   

7.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为弥补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缺失而创设的一项新型环境治理制度。对于这一制度的完善,在学理层面,应当理清相关法律争议,形成理论共识。政府作为索赔主体,其请求权基础或正当性来源与其说是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如说是其环境监管职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民事责任的新型环境法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定位为"弱权行政"下的行政法律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相同的功能和诉讼请求,未来可以考虑将两者整合并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在实践层面,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修改相关法律,出台司法解释,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化,同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赔偿资金管理、案件会商等配套制度,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2条第1款与法人本质理论无关,其性质为法人责任归属规则,作用在于将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产生的民事责任归属于法人。该款必须结合具体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才能适用,其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下,该款仅在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上具有独立价值。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对第三人引起的缔约过失或侵权赔偿责任,也有可能适用《民法典》第62条第1款归属于法人承担。  相似文献   

9.
陈雪萍 《社会科学》2002,(10):49-53
滥用法律诉讼 (misuseoflegalprocess)的行为均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属侵权行为 ,所以 ,滥用法律诉讼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包括财产方面的赔偿责任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要使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落实到实处 ,必须在实体法中设立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制度 ,并在程序法中设立相关的预防性制度。  相似文献   

10.
食品侵权严重侵害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遏制食品大规模侵权,必须加重食品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来提高食品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但是我国侵权法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抽象,没有发挥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应有的价值功能,理性反思我国食品大规模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有利于改进食品大规模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发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遏制功能。  相似文献   

11.
惩罚性赔偿责任来源于英美法,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功能定位以及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划分,民法未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我国民事单行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适用条件、赔偿限额等方面规定不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于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应为故意且实行限额赔偿,以限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从《民法典》等立法的相关规定看,我国并未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进而引发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诸多争议。结合其制度定位和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遵循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由原告对因果关系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就其因果关系的证明而言,原告可以借助事实推定降低证明难度;被告可以通过反证证明妨碍因果关系的推认。就其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而言,应确定多层级证明标准体系以及诉讼当事人双方不同的证明标准,并区分救济性与预防性两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3.
刘士国 《社会科学》2023,(7):154-165
我国有关侵权责任的自主知识体系集中体现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法治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突破了国外的债编体系,作为法典末编保护之前各编规定的民事权利,是民事责任从民事义务中分离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第四要素的应然发展,使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和《民法典》体系更加科学,更符合时代需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继承了中华法系“和谐”的法律文化,贯彻“公正”“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同于资本主义侵权法源自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并以个人自由主义哲学为基础。侵权责任编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继承中国古代“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观念,明确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具体赔偿范围和生态修复责任,是环境与生态一体保护的独特制度。侵权责任编中的医疗侵权责任与我国以公立医院为主体的医疗体制相适应,体现的是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医师专家责任制度的医疗单位责任制度。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融汇各国侵权法的共性,又与其有以上本质区别,形成了中国自主的侵权责任知识体系。  相似文献   

14.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原告需提供能够证明关联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则应当理解为因果关系的法律推定。将因果关系法律推定规则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合理性基础,如纠正人们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倒置”的错误认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平衡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标准应因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划分而有所区别,且受关联性事实认定标准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与民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在利益保护模式和目标预设上各不相同,在具体责任形式、归责原则等方面也差异显著。对反托拉斯违法行为所适用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固然最初关涉美国特殊的国情,但从根本而言,乃是现代风险社会的产物。惩罚性赔偿对于原告以及社会也存在救济作用,但这并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均高于甚至大大高于实际损失以昭炯戒,体现了一种新时期的分配正义观。竞争遭到损害是反垄断法上损害赔偿的肇因,而一般民法上损害赔偿责任乃因民事权利被侵犯而产生。前者属于制度保护范畴,后者属于权利保护范畴。垄断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构成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获得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不能以民法为依据,而只能以反垄断法为依据。经济法责任的建构应该摆脱民事责任理论的束缚,避免在认知上被民法责任所泯然湮没同化,造成反垄断赔偿责任精神的失落与经济法责任的缺位。  相似文献   

16.
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了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讨论中,对此仍然有反对的意见.事实上,我国古代就有这样的规定,现行法律制度中也规定了违约责任中针对产品欺诈、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适当的惩罚性赔偿金,能够完善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警示社会,维护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相似文献   

17.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较大冲突,引发后者的法院受理之争、生存之危,以及前者的规则适用之惑.从理论根源分析,其冲突主要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内存缺陷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争议.从权力视角分析,其冲突映射行政权、司法权和监督权的逻辑演变:司法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掌控监督权并涉嫌僭越行政权,行政权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挤压监督权并有效反击司法权,而监督权从张扬趋向式微.协调二者冲突,可以按"微调""整合""重构"三种进路推进,形成以"行政执法先行、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民事公益诉讼补位"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法律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8.
基于检察机关兼具公益代表人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谦抑性、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依附性、民事诉讼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滞后性与低效性、民事实体请求权的可处分性,检察机关在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时可以对诸多事项进行自由裁量。在进行自由裁量时,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并受上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消费者协会及有关当事人的监督。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不应当以行政罚款规定为法律依据,而且在立法论上也不宜创设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中行使方式宜优先考虑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等集体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9.
李浩 《江海学刊》2020,(1):143-151
自2012年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后,我国出台了多项与该制度相关的改革措施,在这些改革强力推动下,与设置民事公益诉讼之初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在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公益组织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公益诉讼的发展呈现出新的趋势,也提出了新的问题。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如何处理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时行政机关与环境公益组织在提起诉讼上的关系、行政机关不磋商不起诉时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惩罚性赔偿金是否可以用于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20.
我国著作权法在防止侵害请求权及侵权赔偿两个重要民事救济问题上存在诸多缺陷:防止侵害请求权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过窄、救济主体单一、限期内必须起诉的规定不合理等问题;侵权赔偿制度存在赔偿范围不明确、计算标准不具体、缺乏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等问题。要完善著作权法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应扩大权利人行使防止侵害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和救济主体的范围,区分不同情形规定应否限期内起诉;还应明确规定侵权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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