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高志宏 《学术界》2022,(7):53-62
受案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广度,也直接影响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彰显。公共利益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益价值所在,其内涵外延是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根本性因素。然而,“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本身的抽象性和社会公益问题的复杂性无疑增加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认知难度和规范构造难度。从法教义学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渐进式立法模式,虽日益拓展,但仍比较狭窄。与确定受案范围相比,制定明晰的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标准更具有现实操作意义,即从受案范围立法转向启动标准立法。从司法实践看,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判断尚未形成体系化的裁判基准,司法裁决也普遍存在概括抽象、说理不足的问题。着眼于未来,应通过类型化立法方法,优化立法例,进一步拓展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撤诉规则、上诉规则、执行规则等程序制度,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2.
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基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渊源、涵义以及必要性分析,本文从司法审查原则、公共利益内涵、立法现状、原告资格以及受案范围等视角剖析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缺失,并对其完善提出了实行可审查的假定原则,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通过立法程序确立诉讼制度,降低原告资格标准,化解有关组织与个人诉权冲突,扩大受案范围等相应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3.
公益诉讼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教育决定着个人的成长与未来,更决定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公益事业之一。公益诉讼有助于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教育公益诉讼的准确表述应为“教育领域中的公益诉讼”,是一般意义上的公益诉讼程序在特定教育诉讼案件中的实行与运用。根据教育诉讼中被告的身份以及适用的救济方式和程序不同,可以把教育领域中的公益诉讼划分为教育民事公益诉讼和教育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型。当下,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已初步确立。特定组织和机关对于在教育领域内发生的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教育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教育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妨碍青少年健康成长,影响教育事业顺利发展并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而未果,有权向法院提起教育行政公益诉讼。然而,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还相当粗略。为进一步健全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应当突破对教育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不合理限制、明确教育公益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以及摆正教育公益诉讼的位置...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只有自诉一种形式,仅赋予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诉权,其他的主体无论其动机如何都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启动诉讼程序.这无形中既关闭了那些敢于伸张正义的人们请求司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门,也使那些违法行使公权侵害公益的行为逃脫了法律应有的制裁.我国亟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不仅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应通过立法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方面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5.
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庞挺 《理论界》2004,25(3):81-82
政治民主化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利益多元化,权力多元化,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长,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必需,本文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检察官的行政公诉权以及判例生成四个方面对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构想。  相似文献   

6.
“后立法阶段”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当以构建相对独立与适用明晰的规则体系为着力点,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问题便是其代表问题之一。目前,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法提起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起诉期限在学理上尚未达成共识,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同案不同判”现象严峻,给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也阻碍了保护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体系框架下,结合起诉期限功能定位、检察机关角色定位及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需求等功能主义分析,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受到起诉期限的调整。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应当从三个层面展开具体的体系构建:一是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与时长,起诉期限的延误等方面设定具体规则;二是从审查启动、审查时机、审查结果评价以及两造对抗辩论之保障等方面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三是基于公共利益充分且有效保护的整体视角明确超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补救机制。  相似文献   

7.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之下,基于"诉讼利益"理论的传统诉讼制度,缺乏为公益的侵犯提供救济的途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从扩大原告资格和扩大受案范围两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8.
梁鸿飞 《新疆社会科学》2022,(6):97-109+178
随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这项制度开始直面公民权利保护问题,有了功能补缺的机会。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权利保护的理论逻辑在于,通过督促服务行政和监督秩序行政促使权利保护被吸收到法律实施制度逻辑中,从而上升为秩序目标。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以利益代表制为逻辑起点行使诉权,从而未能深入监督秩序行政,对服务行政义务也没有进行规范层面的明确和类型化区分。对此,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权利保护应当调整进路,以法律监督为理据,致力于填充秩序漏洞和构建平等分享之秩序。为了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权利保护,还需要强化诉讼的客观属性,扩展被告资格范围,以及构建适配性的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9.
王宁 《南方论刊》2022,(9):66-68
以公益诉讼应对信息公益侵权风险是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发展的应然变革。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具有私益和公益双重属性,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规制领域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通过法律检视,诉权主体、受案范围、起诉标准、举证责任的规定仍较为粗疏,亟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应当厘清适格主体顺位、适当限定受案范围、审慎界定起诉标准、优化举证责任配置,以此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化与体系化。  相似文献   

10.
刘建华 《理论界》2009,(5):98-99
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特征、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可能性,同时,依据中国实际,提出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应在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分配、级别管辖和公益诉讼的限制方面作出特殊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我国有必要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受案范围应包括国有资产流失、环境侵权、产品质量和反垄断等类型案件.应该采用国家诉讼、团体诉讼和公民个人诉讼等三种诉讼模式进行,以维护国家和广大民众的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法通过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加以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其范围的狭窄限制了司法审查的力度,不能有效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非常必要,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受保护的权利范围,采用概括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准政府组织”实质上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3.
邵艳 《阴山学刊》2006,19(5):95-98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权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要从立法上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拓展原告资格;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制受案范围;对诉讼费用采用无偿主义原则;诉权由公众享有。  相似文献   

14.
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业已启动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其重点。要从检察机关走出刑事司法机关的小天地、回归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大舞台、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的宪法责任这一个历史高度准确理解和把握我国检察机关探索推行公益诉讼的重要时代意义。建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应当从受案犯罪、受案原则、举证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我国当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或曰“可诉行政行为” ,是行政诉讼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 ,也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这一范围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 ,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权的范围。究其实质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乃是行政相对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主体侵犯、或得不到行政主体的依法保护而产生行政争议以后 ,能否真正得到司法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  相似文献   

16.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设置磋商程序,既有提高公共利益的保护效率、尊重行政权优先行使、体现检察谦抑性等法理基础,也有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形成公共利益保护合力、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效等现实需要.借鉴国际法、WTO及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磋商制度,应当将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磋商程序设置为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醒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事实与整改结果核实、协同各方力量保护公共利益、提高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效率的必经程序.磋商程序的具体内容设置,应当包括磋商的主导机关、告知、磋商形式、磋商义务、磋商善意原则的适用等,还应体现磋商的完成性、充分性、关联性等内容.设置磋商程序,需要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其他制度如调查、检察建议、案件终结等程序衔接,以增强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程序设置后运转的流畅和高效,通过这一程序进一步提升行政公益诉讼的效率,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17.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关于经济发展新格局的重要举措,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推进须完善以政府信用为基石的法治政府。政府信用关乎多元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保护,可借鉴当事人适格、诉讼担当以及“委托—代理”等理论工具阐释其作为公益诉讼客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政府信用保护公益诉讼的理论建构面临着诉讼客体的边界定位不清、救济方式的经济性不足以及政府失信行为的隐蔽性等问题。因此,未来立法完善须明确此类特殊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以限缩诉讼客体的边界,拓展政府信用保护非诉救济的可能限度。根据我国现有的政务信息公开要求,还可以结合地方政府债务评级规则探索诉前建议和可诉性评估机制的运行空间。  相似文献   

18.
行政合同是在二战后广泛应用于西方各国行政领域的一种新型非权力行政方式,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缺乏有关规定,其司法救济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规范.完善我国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应明确将行政合同诉讼的受案范围,改变行政诉讼的诉讼构造;将检察机关确立为行政合同公益侵害诉讼的公诉人;完善行政合同争议诉前解决机制和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但未涉及具体的程序设计,仅对其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致使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实践中,遭遇诸多困难。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和权责明确诉讼环节的规则与路径,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向纵深发展,切实起到强力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也服务于促进依法治国的大局,助力国家生态文明长青。  相似文献   

20.
李湘刚 《东南学术》2011,(6):143-152
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目的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不能过分地落后于社会实践,尽快构建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具有极大的针对性,最直接的现实需求是大量公共利益被侵害而得不到司法救济。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现实设想主要在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启动程序、举证责任、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