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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设立了申请取证制度,但证据保全制度则付之阙如。证据保全制度的建构顺应了我国建立有限传闻证据规则的刑事诉讼发展趋势。由证据保全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法院应当成为决定和实施证据保全程序的唯一主体。我国应当从申请主体、申请条件和方式、管辖法院、对申请的处理、证据保全的方法、被保全证据的使用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来构建我国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2.
为使证据保全制度得以发挥实效,在完善我国证据保全机制时应重新界定证据保全的范围。对证据保全范围的完善应从2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在保持现有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外,应增加对方当事人同意和确定事、物现状等2种较能体现证据保全调查证据及疏减讼源等现代型功能的情形;另一方面,应将法院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时间延伸至诉讼之前。由此双管齐下,方能完整地界定证据保全适用之应有范围。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临时保全措施的概念与形式进行界定,分析中国临时保全措施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认为在仲裁立法中增加临时保全措施的类型,授权仲裁庭发布临时保全措施的权力,建立支持临时保全措施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制度是有效解决我国临时保全措施制度的方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应在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建立紧急情况下财产保全制度;制定严格的财产保全条件;将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财产保全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使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更加完善、科学。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及其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据保全是法院对证据采取保护措施、保证其证明力的一种制度,包括诉前证据保全与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并不完善,应当规定全面的证据保全制度,即对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应当加以规定;另外,还要完善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与规定证据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和诉讼等。  相似文献   

6.
由于刑事立案初查制度尚未在刑事诉讼法中得以肯定且规定不明,初查在实践中遇到合法性存疑、初查措施的强制性存疑以及初查证据的证明力存疑等多重障碍。通观我国的立法与实践,初查具有准侦查行为的性质。我国应当通过降低立案审查标准、认初查合法化、确定初查证据附条件的证据能力等方式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本文在指出现行财产保全管辖制度的缺陷之基础上,分别就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及其与诉讼管辖协议、仲裁协议的关系,以及财产保全错误时要求损害赔偿的管辖法院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制定和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对于维护诉讼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便于司法人员具体实践操作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刑事证据制度现状和不足以及刑事证据制度完善三个方面来看,要完善我国当前的刑事证据制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以宪法为根据,打击与保护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原则,重新构建刑事证据法典,建立规范的证据规则和设定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9.
对物强制处分的功能定位与结构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物强制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在追诉犯罪时,干预被处分人财产权益的强制性措施。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以查封、扣押和冻结为代表的对物强制处分的恣意行使,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及其他主体的财产权益,还消减了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控制的缺位,以及结构与功能的错位是造成上述问题的深层原因。为破除上述现象,德国"以扣押为主体的分化"模式以及美国"干预强度递进的阶梯"模式可为中国的对物强制处分制度提供有益借鉴。通过重新定位对物强制处分的功能,设立干预强度递进的措施体系,逐步实现对物强制处分的司法化,可以达致追诉犯罪与权益保障相互平衡的状态。近年来,中国对物强制处分制度的变革趋势也印证了上述论断。  相似文献   

10.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尚无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讨论亦不多见。本文拟通过对我国职务犯罪诉前财产保全的现状及完善我国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试提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职务犯罪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以期促进我国职务犯罪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证据辩护作为辩护形态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当前司法实践当中。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刑事证据辩护的形成与证据规则的发展之间存在一种共生关系。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基本格局的变革,为刑事证据辩护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较为有利的外部制度环境。作为一种日渐独立的辩护形态,刑事证据辩护在辩护的内容、辩护的手段、辩护的对象和目标上都与传统的辩护形态存在重要的区别。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制度还存在诸多制约证据辩护展开的制度障碍,需要加以进一步改革和理顺。  相似文献   

12.
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新增行为保全制度,填补了以行为给付为保全对象的制度空白,丰富了保全制度的内涵与外延。但第100条文义不足以涵括行为保全的样态。此外,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根据功能、目的和采取措施的不同,又可以作进一步类型划分,《民事诉讼法》在制度安排上未对保全进行类型化区分,适用中易滋流弊,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3.
公正与效率既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我们分析和研究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一种基本方法。而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确立对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为视角,通过对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与公正、效率价值目标关系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目前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在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确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证据保全做出了规定,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设立的法理基础在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追求客观真实与诉讼效率。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实务中存在申请审查标准不一、协调难度大、利害关系人范围不易确定等难题。应该简化书面申请的程序,允许紧急情形下的申请文书补正,完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程序,完善诉前保全证据质证程序以及解除程序。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刑事审前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及执行,刑事审前程序包括刑事侦查程序和刑事起诉程序.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对侦查措施的事前审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的立法及实践的发展过程,反映了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发展的进程,体现了国家法治发展的水平.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和2012年两次重大修改之后,虽然其他相关制度和程序均有显著修改、完善,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变化却十分有限.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问题,除了加强、完善关于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还需要研究增加关于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6.
梳理国内外学者对仲裁程序中临时措施的研究动态,通过对中国仲裁法、仲裁规则及2013年修改版民事诉讼法中保全措施规定的分析表明,当前中国的仲裁庭包括商事仲裁庭和海事仲裁庭尚无权下达临时措施,其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措施在立案和执行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中国临时措施相关法规存在较多的缺陷。中国需要对仲裁法及仲裁规定进行修改,以提高中国仲裁制度的可信度,确保中国的保全措施申请不受地域限制。  相似文献   

17.
临时保全措施现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一个重要的程序问题,但仲裁庭作为仲裁程序实施的主体,各国对其是否有权决定临时保全措施,并且在何种程度上有权决定都仍尚存异议。在支持仲裁的理念和确保仲裁程序顺利开展的要求下,仲裁庭对临时保全措施的决定权应在合理限制的基础上加以确认并有所扩展。我国法律尚未赋予仲裁庭临时保全措施的决定权,这既有碍于仲裁实践,也有悖于国际潮流,因此应当予以改变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严格地说,证据保全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取证的方法。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依该条规定,出现需要证据保全的情况,譬如了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时询问,将无法取得其证言等,人民法院可依诉讼参加人(主要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进…  相似文献   

19.
法定证据种类的传统解释应当受到质疑。传统解释选择了一种“大诉讼”场域的解释视角,将证据保全资料与被保全的证据视为同一证据种类。这种观点模糊了不同证据种类之间的逻辑界限,导致人证类证据难以确定,助长了刑事审判证据运用的书面化、电子化现象,并使当事人一方形成的证据保全资料无法取得证据资格。要想突破传统解释面临的困境,必须将解释的视角转向审判场域,在修正证据种类概念的基础上,重新界定证据保全资料的证据种类与证据地位。  相似文献   

20.
现行法律规定的保安性措施可以分为两类:(1)适用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刑事不法,为预防适用对象再次犯罪或者再次实施严重刑事不法行为而设置的保安性措施。(2)适用对象的违法行为虽不构成犯罪或者刑事不法,为预防其实施犯罪或者实施严重刑事不法行为而设置的保安性措施。对于第一类保安性措施,刑法应当以专章的形式加以规范,其意义在于:(1)贯彻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2)解决刑事法律内部的混乱问题。(3)对于性质相同、功能相同的保安性措施,在刑法中明确其法律性质,可以使其保持与相同性质的保安性措施在法律处理上的一致性。在刑法总则中设立专章,将刑事法律中已规定的保安性措施和一些行政法中所规定的保安性措施予以统一规定,可以明示这些保安性措施的法律定位、性质,协调其与刑罚的关系,从而妥善处理其与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和规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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