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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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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的新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其特征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转归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侵占罪的既遂与否应取决于侵占行为是否齐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齐备法定的构成要件,就成立侵占罪既遂,即应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标准。在认定侵占罪时,还应划清侵占罪的罪与非罪、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与盗窃罪等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许霆案的案情和诉讼过程的介绍以及有罪和无罪中诸观点的评析,虽然法院最后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但是最合理的罪名应当是侵占罪。我国刑法对侵占罪侵占对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通过对侵占罪侵占对象存在立法缺陷的分析,对我国刑法270条侵占罪进行了重新设计。从而解决了刑法理论界对侵占罪侵占对象的争议以及对于今后再出现类似的许霆案能够合理定罪与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3.
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罪名,对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合法保管、遗失物是否属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以及对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理解,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争议,实践中认定标准各不相同。从3个方面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其涉及的疑难问题作出界定,以求把握侵占罪的本质和特征。  相似文献   

4.
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占罪中拒不退还与拒不交出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不过是表述上的不同而已.拒不退还并不是侵占行为的要素,而是限制侵占罪成立的情节.拒不退还意思表示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财物的所有人、占有权人及其代理人,拒不退还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做出,不退还原物而支付对价的不是拒不退还,拒不退还认定的时间标准应是二审终审前.  相似文献   

5.
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新罪名。通过分析人对物持有、支配关系的主观意识 ,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别和行为人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时间 ,界定了侵占罪与盗窃罪、侵占罪与不当得利 ,进而指出侵占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案发前拒不交还的行为 ,旨在解决由于法律条文抽象性和相关司法解释滞后性的矛盾 ,使法官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的评判。  相似文献   

6.
刑法通说关于侵占类犯罪主体、对象及行为方式的解读存在错误。遗忘物包括遗失物,但不宜扩大解释为脱离占有物;遗忘物、埋藏物以外的脱离占有物可以解释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窄于贪污罪,行为方式不包括窃取、骗取,应限定于将基于业务上占有的财物占为己有,公司人员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成立盗窃、诈骗罪;我国《刑法》第270、271、382条的规定,形成了法定刑依次加重的脱离占有物侵占罪、委托物侵占罪、业务侵占罪、公务侵占罪的侵占罪罪群体系;受委托占有财物是违法身份,基于业务占有财物是责任身份,基于公务占有财物属于二重的责任身份。  相似文献   

7.
陈晓辉 《宿州学院学报》2007,22(1):47-49,54
侵占罪是97刑法中新增设的一种侵犯财产犯罪,对这一新罪名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也缺少相关的司法解释,因而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本文拟就该罪的客观要件,即行为人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等相关情况作浅显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近几年来各种各样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屡见不鲜,且不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作犯罪处理。可是,我国刑法只设贪污罪和盗窃罪,对这类侵占行为的治罪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此,我国法学界提出了在刑法中增设侵占罪的意见。笔者赞成这种意见,现就如何增设侵占罪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9.
许霆超额取款是否构成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霆超额取款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关系着其个人的命运,学界对该案的探讨更有助于国家的法制建设.实际上,现代社会越来越多地面临着各种人为风险,个人行为所具有的潜在危险在急剧地增大.许霆超额取款的行为本质上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应属刑法所禁止的风险,并且其符合"易占有为不法所有"的行为结构特征,实质上为侵占行为.但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其行为并不符合<刑法>中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同时也不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许霆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减少甚至杜绝类似的人为风险,立法机关应尽快修改侵占罪或者对侵占罪作出解释,尤其是将侵占遗忘物、遗失物、埋藏物等对象明确规定为侵占脱离占有物.  相似文献   

10.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拖欠工资状况的蔓延和愈演愈烈,已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造成了多重损害,对交易秩序的破坏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尤甚。《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非常必要,十分及时。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可以为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保障。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有助于经济生活秩序的良性化;执法部门和企业建立防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劳动行政法律手段,最终引导劳资之间平等法律关系的形成。  相似文献   

11.
由于贪污罪本身的复杂性,贪污罪的概念不仅要全面考虑到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而且要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相吻合;不是所有的违禁品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绝对禁止流通的物品由于其内在属性不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相对禁止流通的物品是可以纳入贪污罪归置的;贪污罪的未遂、既遂标准具体应从控制论角度来界定。  相似文献   

12.
关于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笔者赞成肯定说,认为贪污罪属于结果犯,因而存在犯罪未遂,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一般原则,同样适用于贪污罪;关于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存在失控说、控制说与占有说,笔者则主张非法占有说,认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的核心内容,因此可以直接将是否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具有不同的构成特征。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根据贪污贿赂的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与刑罚,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种立法模式直接导致了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保护上的不平等现象。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财物,收受他人贿赂的,都统一定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同时,应当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度降低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14.
以法律来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必要的。我国现有刑法尚无具体条文规定雇员侵犯私有业主财产行为的刑法处罚,国外用侵占罪、背信罪、盗用罪来保护私有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主要针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贪污贿赂等犯罪中的新情况,对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提出修正建议。其中既有拟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等罪名,也有对现行刑法中已规定的一些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和法定刑设置上的修正。从总体上来说,此次草案的内容是较为科学和明确的,但亦存在一些需要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我国 1 997年新刑法第八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 ,但贪污贿赂罪不是从来就有的。在我国中华法系发展的整个历史中 ,它的概念和立法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本文考察了贪污贿赂概念的历史由来及其立法的变迁 ,在总结前人打击贪污贿赂行为经验的基础上 ,笔者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更好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财产犯罪处于民法和刑法理论相互交错的地带,刑法上的许多概念和理论来源于民法,但在刑法体系下却有别于其民法本源,甚至出现了理论上的对立,侵占型犯罪中的“寄托的现金”便存在上述矛盾与对立。对此,国外学者争议颇多,而我国学者关注较少。笔者以日本法为研究重点,介绍相关学说观点,并试图寻找更具有说服力的理论,以求我国相关学者对上述问题的关注与研究。  相似文献   

18.
贪污共犯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贪污共犯中不分主从犯一律定为贪污罪,这属于立法上的特别规定。该特别规定与一般共同犯罪中确定犯罪性质时采取"主犯决定论"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并且贪污共犯的特别规定内容,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主犯决定论"。贪污共犯的特别规定,虽有利于统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犯罪行为,但也存在量刑上轻重不一致的弊端。  相似文献   

19.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其作为众多部门法的交界点的独一无二的地位,借助于刑法之力将刑法和民法、经济法、宪法、行政法及诉讼法紧密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因此体现出独特的宪政价值。对于裁判的尊重不仅是刑事法问题,更是关乎一国法治地位的宪政问题,为此选择形式合理性应是逻辑的必然。  相似文献   

20.
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将其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都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纯化为“侵吞”的一种,同时,只要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意味着行为人占有了目标物,在自己占有的情况下盗窃无从谈起,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的行为也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在主客观不一致的场合下,由于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使得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不能并存,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无罪显然是不公平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由于主客观不一致无法认定为盗窃罪,至少可以成立侵占罪,同时行为人主观上的职务侵占故意也可以评价为侵占故意,故行为人在侵占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统一,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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