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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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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婚同居引发的家庭和社会问题亟待法律调整,法律的态度却是回避和尴尬的.在承认非婚同居合法性的前提下,按照保障家庭功能实现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同居自由原则、婚姻家庭优先保护原则、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来完成非婚同居家庭法律制度的构建,明确非婚同居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子关系、继承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化解矛盾.  相似文献   

2.
美国各州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少数州完全否认非婚同居者的权利;大多数州以合同为依据调整非婚同居关系;一些州还基于同居伴侣的特殊身份给予法律保护.如盛顿州的"一般性关系身份"、佛蒙特州的"民事结合",以及家庭伴侣关系立法赋予的"家庭伴侣"等身份.美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总体特征是多样性和保守性,该制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是分裂为婚姻制度与同居制度两部分.  相似文献   

3.
由于登记婚姻制的强制性,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是两个存在交集的概念,两者的法律后果部分重叠。非婚同居有别于婚姻,不能直接适用有关婚姻的规定,但又要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使得其合理的诉求不至于被法院拒绝。有些关系则可以类推适用婚姻关系的规定如家庭暴力、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应适当限制非婚同居者之间的权利,以维护婚姻正常的家庭职能。  相似文献   

4.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婚同居作为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生活体,在我国迅速蔓延并得到人们的认可。对其是否进行法律规制也曾广泛的引起了争议。本文是在支持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规制的价值观指导下,论证了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合理性、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原则及合理规制的内容,以期对我国现代婚姻法体系的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目前在中国,越来越多的无配偶老年人选择了非婚同居生活。老年人非婚同居有着与年轻人的非婚同居不同的特点。在分析老年人选择非婚同居的原因及特点的基础上,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我国设立非婚同居法的社会基础及制度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婚同居是人们自主选择的一种"家庭"生活方式.和谐社会是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客观上要求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但由非婚同居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法律应当既肯定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生活方式的自由,又防范它可能导致的社会问题.建议设立专门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以期及时预防和处理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保护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7.
对事实婚姻的否定态度并没有使更多的非婚同居者步入婚姻的殿堂,相反,非婚同居的数量及其纠纷有增无减。非婚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当今各国纷纷立法对其予以规制。本文探讨了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原因,借鉴国外的立法实践,提出我国应立法规范非婚同居关系。同居当事人之间应有人身占有权,代理权等人身权利,在财产关系上应适用劳动所得共有制或按份共有制。  相似文献   

8.
"家庭"的概念需要摆脱包括婚姻在内的"亲属"这一限定范围的束缚,进行重构.本文提出了"广义家庭"概念,即家庭是以虚拟的亲密团体面貌出现的市民私人生活单位,其核心功能是将私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相隔离.在广义家庭的视野下,家庭成员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以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为内容的亲属,可以是异性非婚同居者,也可以是同性恋者,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参与方.一个完整的家庭法学体系在宏观上应当由婚姻家庭法学、非婚家庭法学两大部分组成.  相似文献   

9.
《江西社会科学》2015,(9):179-184
孝的传统、"反哺式"代际互助关系的生命力及对老年人的生命质量评价都表明了以家庭自治为中心构建老年人照顾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关系契约的特殊性要求老年人照顾法律制度,应以"契约"为基础,尊重制度本身的家庭属性,以家庭自治为中心,重视家庭成员的充分参与;应当构建分享型老年人人身照顾模式,明确家庭成员的告知义务,根据亲缘关系选择法定老年人人身照顾人,加强家庭成员的照顾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10.
论及家庭核心价值,源于现代家庭生活萎缩、家庭功能转换不良、家庭责任有失担当、家庭伦理道德突变和家庭文化生活缺失坐标。面对市场化、信息化及多元化叠加而致的社会大转型与家庭的新变化,认识现代家庭核心价值,既追问家庭核心价值因家庭关系"比翼连枝"、"血脉相缘"、"同居共财"的特征和家庭文化"共生为根"、"相依为命"等特质而真实存在,又辨识家庭核心价值在现代家庭生活中的独特地位,以增强家庭关系免疫自稳、家庭生活固本开新、家庭文化价值自觉与家庭伦理精神构建的集体意识。进而探究"孝道、关爱、民主、责任"对于现代家庭核心价值理念的涵养需要,以确立家庭核心价值的重建方向,挺立现代家庭的价值底气,激活家庭文化软实力。  相似文献   

11.
由简牍材料来看,秦汉法律承认家庭的独立地位,维护家庭内部的孝亲伦理观念与尊卑等级秩序,其目的在于以家庭秩序的稳固来维持国家社会秩序的安定。秦汉法律维护家庭的内部秩序,其原因在于法律既需吸收与接纳自先秦以来即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家族孝亲伦理和礼制观念,也要适应秦汉时期个体小家庭脱离宗族成为社会主体单位的历史变化和社会需求。但当秦汉家庭秩序与国家秩序、家庭伦理观念与国家法律义务出现冲突且不可两全时,家庭秩序让位于国家秩序,家庭伦理义务服从国家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12.
美国现代家庭婚姻裂变现象在美国英语中的反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法律的变更、妇女地位的变化、价值观念的变革等种种原因,美国现代家庭出现了婚姻裂变现象,具体表现在传统婚姻关系的破裂及离婚率的上升、非婚同居、大量单亲家庭的出现、同性恋的流行及同性恋家庭的出现上。这种种现象在美国英语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反映。  相似文献   

13.
两汉时期立法在经过汉初以法家为核心价值的阶段之后,逐步走向儒法结合,在维护皇权、政权,维护等级制度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表现.由于个体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两汉法律在维护皇权的权威、维护政权稳定并以此为目的的同时,极力维护以家庭内部等级秩序为前提的家庭稳定,以强制性的立法维护儒家理想的家庭形态和基本关系原则.  相似文献   

14.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运动的发展,家庭的细胞意义在社会结构以及经济活动、道德法律关系、社会交往等社会生活各方面日渐式微。私有家庭由于性别分工所引起的内在的紧张,进一步使人们面临“无家可归”的状况。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价值观,则是从不同的方向对婚姻家庭存在的必要性和可取性进行了挑战。只有借助于家庭理念的改变和电子网络技术的革命,以个人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分离为标志的“生活领域的多元化”问题才能有望解决。  相似文献   

15.
对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存在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国臻 《学术研究》2003,3(10):76-79
针对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文从配置土地发展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和健全土地流转法律机制、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等几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法律思考 ,旨在为深化农村经济改革 ,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6.
中国法律儒家化是真实发生的历史过程,该过程在家庭法制变迁中得到集中体现。先秦儒家与法家思想均蕴含父权制因素,但两派所设想的父权制精神和构造迥然有别。儒家偏好世代同居的大型联合家庭,父权在寓“尊尊”于“亲亲”的丧服制中得以弥散化。作为其他一切秩序的基础,家族具有独立价值并优先于国家权力。法家青睐父权制小家庭,父权从属于协助君主管理家庭成员、培养臣民服从性的国家理性要求,小家庭则便利政府的社会控制和赋役征发。家庭作为一种不承载伦理的管理单位,无法抵御国家权力的侵入。秦法多体现法家色彩。从汉至唐,法律明显经历儒家化改造。这种变化集中发生在与家族伦理相关的制度领域,且该领域的儒家色彩直到清代仍得到深化。受法律儒家化传统叙事重视的官贵法律特权,只是在魏晋南北朝这一皇权弱势时代得到彰显,在皇权恢复常态的后世则受严格限制。在宋以来的民事法中,父权制大家族法制逐渐向私有产权实践妥协。在重大历史变迁中,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作用应受到严肃对待。  相似文献   

17.
传统家庭中的日常交往关系不仅具有等级性、狭隘性、人情化及复杂性等基本特征,还具有与之相应的复杂关系。并且,中国传统日常交往活动亦有其大致的活动阈限和交往原则,即富于传统特色的血缘家庭和家庭伦理规范。  相似文献   

18.
赵刘洋 《天府新论》2017,(3):93-105
中国的婚姻法和离婚法律实践不同于西方既有理论的描述,其一方面遵循“个人主义”逻辑:保护个人私有财产权利,确认个人婚前财产的合法性,尊重夫妻双方的离婚及财产分割意愿,举证责任亦由当事人承担;另一方面, 也遵循“家庭主义”逻辑:法律判决考虑保护弱者、照顾子女、赡养老人,调解仍然被广泛使用,是否在婚姻存续期内购买房屋仍是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因素之一,并且,离婚诉讼当事人在家庭正义观念方面具有一致性。从离婚法律实践来看,中国的家庭伦理在变化中仍然延续。  相似文献   

19.
家庭农场是一种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和生产经营形式,我国对此尚无统一立法,相关研究亟须深化。家庭农场的组织形态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带有合伙企业或公司的色彩,但不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国立法应当将家庭农场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家庭农场的市场准入包括民商法意义上的工商登记和经济法意义上的农业部门认定。目前农业部门的认定标准不尽合理,其中关于雇工数量应少于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的硬性规定人为阻碍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只要家庭农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主要由一个家庭控制,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和雇工多少就不会影响家庭农场的性质。立法在确定家庭农场的市场准入条件时,不应考虑此两种因素。  相似文献   

20.
离岸货币交易分为离岸贷款交易和离岸存款交易,其实质上属于合同关系且有关争端主要通过冲突法来确定法律适用问题。确定离岸存款关系的准据法,应以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优先,没有明示选择即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而不应由法官擅自推定当事人的选择。确定离岸贷款关系的准据法,应以当事人通常所明示选择的法律优先,没有明示选择的则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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