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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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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土司制度“渊源”、“发展”及“衰落”历程基础上,首次集中讨论了中国土司制度的十个问题.本文认为,土司制度目的是稳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设置四种类型的土司也是围绕这一目的.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是奴隶制和农奴制,核心与实质是土民与土司的依附性,根本是土兵.土司制度鼎盛于明代,衰落于清代,清代“改土归流”实际上是变土司地区的奴隶主和农奴主专政为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过程.与西南土司制度相“异”的是明王朝版籍内的东北边外土司,它是经过朝廷遣官“招谕”、少数民族首领入京进贡输诚后才授予土司官职的.研究土司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存史”和“资政”,总结历朝历代施行土司制度的经验教训,为新时期制定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和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服务.  相似文献   

2.
李宗放 《民族学刊》2018,9(2):25-34, 103-105
元代至明嘉靖中期没有“土司”名称,嘉靖四十一年才出现“土司”名称。嘉靖、隆庆时土司是对武职个体的专称,在四川、贵州少数地方使用。明嘉靖至万历时,土司、土官区别明显,土司主要指属兵部的武职带“司”的职衔、衙门和官员,土官指属于吏部的文职。万历至天启、崇祯时,土司扩大为武职、文职的统称。清承明制,只是兵部所辖武职称土司,吏部所辖文职称土官。明代湖广、四川、贵州、云南、两广使用土司名称,东北诸夷、西北诸夷和属番的同类职衔没使用土司名称。清乾隆时,土司使用范围增加了甘肃、青海、西藏的土司。因此,把元明清王朝在民族地区以各族首领为世袭土职的统治制度称为土官土司制度更准确,称为土司制度不准确。  相似文献   

3.
雷宇 《民族学刊》2020,11(4):89-95, 140-141
在我国古代,有城有市,才称为城市;乡村社会“集场”的设置,受地理、经济、人口、交通等因素的影响,且有层级的划分。明代唐崖司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户与人口数量、土民的普遍贫困等,决定了土司城不可能成为区域经济贸易中心;土司城的城址特征与交通状况,使其不宜作为集市交易的场所;城内的建筑布局与道路系统,也不支持集市交易的格局。土司城有“城”无“市”,称为“司城”名副其实。土司城“城市说”,没有史实依据,有违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原则,有损世界文化遗产的信誉,亟需纠正。  相似文献   

4.
明代永顺土司所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明王朝“以夷制夷”的政策下求得自身地方权力的巩固和稳定,联姻成为永顺彭氏家族势力扩展的最有效的策略之一.基于建构权力网络的需要,永顺土司形成了土司等级内婚、姑舅表婚、同姓为婚三种特殊婚俗.尤其是永顺土司为应对局势变化在婚姻对象选择上所表现出来的灵活性,凸显出土司婚姻极强的政治功利性的特征,且围绕着政治婚姻特点又派生出婚姻交换圈的有限性、女性不拘辈分、成婚年龄小及妇女在家庭中地位高等特点.在某种程度上说,土司婚姻是多种社会关系综合与权利平衡的结果,它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创造行为.  相似文献   

5.
马强 《民族学刊》2019,10(4):62-68, 118-119
历史上的土司制度设立之初,其辖区与经制州各有畛域,互不侵犯,即所谓“蛮不出峒,汉不过境”,土司政区的地理沿革相对稳定,大多沿袭传统地域。但随着明代后期中央王朝与西南边地民族关系的紧张及其土司之间土地的侵夺,土司辖区时有扩张与盈缩;土司政区的起源与形成有三种,世袭领地、朝廷赐封与战争扩张。明清时期西南的强势土司大多侵占吞并周邻地盘形成领地纠纷。如明代播州、容美、酉阳土司甚至公然侵夺卫所屯堡。土司之间的领地纠纷往往由地方经制州长官的仲裁与调整,而土司的领地扩张与领地纠纷引起的民族地区冲突也是明季至清代前期中央王朝大规模施行“改土归流”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6.
元明清时期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土司制度,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成为中华民族“自在”共同体的历史进程,并为中华民族“自觉”共同体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土司制度推行过程中,国家权力深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实现全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的“大一统”。西南土司地区各族民众在共同拓展中华疆域、共同发展祖国经济、共同推动社会发展、共同创造中华文化(文中简称“四个共同”)的过程中,自觉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土司制度推动了中华民族由“自在”共同体向“自觉”共同体的转变,加速了西南少数民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的历史进程。  相似文献   

7.
“土司”一词究竟如何界定,学界至今仍然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但将“土司”一词在明、清两朝的演变细细梳理一番,则“土司”一词在不同时期的所指亦有脉络可寻.嘉靖时期“土司”一词刚刚从“土官”一词中衍生出来,使用次数很少,是明朝以来民间对于兵部或吏部所管辖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土官机构或首领约定俗成的泛称.万历至明末,“土司”一词开始普及,其所指与嘉靖年间大体相当,但也有个别例外.清朝以来,“土司”一词普遍泛化,往往与“土官”一词混用.无论是文职土官,还是武职土官,亦或藏族、维吾尔族部落首领均可称为“土司”.由此导致在《大清会典》中,吏部既管辖文职土官,也管辖文职土司;同样兵部既管辖武职土官,也管辖武职土司.清代“土官”、“土司”两词虽可混用,但吏部与兵部的管辖职责却是清晰的.  相似文献   

8.
张弘  王小红 《民族学刊》2021,12(10):59-64, 123
丹巴位于“藏彝走廊”的核心区域,其对汉藏民族关系、中央政权与边疆地区的稳定均具有重要影响。自忽必烈时期开始丹巴即开始实行土司制度直至新中国成立,研究丹巴的土司制度发展历史对梳理“藏彝走廊”民族关系及社会发展历史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对丹巴土司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了考证,并对其境内的四个土司的管辖范围、权力地位进行了梳理,以期对该地区历史发展研究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  相似文献   

9.
试论土目内涵的演变及其在土司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司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对西南等地少数民族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方式,即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的首领进行统治,在经济上“让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①作为土司直接统治各族人民的爪牙,土目则是达到这种统治目的的重要环节。因此,搞清土目在土司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对进一步研究土司制度无疑是有帮助的。  相似文献   

10.
<正> 容美,是湖广容美等处军民宣慰使司的简称,其先或称柘溪、容米峒、容美峒,又称容阳,通称容美土司、容美司。容美土司是湖广诸土司中历史较久、范围较广、影响较大的一个土司。据史料记载,容美田氏家庭在其地的统治长达九百多年,所谓“自汉历唐,世守容阳”,元代以后,中央王朝开始在其地实行土司制度,至清雍正十三年改土归流止,容美土司经历了三十多个土司  相似文献   

11.
清张廷玉等修纂的《明史》,据明政治现实,创立了阉党、“流贼”、土司三列传,为前代封建正史列传所未有。其中《土司传》十卷,分别记载了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五个地区的少数民族的历史情况。全书的卷三百十七至三百十九是《广西土司传》。此传对明代广西土司及瑶壮等少数民族的状况,作了纪述。故此传对广西土司制度及少数民族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史料价值。对它论说,对进一步了解此  相似文献   

12.
元明清等朝制定土司文教制度,通过崇儒兴学传播中原文化,培养民族地区封建人才,致力于文化统一和思想控制,促进各族历代土司和西南少数民族的文化认同和国家认同.乌江流域各族土司及家族子弟和俊秀土民子弟逐渐接受中原文化,促进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进程,深化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与国家认同,也为土司制度的废止作了文化和精神准备.  相似文献   

13.
明清的番僧僧纲司述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清两朝中,统治者对于少数民族的统治办法之一是沿袭了元的土司制度,即以少数民族的“酋长世袭无替”地担任当地的土官,统领本部族人民,以收取“以夷治夷”的效果.与此同时,他们又用土司的模式,将汉区的僧纲司制度经过改植,推行到西北、西南等藏传佛教地区,名曰番僧僧纲司。番僧僧纲司是明清统治者实行羁縻政策的产物,它自成一个独立的体系,具有特殊的内容。本文试对其概况做一些述略性探讨.一、西宁、河州番僧僧纲司朱明建国,伴随着专制主义政治的高度发展及出于整顿社会僧团的目的,明政府因革损益唐宋制度,创设了一套严整的、套盒式的僧官体制,在中央设僧录司,隶属于祠祭清吏司.僧录司的主要职位有左右善世二员。正六品;左右阐教二员,从六品;左右  相似文献   

14.
构建“中国土司学”是全国土司研究者肩负的一项社会责任.在构建“中国土司学”的过程中,不仅要探讨其建设目标、研究对象与主要内容,深入研究其学科特点与基本路径,而且要厘清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同时还要在专学构建走向理论化、学术研究注重实用化、概念表述达到精准化、学术视野实现中国化等方面下足功夫.构建“中国土司学”不仅是数百土司研究者百余年土司研究的梦想和中国土司研究从问题研究走向学科研究的历史起点,而且是当今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的现实需求以及土司研究者推陈出新、继往开来的历史使命.  相似文献   

15.
一、引言“封建”这个词在藏文中译成bkas bkod rgyud’dzin。其中bkas bkod有封嗣之意,即君主或国王把土地封赐给宗室或有功之臣;rgyud’dzin有继承的意思。在封建社会中继承的主要财产必然是土地。因此当我们了解这种社会制度中人与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时,离不开讨论一个主题,这就是土地问题。在传统的西藏社会中,“封建”这个词包含的  相似文献   

16.
以大渡河上游的莫尔多大神山为中心的地区,历史上称之为“嘉莫察瓦绒”,简称“嘉绒”、“察瓦绒”或“察柯”。最晚至明代,这一地区的人便被称为“嘉绒人”。元明清以迄本世纪中叶,该地区由受中央王朝先后册封的十八个土司分别管领,通常统称为嘉绒十八土司。 本文就今汶川县境内岷江河谷地区历史上嘉绒十八土司之一——瓦寺土司的世系及其历史沿革作一考察,以就教于有识之士。  相似文献   

17.
安平土官的盛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司制度,是研究壮族社会历史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由于历史资料局限,致使其中有的问题,至今还不清晰。我们以亲身调查的资料和体会为主,与有关历史文献相印证,试图就安平土官及其封建领主所有制的兴盛衰亡,加以概述,把它作为一个窗口,用以探视左江壮族地区的社会历史状况,剖析土司制度在其各个时期的不同作用,供讨论研究时参考。一、历史的追溯安平土州,在今广西大新县安平乡和宝圩乡一带。其辖地不大,“东西相距六十一里,南北约五十里”。西与越南毗连,周围  相似文献   

18.
从四个方面对元朝治理土司地区理路作了系统梳理,认为元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大一统”,兼用金代文化与中原“汉法”,将地方社会管控与“大一统”体制紧密结合,在民族地区实行因俗而治的土司制度。该制度推动国家权力从内地不断向边疆延伸,使土司地区的社会秩序变得日益稳定。元朝土司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不仅深刻影响了土司地区社会生产、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土司社会变迁,而且促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清乾隆朝曾两次对四川西北藏区用兵,此即著名的“杂谷事件”与“大小金川事件”。事后推行改土归流或改土设屯,在一些原土司区设置土屯,委土屯守备等进行管理,称土屯制。迄至解放前夕,在理县及大小金川地区尚有11个土屯。清初在土屯区仍保持封建领主制度,土地名义归朝廷所有,而由土屯守备代管并分与屯民耕种,不能进行买卖。解放以来,众多调查报告与著述均认为这一土地制度一直延续至1913年或1935年左右。近期在理县甘堡乡发现的两份以汉文书写的田契纠正了上述看法。从二田契可看出,在乾隆十七年改土设屯以后的30年间,土屯区已有土地买卖行为。这表明当地的封建领主制已走向崩溃,并向封建地主制过渡。这一变化的根源在于其自身经济的发展与相邻地区封建地主经济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各地土司和土司地区民众进行治理的制度,土司制度符合中国历史发展规律的诠释。在“制度治理”语境下,元明清土司制度遵循制度建构——制度改革——制度运行——制度效益等一整套制度逻辑,并始终遵循这个制度逻辑和理路渐次展开,为王朝国家治理体系的丰富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奠定坚实基础。元明清中央政府土司制度治理主要是从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教等五个方面着力,以此充分显现国家治理能力。从土司制度治理的实际情况看,渐次从元明两朝的“因俗而治”逐递向清代“依法而治”的转变,这是中国历史发展的趋势和王朝国家制度治理的必然。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虽然在不断丰富完善、充实优化,对土司及土司地区的治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尚未达到土司制度治理的预期效果。由此可见,土司制度并不是什么先进制度,最终不得不改土归流,由中央政府流官治理土司地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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