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张辉 《老年世界》2014,(18):19-19
编辑同志:我年老无子女,与侄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侄子对我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我百年之后,遗产由他继承。这样,近年来侄子一直照顾我的生活。后来,我生病住院,我另外一个远房侄女时时照料,出院后一直照看护理至今。我向侄子提出解约,但他认为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拒绝解除协议。请问,我的遗赠扶养协议能撤销吗?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很多老年人通过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有了自己的房子。随着房价连续攀高,房产已成为老人可观的财产。“以房养老”在一些城市中悄然兴起。以房养老的形式主要有出租、出卖房屋、用房屋抵押贷款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等。但是以房养老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处理不好造成两代人关系恶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又怕抚养人不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等等。所以,老年人一定要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3.
《老年世界》2010,(11):18-18
编辑同志: 我社区的孤寡老人丁大妈,2005年与她的远亲王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某负责丁大妈的生养死葬,丁大妈将来把住房和家具留给王某。协议签订的头两年王某对老人照料得还可以。但近来越来越冷漠,甚至当老人患病住院时,我们几次给他打电话,他都头影未露。  相似文献   

4.
王老太有两个女儿,没有儿子。为了解决养老问题,二女儿结婚不久.她就与二女婿签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老太太的一栋房产,死后归二女婿和二女儿所有,由二女婿和二士儿负责她的生养死葬。现二女婿与二士几因感情破裂离婚.王老太与女婿签定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就自行失效了?  相似文献   

5.
咨询热线     
《老年人》2008,(10)
老年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要慎重老伴去世后,73岁的陈大爷一直由邻居小王一家照顾。小王对陈大爷照顾得殷勤周到,陈大爷很满意。后来小王提议:两人签订一份协议,由小王负责陈大爷的生养死葬,不要酬金,陈大爷去世后,其房产由小王继承。陈大爷同意了小王的提议,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了小王。  相似文献   

6.
5.对农村老年人特别规定了哪些社会保障措施?:农村除根据情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6.国家如何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答:《老年法》明确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  相似文献   

7.
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发展以及生活的多样性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如今,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继承合同的案件,但是我国现行法却没有相关的规定。为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局面,笔者试图站在司法的角度,运用各种解释论的方法为被扶养人和法定抚养义务人之间签订的继承合同找到最适合的法律适用条文,即《继承法》第31条的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我的邻居胡姣秀老人早年丧夫,后与同母异义的弟弟何某共同生活。一日,她煮猪食被大面积烫伤,之后身体虚弱,逐渐丧失劳动能力。何某嫌其白吃饭,谎称背她去敬老院,竟把她丢在邻乡的深山中,幸亏被人发现送回。此后,胡姣秀老人由村民轮流供柴送水,乡、村两级救济钱粮。这样过了些日子,老人与本组村民王某经公证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胡姣秀的生养死葬由王负责,胡去世后将所有的5间房屋及用具全部赠送给王某。依照协议,王某将老人接到家,后见老人愈加衰弱,又把老人送回原处。老人无所依靠,只好仍由本组村民轮流…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接受教育是一项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负有进行开展教育并让每一个青少年享有平等受教育的义务。本文旨在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现实情况出发,分析造成农民工子女进城“上学难”问题的根本原因,进一步提出如何解决农民工子女进城“上学难”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0.
王琦 《当代老年》2014,(1):12-13
问:因儿子不孝,年届七旬的我们于半年前与邻居李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言明由李某负责我们的生养死葬,我们现在居住的价值逾百万的房屋,则在百年之后归李某所有。儿子获知这一消息后,为使房屋不被“流失”,悄悄用我们的身份证、房产证,通过“走关系”,在3个月前便已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我们直到现在才得知真相。可面对我们恢复原有登记的请求,登记机关却以木已成舟为由拒绝。请问:我们究竟能否要求恢复原状?  相似文献   

11.
滕玫 《职业》2001,(2):36-37
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一、作为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主体的法律适用 “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和资格。《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则从16周岁开始,终于退休,这与民事权利能力明显不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依法取得劳动权利和…  相似文献   

12.
《伴侣(A版)》2013,(2):32
正问:我叔叔六十多岁了,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一直非常疼爱我。一天,叔叔拿出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要我签字,协议规定由我给他养老送终,将来他的房产和存款都由我继承。因为我父亲兄弟4人都还健在,我另外两个叔叔也都有孩子,为了防止横生枝节,叔叔让我暂时保密,说等他去世了再把我们的协议公开。这等于协议是秘密签订的呀!我签了字,可心里一直嘀咕,这协议有效吗?答: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究其原因,大都与当事人未能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有关。根据《劳动法》第三章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才算确立了劳动关系,才能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因此,劳动者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要使所签合同能够确保不侵犯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就必须了解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及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提高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  相似文献   

14.
编辑同志:我是年近七旬的农村妇女,丈夫去世后,又与丧偶多年且无子女的刘老汉结了婚。但刘老汉年迈体弱,收入微薄,我俩生活十分困难。于是,我要求亲生儿女赡养,他们以我再婚后有人扶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请问:再婚后能否要求子女赡养吴来娣吴来娣同志:您可以要求子女赡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  相似文献   

15.
报载,杭州市兴起了一种新型的结婚宣誓仪式,内容有“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自始至终地善待对方的老人”等等。杭州市民政局颁发结婚证书有规定的程序:先由颁证员宣读颁证词(一共5条道德法律准则),新人站在台前郑重  相似文献   

16.
尉官:日本从1868年的明治维新开始迈上了现代国家的发展道路。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国家的保障制度还很不成熟,家庭内的扶养,地域的相互救助和企业内的福利事业是当时社会保障的中心。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47年实施的宪法第25条:“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生活水平的权利。”规定了公民的生什权并得到国家的努力义务,以期充实社会保障制度。在战后的混乱时期,为了救济贫困者,不得不以公共扶助为中心、到了ZO世纪SO年代后期,终于建立了福利国家体制的基础,作为该体制的核心是在1961年实现了国民皆加入保险和国民…  相似文献   

17.
《职业时空》2005,(21):16-16
第一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申请直销应提交其在指 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金 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为现金。 第三条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 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  相似文献   

18.
《老年人》2003,(11)
编辑同志:我买了一套住房,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物业公司要求住户分担其用房租金,我觉得这笔收费不合理。请问:住户应该承担物业管理公司用房的租金吗?秦如轩秦如轩同志: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64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  相似文献   

19.
一、不要与律师私下签订委托合同。《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所以,当事人聘请律师,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同时向该所交纳代理费。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让当事人选择自己信任的律师参加代理。这样如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就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而私下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可能会使当事人承担更大的风险。二、不要到案件开庭前才请…  相似文献   

20.
《老年人》2003,(10)
编辑同志:我的姨妈临终前立下遗嘱,她的一副价值800元的金耳环留给我作纪念。姨妈去世后清点遗物,发现这副金耳环不见了。请问我可以要求用姨妈别的遗物替代吗?王晓王晓同志: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对自己死后的财产进行预先的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称为遗赠,接受遗赠的人称为受遗赠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