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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路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109-112
“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的一项法律制度,它肯定了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的正当性,符合中国古代礼法并用的律法特点。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对权利的维护,法律成为维权最重要的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如果将“亲亲相隐”法制化,则意味着,在现代法律中血缘亲情将成为能够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如此一来,司法何以体现公正,如何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将“亲亲相隐”法制化的观念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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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亲亲相隐”之本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学术界围绕"亲亲相隐"与儒家伦理的争鸣中,《〈论语〉"亲亲相隐"章重读》一文认为争议双方均误读"隐"之含义,故力图从字义训诂入手释"隐"为"直",再借助文献佐证推翻传统释义。但这一观点无论是在训诂释义上还是文献佐证上均存在着主观臆测、过度引申、片面解读等问题,因而是难以成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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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传统刑法中"亲亲相隐"原则的产生、演变及其特点的考察,探寻其现实意义及对现行刑事法律的启示,为完善现行刑事法律提供借鉴,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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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中“直躬证父”的故事阐发了儒家伦理“亲亲相隐”的原则,揭示了儒家面对家庭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伦理冲突所作出的独特诠释。其中,“叶公之直”作为烘托儒家伦理要求的参照物,在现代性语境下十分呼应地描绘了现代西方社会的共同体模式。而黑格尔和施蒂纳对《安提戈涅》的解读为解析叶公“荆蛮之豪”的思想内涵提供了相当丰富的补充。黑格尔主张主体生存必须跨越家庭血亲达到国家公义的水平,施蒂纳则揭示了国家共同体的虚幻性与个人功利的真实性,二者的思想作为同一逻辑的不同环节展现了现代个人主义的虚无主义宿命。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和施蒂纳表达了他对消除异化、恢复人本真自由的“真实共同体”的理想追求,这一旨归构成了马克思对“亲亲相隐”难题的现代诠释。以“亲亲相隐”与《安提戈涅》为线索进行比较,可以揭示儒学与马克思思想在共同体理论方面的共通性,从而为我们理解中华文化在现代语境中的新境界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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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作为中国一项法律制度资源,是有着深厚的人性动因和心理基础的。从人类共性和本土心理学的视角探析亲亲相隐的人性动因和心理基础,透视该文化设计所体现的对人性的终极关怀,以及在中国人的生活中的独特内涵和功能,从而为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如何明智地对待这一制度资源拓展新的理解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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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之可能性”与我国刑事法的“法治圣贤定位”——从“亲亲相隐”的角度观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要把某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一定建立在能够期待绝大多数人为相反的行为这一判断之上。所谓"期待之可能性"实际上是刑法的人性基础考量问题。我国现行刑事法制裁近亲属之间的包庇、藏匿、伪证等"相隐"行为,实际上建立在"法治圣贤定位"之上,这样的定位是值得反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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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设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悠久的历史渊源,但我国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典对此均未作规定.鉴于亲亲相隐制度深厚的人伦情感基础及其在国外现行刑法中仍多有体现的状况,我国未来立法应当重新考虑设立这一制度,对其适用范围、在刑法中的具体形式以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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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晓彦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95-100
把我国古代的“亲属容隐”制度置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人性、心理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语境中进行考察,探究其产生的必然性和在当时的合理性,进而考察导致该制度产生、存续的要素在当代的存在状况,及其在当代被赋予的人权和正义价值,最终得出结论:该制度在当代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理应被吸纳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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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的观念是儒家亲情伦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古代至民国时期在量刑时予以减免的根据。此观念和法律规定在西方亦有体现。“亲亲相隐”体现的是人的天然本性,“大义灭亲”维护的则是法律的正义。国内学术界就此问题曾展开过针锋相对的论战:一说“亲亲相隐”虽然有违现行法律,但它符合和顺应人性的正当发展,现行法律应做适当修改;一说“亲亲相隐”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情与法历来就是困扰着人类的问题,但我们不仅在学理上更应该在实践中去寻找一条两者相融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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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亲亲相隐”思想最早源自中国古代先秦儒家“父子相隐”的理论学说,随着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最终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并经久不衰,持续至清朝末年。作者考察了其思想的源起以及在中国历代法律制度中的体现,探讨了传统中国法律中的道德因素以及该制度的历史成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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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亲亲相隐”的合理性看现代中国证人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亲亲相隐原则的内涵及其发展 (一)亲亲相隐的内涵.亲亲相隐原则,又叫"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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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林桂榛先生发表在本刊第四期的商榷文章《苏格拉底对"予告父"表示赞赏吗?》一文的回应.笔者指出.将儒家的"互隐"解释为"沉默不言"是说不通的,而亲亲相隐"作为经典叙述"、"作为制度叙述"和"作为人性叙述"也决没有林先生所说的那种"区隔";苏格拉底赞成"子告父"是因为它本身的"公正",而不是因为游叙弗伦为它提供的虚假的"虔诚"这一根据.林先生对我的指责要么没有击中目标,要么击中了他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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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相隐、君臣相讳与即行报官——儒家“亲亲相隐”观念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不可坑人害人、应该爱人助人的正当原则看,孔孟首倡的父子相隐、窃负而逃是一种不正当的观念,不仅会在亲亲相隐中导致为了偏袒自家亲属的不应得私利、不惜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损人利亲后果,而且会在官官相护中导致为了偏袒君主官员及其亲属的不应得私利、不惜损害普通民众正当权益的损民利君后果,甚至还会在大义灭亲中导致为了维护统治集团的专制利益、不惜损害自家亲属正当权益的损亲利君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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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娇娇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2013,(4):10-15
儒家思想为“亲亲相隐”制度提供了伦理上的正当性基础。“亲亲相隐”的原则和制度萌芽于春秋、秦、汉初时期,发展于唐、宋、元、明、清,在清末至民国时期实现了近代化转型。“文化大革命”以后,“大义灭亲”取代“亲亲相隐”制度。然而,《刑诉法修正案》的颁布改变了这一状况,使其精神如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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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70-72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亲属间有相互作证的义务 ,其规定是否合理 ?我们可以从这个问题入手 ,通过对中国与外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考察 ,及“亲亲相隐”制度产生的根源及必要性分析 ,进而提出在我国应建立亲属作证特免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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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亲亲相隐问题再答四儒生(之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7年,江苏的<学海>杂志第1期发表笔者长文<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批评郭齐勇教授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引来陈乔见、丁为祥、龚建平和胡治洪四位先生的反驳,四篇反驳文章载于<学海>杂志当年第2期;笔者于该杂志当年第4期又发表回应文章<就亲亲互隐问题答四儒生>,对四篇文章逐一作答;该杂志于当年第6期又发表四位先生的再反驳.现在这篇文章是对去年<学海>第6期所载四篇针对我的文章的再回应,其中有关儒家亲素互隐问题的争论仍是核心,但扩展到如何解读中西经典、如何评价中国传统文化、如何理解道德和法律、理性和仁德的关系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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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规定否定"亲亲相隐"而主张大义灭亲,这有失司法正义.我国应当吸收"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精神,在窝藏、包庇罪立法中增设有关容隐权的规定,在一定的亲等范围内设置容隐权并把握好"度",设定相应的限制条件以避免亲情原则被无限制地滥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