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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中国传统法制的研究中,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立法长期成为研究者们关注的焦点。这一方面因为秦汉以降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使中央立法成为全国通行的规范;另一方面,作为这一观念的伴生物,传统史料以反映中央法制状况为主要内容,也使人产生帝制中国中央法一统天下的立法一元主义印象。随着法制史研究逐步由立法推展到司法实践领域,地方官府在法制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与中央立法的关系、乃至中央一地方关系的复杂性,日益为研究者所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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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宪法与政治发展的新视角剖析"联省自治"运动中省宪制度特色,重点分析省宪制度设计与创新之处.其中省政体制度特色表现在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方面,主要内容有行政权力的双首长制、行政与立法关系失衡、司法权力增强、直接民主制的广泛采用.而在处理地方与国家关系时,省宪则凸显地方合理分权与过度分权并存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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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独立”为目标的清末司法改革,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新型司法机构,移植了外国先进的法律,并以立法的形式巩固了这一系列成果,为法律现代化奠定了基础。本文试阐述司法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展示其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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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第100条的规定,地方立法不得与中央立法相抵触.在判断地方立法是否与中央立法相抵触时,可以按照两者之间的差异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考察.原则上,在地方立法重复、具体化中央立法的情况下,不构成抵触.如果地方立法作出了创设性规定,则其与中央立法是否构成抵触,取决于其是否背离了中央立法的目的.如果公民无法同时遵守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则相关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构成抵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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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作为一种公私合作模式,顺应了我国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在我国引进以来,至今已是生机一片.但是有关BOT的立法供给却有诸多缺漏,例如立法层级不高、标准不一、定性各异和争端解决中司法方式不彰等等.地方的BOT立法数量不少,但中央部门的立法明确可以分作两个发展的时期.对比各国、地区的立法,在行政程序法早已提到议事日程之际,BOT的立法选择已是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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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关系的变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关系是国家法律体系建构中无法回避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之一。从我国中央地方立法权力关系的演变看,尽管不同历史时期地方权力大小各异,但相对于中央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是逐步扩大的;在中央立法权缩减的同时,地方立法权总体上呈扩张趋势,究其原因在于我们对国家结构形式与分权关系认识的加强、治理方式的民主化和差异性国情下的市场经济。面对纷繁复杂的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我们应在法制统一的原则下,适当扩大地方立法权;实现立法权的均衡下放;力求权力配置上法制化和科学化,运用立法监督制度规范中央地方立法权力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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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公司立法的联邦主义模式是美国公司制度兴起以及社会繁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因素,我国学者基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所形成的不同利益诉求、实际上存在的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各种分权、以及我国统一型<公司法>的整体疲软等缘由.试图以地方分散型的公司立法来充分激发公司法这一法律手段的社会效用,但公司制度演变历程表明.只有当公司制在民主政治理念影响下完成了反特权的民主化改造后,公司立法的联邦主义为公司经营自由化所提供的法律可能才能真正发挥其社会效用.对照我国公司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问题的原因,公司立法的联邦主义在我国还只能是一道远方的风景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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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中部地区崛起这一重大战略实现的必由之路,中部地区经济一体化需要有法制保障.在地方法制统一实现困难和国家统一法制无法充分满足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的情况下,法制协调呼之欲出.法制协调是破除地区封锁、平衡各省发展利益、明确各方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权责的有效路径.在借鉴长三角、环渤海地区法制协调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特色,中部地区法制协调可以构建中央协调和地方协调相结合的协调模式,建立和完善立法协调、行政执法协调、司法协调等协调机制,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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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古地区买卖人口的违法犯罪行为较为猖獗,对边疆地区的社会危害尤为重大,不利于边疆人口的管理,也会造成社会动荡,因此打击人口买卖、保护妇女儿童对于当时的人口管理和社会稳定十分重要。从清代归化城土默特档案入手,解剖“蒙人布木伯尔等拐卖人口”这一典型案例,梳理清代土默特有关人口买卖的36份司法档案,可以较为完整地还原清代蒙古地区买卖人口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从中央与边疆部族的关系考察,也体现了中央法与地方法、中央与边疆地区的关系,《理藩院则例》中央法与《蒙古律例》地方法的内容互相尊重,体现了清代中央政府与蒙古地区的制衡关系和清政府治理边疆蒙古地区的政策与谋略。清代土默特档案中司法判决的相关内容显示出蒙古地区逐渐认同中央《大清律例》的趋势,也体现出其严惩买卖人口行为的立法态度和相应减轻处罚的司法实践操作。这种法律表达与司法实践的背离现象,充分展示了清代统治者在制定、执行法律时,既能坚守中华法系传统,又能灵活应对社会变迁的务实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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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环境职责纵向配置是行政领域“生态环境法典”与地方环境立法实现外部体系协调的重要耦合工具。但统一性法典与多样化地方立法存在协调配置纵向地方政府环境职责的体系化张力,集中体现为职责纵向划分在中央、央地、地方立法中产生的职责不清、职责重复、职责缺位的递进式困境。部门宪法、整体政府、客观诉讼等理论有助于区分地方政府的差异性环境事权,为地方政府环境职责纵向类型划分的完善提供标准指引。应将省、市、县、乡四级政府的环境职责纵向序构为制度建构、综合管理、具体执法三种类型,进而通过“生态环境法典”与地方环境立法协调配置授权、组织及程序规范,合理分配三类纵向职责,加强法典向下引领与地方立法向上兼容的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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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及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地方立法中规定行政处罚权本质上是一种"不安全"的权力,任意扩张或滥用行政处罚规定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防止地方立法中滥用行政处罚规定权,我国应当科学、合理配置和划分地方立法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及边界,加强立法监督,完善立法程序,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使地方立法中行政处罚规定权由"不安全"的权力变为"安全"的权力、规范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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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下,地方立法因其既是中央授权的产物又要对地方人民负责而呈现权能分治的状态,但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因制度实践与法律规定的部分背离而使地方立法的权限与能力成为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而在法治框架下地方立法的权能问题就转换为如何在中央与地方间合理配置立法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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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之一 ,其功能是由组成国家横向权力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以及组成国家纵向权力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承担的 ,这些机构在制度变迁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特点。同时 ,作为相对于个人和社会团体的制度变迁主体 ,国家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和作用 ,但也存在着一些局限和弱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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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民主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科学发展观的内容主要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法治文明是一个关涉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等多方面的理念,也可以说是一种文明范式,其中核心应当是立法文明、执法文明和司法文明。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探索法治建设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法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和法律服务必须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关怀人的全面发展。因此,要加大地方立法力度,增强法律保障措施,加快行政执法和司法体制改革,积极培育行政执法及司法人员的法治理念,强化和完善行政执法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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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立法的现状及解决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编制科学的地方立法规划、计划,是提高地方立法科学性的关键;建立健全地方立法起草制度,是推动地方立法民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突出地方特色,提高地方立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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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在进入精细化时期后,逐渐开始由细化、执行中央立法的执行性立法向着具有先行性、补充性和地方特色的创制性立法转变。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地方创制性立法在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一些偏差,表现为“形式增长”、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立法的“地方性”特点不鲜明等,暴露出地方立法存在对法制统一的传统理解与先行先试之间存在张力、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冲突等现实问题。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健康发展要求从法理上对立法理念进行革新,主要包括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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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现状要求我们在立法模型的选择上必须有针对性地、务实地展开.结合中国立法实践经验和立法体制探索,更是根据中国地区间的差异(既有历史传统方面的因素,也有地缘方面的原因,更有政策方面的根源)这一现实,现阶段可供经济一体化进程选择的立法模型可以概述为三种:地方主导型、中央主导型和临时过渡型.这三种模型中,重点在于对前两种模型的探索.其中,地方主导型根据创制主体的不同又可细分为政府主导型、人大主导型和联合立法型三种;中央主导型根据中央在立法活动中的具体影响和作用又可细分为中央单一主导型、中央地方结合型和中央指导型三种.模型只是一种参照,不是定势,更不是羁束,需要以务实的态度加以选择和适用,更好地保障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