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7 毫秒
1.
国际法治要求加强国际法的立法质量和系统性,改善遵守国际法的状况,完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外空国际法治面临着条约内容严重滞后、新领域依赖软法治理并出现碎片化趋势、外空法的执行单纯依赖国家意愿、欠缺外空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外空国际法治的发展有赖于适时修订五大外空条约,进一步完善外空软法,改进外空条约的执行情况和建立有效的外空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2.
外空商业化利用, 使空间活动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使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空间商业运载服务和空间资源的法律地位等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和发展。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统一国际私法协会及主要空间国家通过研究、国际合作及国内立法等方式为国际空间商业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作为世界空间大国, 中国也应积极参与国际空间合作, 以促进国际空间商业立法的完善,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国的空间商业立法, 促进国家对外空的商业化利用。  相似文献   

3.
论中国《航天法》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的航天事业近年来不断取得重大的进步, 相比之下, 中国的航天立法相对滞后, 《航天法》立法已经成为中国航天事业发展的关键。《航天法》立法是维护国家外空安全、进行国防建设、航天技术创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包容性发展的需要。《航天法》立法是中国航天产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中国外空资产和空间活动的安全、空间商业活动的发展、突破外空外交困境和发展中国外空战略的迫切要求。中国《航天法》立法已经具备一定的社会共识和立法实践、立法研究、国际立法借鉴以及国际合作借鉴等基础。  相似文献   

4.
外空领域的国际合作开展得如火如荼,此类合作可以在不同的层次、不同的领域展开。亚太地区一直以来注重外空活动的合作,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区域性的机构涉足空间法的合作。建立亚太空间法中心的提议正是对此需求做出的一个回应,希望该中心的建立能够促进亚太地区空间法的教学和研究。此中心应该是独立、中立的学术机构;至于建立的模式,认为在没有一个其他更好的平台的情况下,亚太空间合作组织下设空间法中心不失为次好方案。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区域空间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结合美俄卫星相撞事件,对外层空间法中的损害求偿、空间碎片与外空安全规则这3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将"责任公约"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应当为绝对责任所取代,将空间碎片造成的外空环境污染界定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并应在国际范围内制定有关外空安全利用的规则,使外空的安全利用成为与和平利用相并列的国际外空法原则。  相似文献   

6.
外空活动私有化和商业化的趋势凸显了外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外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构必须考虑外空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外空智力成果并不因其完成地点为无主权的外空而受到影响,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知识产权法决定是否授予知识产权。但在确定外空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及对外空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时,应对现行知识产权法进行改造,以兼顾外空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和鼓励外空科技创新的目的。类推船旗国法理论将登记国法适用于在该国登记的外空物体存在理论和实践的缺陷,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直接予以规定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协调方式,而“外空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则仍需通过国际条约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7.
2008年6月3日,法国总统萨科奇颁布了关于空间活动的第2008-518号法律,即《法国空间活动法》。法国从此有了规制其空间活动的基本立法。本文对该法的基本内容作了适当介绍,并作出了如下评价:该法构成了法国空间立法的核心与基础;该法体现了当今各国空间立法的发展趋势与方向;该法中的某些定义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和创新意义;该法的原则性规定为法国相关后续立法创造了条件;该法的通过是法国履行有关外空条约义务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反卫星试验问题引起国际上诸多关注。文章从现行法和应有法的角度,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规定,论证了中国反卫星试验在现行空间法律体系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指出目前并不引起国际责任,并对空间碎片的未来规范问题提出了设想,国家可以通过由法律意义的相应行为来确立新规则。文章还指出,国际社会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外空条约中的“有害污染”一词的具体含义。  相似文献   

9.
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是可持续发展概念在外空领域的延伸,所以它与可持续发展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对比可持续发展原则,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原则应是外空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涵包括代际公平、代内公平、长期可持续利用和外空环境与外空活动一体化等四个方面。在现有外层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形下,强调并践行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所面临的问题包括空间碎片问题、地球静止轨道问题和空间环境污染问题。国际社会正在制定《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这对解决上述问题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把这一原则规定到《外用条约》中来,或有意推动使其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使其发挥法律规范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国际空间合作有多样的形式.1996年联合国《国际空间合作宣言》为国际空间合作确立了八项指导原则,国际合作可以为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工作提供技术和资金的支持,以及法律规范的支撑,故非常必要;然而在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工作中的国际合作经常受到国际政治的消极影响,既缺乏国际协定或国际习惯的规范,又没有国际组织或机构的监督执行,所以目前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问题的解决只能寄希望于《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指南》的制定和执行,但是该指南23关于国际合作机制的规定就有很大的局限性;鉴于此,国际社会可以在技术合作、法律合作、设立基金会、设立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委员会或国际空间合作组织等方面加强合作以促进外空活动的长期可持续性.  相似文献   

11.
未来的战场将在太空,“天军”也将成为21世纪的决定性军事力量。然而,中国在2007年进行的一次反卫星武器试验却在国际上饱受非议,通过分析《外空条约》第4条的内容以及美国的外空军事发展现状,可以发现中国发展反卫星武器不仅不违反外空法且具有正当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空间核动力源的使用是满足人类深远太空探索任务动力源需求的必然选择。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安全风险因素以及空间活动对地球的广泛影响,如何安全使用核动力源是国际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目前,直接规范空间核动力源的国际文件只有1992年通过的《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以及2009年制定的《外层空间核动力源应用安全框架》。该两文件为空间核动力源的应用提供了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的技术性规范,对于备受关注的安全问题也提供了相应的安全标准。但是,它们都属于软法,即该两文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在适用上缺乏强制性。从空间立法的发展模式来看,短时期内在空间核动力源领域缔结专门的国际条约不太现实,通过各类软法为各国提供自愿遵循的规范指引并由各国根据实际需求逐渐将其纳入到其国内法律规则体系中,逐步实现空间核动力源国际规则的统一不失为较好的折衷办法。  相似文献   

13.
外层空间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既不是"无主物"、"公有物",也不是"共有物",人类对其并不全面享有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人类对共同继承财产享有的权利近似于用益物权。"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不是国际习惯、国际法原则、强行法、政治性质或哲学性质的观点,它是尚在发展中的具有重要进步意义的一个国际法概念,是对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高度概括。  相似文献   

14.
《外空条约》等五大条约是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内容,也是撑起外层空间法大厦的五根柱子。这五大条约共同确立了外层空间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时至今日,它们又各自面临一定的问题和挑战。五大条约面临的这些问题与挑战能否很好地解决,是外层空间法健康发展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空间环境保护是1967年《外空条约》确立的空间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而且诸多空间法条约的条文也有这个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是这些条文并不能有效解决空间环境问题,特别是空间碎片带来的环境问题。这种系统的法律制度的缺失与“空间碎片”没有统一的定义有关。虽然各国对空间碎片问题采取了许多技术措施,但是制定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仍然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和《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的起草历史表明,当时可以飞往外层空间的只有宇航员或宇宙飞船上的工作人员,因此,《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和《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中的“宇航员”和“宇宙飞船的船员”是不包括外空游客。尽管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在载人航天器上的每个人,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在其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时,都应有权获得援助。但需要国际社会通过新的国际立法予以扩大解释“宇航员”和“宇宙飞船的船员”的定义,确立关于外空游客的法律地位,或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扩大解释《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7.
任何法律制度都包含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为保障受损害一方能有效追偿,法律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中国国内民法规定有损害事实且该事实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确立国际责任制度,提出不论是国际不法行为还是国际法上不加禁止的行为皆应通过恢复原状、赔偿或补偿等方式来承担损害赔偿国际责任;空间法上损害赔偿主要见于《外空条约》的原则性规定和《责任公约》具体规定中。现有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条约规定分散、术语定义模糊、缺少对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条约间选择适用不明确等不足。因此,完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机制,应从统一外空条约方面入手,通过定期修订外空立法,进一步明晰对损害、发射国、空间物体的定义,增加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规定,使得损害赔偿条约间的选择适用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18.
目前,航天搭载物实验已从早期的纯科学研究向民用、商业化方向发展,并且呈现出国际合作的新特点。而航天搭载物知识产权在授予条件、申请主体等诸多方面面临着困境,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在适用于航天搭载物时需要作出新的解释。为鼓励各类实体积极从事外空研究与开发,各国应在外空条约的基础上制定双边或多边协定,并且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的立法经验完善国内立法;各国应就制定航天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加强国际磋商与合作,以适应外空活动商业化、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19.
欧洲空间局和欧洲联盟分别就空间合作框架和空间应用发展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且形成了以上述两个国际组织为核心的欧洲共同空间政策,在世界范围内独具一格。两个区域国际组织之间不仅在空间项目上互相合作,在空间法律政策上相互协调,并且呈现了机构上相互融合的趋势。欧洲的空间法律和政策对中国和亚洲的空间法律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