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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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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果加重犯之基本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诗忠 《学术论坛》2007,30(11):141-146
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罪行为具有加重结果发生的内在危险性或者说实在可能性;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均是同类法益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加重结果表现为基本犯罪法益的上层法益受到了损害;基本犯罪的侵害对象与加重结果的受害对象必须同一;危险犯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存在既遂与未遂形态,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是加重结果已经现实发生.  相似文献   

2.
择一罪过立法是中德刑法中共有的立法现象。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80%。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90%。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罪过形式,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罪过形式;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完全相同,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或轻率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不尽完全一致,而且对同一犯罪的过失犯(或轻率犯)的处罚均轻于故意犯。这些差异表明,德国刑法在明确性原则和责任主义的贯彻程度上均比中国刑法彻底,值得中国刑法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3.
法律认识错误,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被纳入犯罪主观特征中来加以研究.它涉及故意的本质、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故意与过失的区别等问题,其中最有疑问的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没有任何认识,而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非犯罪行为时,是否阻却犯罪的故意,是否成立故意犯罪.从法律错误的概念和分类等基本问题入手,分析和探讨了行为人法律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问题,认为最狭义的法律错误应该阻却故意.  相似文献   

4.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造模式从内部来看,主观面属于平行性罪过,即基本犯的犯罪故意与加重犯的犯罪过失两者之间虽然有主次之分,但两者不仅在起因上各不相同,而且所指向的犯罪结果也不相同,相对独立;客观面呈现梯度质变关系,即基本犯侵害的法益与加重犯所侵害的法益是成正比的梯度关系.从外部来看则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即基本犯与加重犯在外观上属于想象竞合范畴.正是由于其特殊而复杂的构造模式,刑法规范上才将其作为一种修正的犯罪形态予以特别规制,通过对其刑事归责原则的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中肯建议.  相似文献   

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启俊 《学术界》2008,17(2):211-215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学界对本罪罪过形式一直存有争议.通说认为本罪只能出于过失,但这会导致对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形的处罚真空;如果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本罪,又与一种犯罪只能出于一种罪过形式相矛盾,且法定刑设置也不合理.这种两难境地的出现是因为现行立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同时增加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条款.  相似文献   

6.
大陆法系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三阶层理论,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有责性的内容由刑事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等主观方面的要素构成,被称为主观责任.我国刑法理论的刑事责任包括决策过失责任则属于后果责任,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受的刑罚处罚.因此,刑事责任与犯罪构成存在着密切联系.一般说,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应负刑事责任,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但具体到决策过失类犯罪时,对其构成就由职务身份、过失心理、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要素组成,并不完全等同于犯罪构成.确立决策过失责任形式可以细化刑事责任的分类,丰富刑事责任的理论体系,精确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活动,有助于正确地认定、惩治和预防职务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7.
严格区分计算机信息犯罪的刑法学或犯罪学属性、狭义属性或广义属性 ,在非专指侵害计算机信息罪的场合 ,并无必要。从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的属性 ,以及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刑法的要求来看 ,有必要将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的犯罪客体的归属对象予以扩大。侵害他人计算机信息的犯罪行为更适合脱离盗窃罪而单列罪名“非法窃取、使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主观过程构成要件 ,应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必须认清构成该罪的“后果严重”是已然还是未然性的。  相似文献   

8.
一直以来,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是刑法学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但无论怎样争论,都是围绕着基本犯罪未遂与加重结果未发生对结果加重犯未遂是否存在影响方面展开的.因此,笔者以研究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这两个方面为基础逐步分析,认为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但仅存在于以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故意的前提下,基本犯罪既遂而未发生加重结果的场合以及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发生的场合.  相似文献   

9.
于洪伟 《学术论坛》2005,11(6):107-109
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刑法学界对其主观方面存在着诸多争议,主要集中于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和是否包含间接故意。文章认为,我国刑法坚持责任主义,禁止严格责任的适用;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应当明知持有物品的性质。  相似文献   

10.
<正> 我国刑法分则对“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的不同、作出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过失杀人罪的规定。对轻度暴力引起他人死亡的并未规定应当论罪,然而在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1.
法定犯罪目的的实质探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彭辅顺 《兰州学刊》2004,5(2):148-150
法定犯罪目的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明文规定的犯罪目的。对于法定犯罪目的的实质的认识 ,中外刑法学者看法不一 ,主要有特定犯罪目的说、犯罪动机说和追求超故意的结果说。本文在评析特定犯罪目的说与犯罪动机说二者缺陷的基础上 ,基本肯定追求超故意的结果说 ;并认为在目的犯中 ,犯罪目的具有二层结构 ,法定犯罪目的属于其中的第二层次犯罪目的 ,其实质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超出直接故意意志内容的最终结果。  相似文献   

12.
犯罪的共同要件,是透过各种具体犯罪行为所包含的条件综合而来的。任何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都是侵犯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主观方面又同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密切联系着。单有使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的某一方面受到损害的行为,但是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思想,缺乏罪过,对这种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相反,如果单有侵犯社会主义制度、社舍秩序的某一方面的罪过,而无侵犯的罪行,  相似文献   

13.
所谓想象上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行某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行某一犯罪,而其所用的方法(手段)行为或所获得结果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在某些国家地区的法规里,都把这两种犯罪各按其所触犯的最重刑处断,并规定在同一条条中,例如日本刑法第五四条第一项“同一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或作为犯罪手段或结果的行为,触犯其它罪名的,按照其最重刑判处”。台湾现行刑法第五五条“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犯他罪名者,从一重处断”,就是这样。我刑法对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将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理论上,“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称直接故意;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称间接故意.刑法第12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在理论上,前者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不同于通常所理解的“故意”或“过失”的犯罪心理状态,即“犯罪的侥幸心理.”犯罪的侥幸心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寄希望于偶然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试举一例:××省治淮指挥部在赶修××水库时,该工程工作人员某甲已发现悬崖处石壁破裂,随时有坠落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马上下令停  相似文献   

15.
刘隽 《兰州学刊》2007,(4):97-100
突发性犯罪的主观罪过即突发性故意,其特点是在强烈的情绪爆发的冲击下,行为人对于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的认识及意志因素处于一种模糊、不清晰的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模糊认识与模糊意志并不代表行为人是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仅能说明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违法性意识较弱,不是一种经过深思熟虑后的犯罪行为,不一定意料到了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但毫无疑问,行为人是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以满足自己一时的情绪平复.与一般的直接故意不同的是,突发性故意行为人更侧重于追求行为实施时的快感以平复情绪,而一般的直接故意则侧重于通过实行行为的实施实现犯罪目的,完成犯罪结果的满足.据此,与刑法理论通说相异的是,文章认为突发性犯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而不是间接故意犯罪,突发性犯罪具有中止与未遂两种犯罪停止形态.  相似文献   

16.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增设的新罪名,是身份犯,只有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其犯罪主体。本罪从客观上看是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在适用上,其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徇私"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客观行为。行为人受贿后渎职的,应按照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予以并罚。  相似文献   

17.
随着现代工业突飞猛进地发展,在创造社会财富增加公众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某些负面影响,而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危害后果又往往具有多种因素交合的特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难以被司法机关及公众所觉察和知晓.而传统的刑事犯罪理论,对行为人定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及后果,必须持有罪过的心态,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无罪过就不存在犯罪.因此,我们认为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8.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及其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刑法上,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其立法根据可以认为是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但将醉酒状态下的行为笼统地看作原因自由行为而予以追究,这不仅有违具体的正义,而且有停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因此,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问题,就具有现实意义。一、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与刑法原则之冲突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①。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处于“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的状态…  相似文献   

19.
任何行为都有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态,任何犯罪都有既遂形态,而不限于直接故意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可以划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与精神性危害结果,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危害结果是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犯罪既遂包括行为犯和结果犯两种形态.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是两个概念,犯罪未遂同样可以被规定为犯罪,危险犯就是被刑法规定的一种未完成形态的结果犯.  相似文献   

20.
对正当防卫的研究,我国法学界论述颇多,但对共同犯罪的正当防卫问题的研究尚显不足。由于司法实践中关于对共同犯罪的正当防卫现象多有发生,因此,对之做些必要的探讨对我国司法实践是有益的。 一、对共同犯罪的正当防卫的对象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这一概念出发,共同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是:(1)犯罪主体方面,在共同犯罪中必须是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2)犯罪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故意的内容应该是统一的;(3)犯罪行为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与同一的犯罪目的相联系,就是说一方面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一个整体的犯罪活动,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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