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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何先生在一家商厦购买了一架照像机,按商家的规定,消费满300元即有赠品,李先生购买的这架照像机价值2000余元,赠品是一台小型收录机。可这台收录机李先生使用不到3天便出现了故障,李先生带着这台收录机去商厦交涉。售货员却告诉他,这是赠品,对质量问题是不负责任的。李先生只好抱着“这是赠品又不付钱”的想法打消了同商家评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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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先生站在自己新居的卫生间里,看着正在滴滴答答漏水的抽水马桶发呆:新居的一切装修都已完成,人也入住了,可就这花了1200元买的高档抽水马桶老不能用,修理了七八次了,折腾了小半年还是“跑冒滴漏”不断,卫生间因此迟迟不能正常使用,遇“急”还得跑下七楼到公共厕所去解决。经过七八次不见效的修理,丁先生明白这抽水马桶靠维修已经不行了,他想到退货,可未曾开口自己先犹豫了:这马桶已安装一段时间了,人家能同意退货吗?再说市面上通行的买卖“行规”一般是,保修可以,退货不行;包换可以,退货不行。这可把丁先生愁坏了。果然,当丁先生找到洁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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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类公益诉讼中,消协所涉的原告地位、诉讼请求和胜诉利益分配是制度实施和发展的关键。宜将“消费类公益诉讼”分为共益诉讼和众益诉讼,消协不独占其中的众益诉讼,并对消协的原告资格在案件范围和情形方面适当限制。应从消费者个人的损害和消费者群体抽象的损害两方面界定“补偿性损害”的范围;消费者不能对诉讼中具有共同争点的损失(如支付的价款)请求惩罚性赔偿,但可以就人身损害部分作出相应请求。私益部分胜诉的惩罚性赔偿金宜分配于公益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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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泳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3,(2):111-115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般民事赔偿制度的例外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对此制度有所涉及。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为中心 ,探析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赔偿范围等 ,对该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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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4日上午,我在黑龙江省富锦市的"手机大世界"五号柜台花1280元买了一部摩托罗拉E365手机(该手机有照相功能)。我要求店主刘玉梅开一张正式发票,但刘只给我开了一张保修单,并说:"这和发票的作用是一样的,如手机出现问题,凭此保修单就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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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张某每天都要到超市购买新鲜的牛奶,她在购买牛奶时还特别注意商品标注的生产时间及保质期。可是最近几天,张某在食用时却发现部分未过保质期的牛奶已经变质。张某找到超市,超市却以牛奶未过保质期为由拒绝赔偿。张某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张某,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即使产品未过保质期,商家也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所谓保质期,是指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对产品的具体特性进行研究后所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均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食品保管的条件较为严格,从生产、销售到运输等环节、过程中均可能发生影响商品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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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宪芬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3(1):27-30
自“王海现象”出现以后,理论界对此褒贬不一,司法界也没有一个统一判例,其中原由都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相关。对这一问题进行理论探析可以更好地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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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毅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2):23-2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双倍赔偿原则,有力地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的假冒伪劣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知假买假、打假索赔"的行为也遇到了法律的雷区,"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界定,需要从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不同角度予以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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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长期以来没有修改,其缺陷日渐明显,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确有进步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强化了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和作用,但也还存在着有待商榷的问题和改进完善的空间。应当充分把握好此次修法机遇,秉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遵循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进一步细化规定,进一步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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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时应注意: 1.投诉要及时 有的遇到消费侵权时,往往听信厂商的“许诺”:“明天”给你换,“马上解决”,等等。殊不知,时间拖长之后,会给消费者协会及时调查取证、调解带来较大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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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清泓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5):591-594
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在适用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我国消费者应享有的健康环境权,对经济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要研究,对“三倍”归责原则要进行多法整合的修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