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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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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原告需提供能够证明关联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则应当理解为因果关系的法律推定。将因果关系法律推定规则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合理性基础,如纠正人们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倒置”的错误认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平衡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标准应因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划分而有所区别,且受关联性事实认定标准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路径,我国学界主要有两种理论,即证明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二者均未能对司法实务之乱象进行有效的疏导,根本原因是都没有厘清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的内在关联以及各自的功能界限。基于现行法上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路径应该是:先由侵权人对因果关系的不存在进行证明(本证);若法官对此形成确信,再由被侵权人对因果关系的存在进行证明(反证)。采用此路径产生的其他证明难题,可以通过对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施加解明义务、运用经验规则、适度降低证明标准并依赖法官在证明评价中的能动作用等,予以有序化解。  相似文献   

3.
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法规中虽然有个别的关于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规定,但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事公益诉讼,为了清楚地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更好的理解,本文提出了民事公益诉讼概念及特征。  相似文献   

4.
李博 《社会科学论坛》2005,(16):118-119
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法规中虽然有个别的关于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规定,但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事公益诉讼,为了清楚地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更好的理解,本文提出了民事公益诉讼概念及特征.  相似文献   

5.
6.
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且有效的制度,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最能体现这一制度精神并最大可能地发挥其价值、推进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和谐发展的一项意义、效用非凡的法律制度。本文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目标、功能、理论依据等方面论证了现阶段我国架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环境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应该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受害人主要应承担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和两者之间存在一般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加害人主要应承担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方面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8.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维护公民及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制度已经得到认可;调解制度以其高效性、实用性和灵活性越来越受到重视。调解制度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体现了时代、效益和秩序价值,其理论基础是原告对环境公益的处分权。依“有限调解”原则,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特殊模式予以考量,凸显公益诉讼的特征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9.
《江西社会科学》2017,(9):203-20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一方面必须遵循诉权普遍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必须考虑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现实需求,因而其理论与实践必然产生现实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的规定作出妥当解释,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较大冲突,引发后者的法院受理之争、生存之危,以及前者的规则适用之惑.从理论根源分析,其冲突主要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内存缺陷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争议.从权力视角分析,其冲突映射行政权、司法权和监督权的逻辑演变:司法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掌控监督权并涉嫌僭越行政权,行政权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挤压监督权并有效反击司法权,而监督权从张扬趋向式微.协调二者冲突,可以按"微调""整合""重构"三种进路推进,形成以"行政执法先行、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民事公益诉讼补位"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法律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7,(9):209-215
毫无疑问,公益与私益有根本性区别。如果据此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民事诉讼在日常程序运作、甚至基本理论方面都应该不同,那么,这种差异被扩大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系统性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础理论的阐释表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民事诉讼程序、基础理论方面呈现出很高的同质性,无须强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职权主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调查制度方面,仅需要法官释明前置或者说在立案阶段履行释明义务,并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补充证据调查。  相似文献   

12.
为真正体现出生态环境的"生态"价值,严格落实"损害者担责"原则,更好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我国于2017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于201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但由于该制度与既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致使理论与实务层面冲突不断。《若干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两诉"衔接的空白,但衔接机制尚不尽完善。文章从当下现存问题出发,指出应当通过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核心立法、明晰其性质、根据适用范围厘清起诉顺位、以一审辩论是否终结为节点补足中止条款等四方面,对当前"两诉"的衔接机制进行优化,以期发挥出"两诉"的最大合力。  相似文献   

13.
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应当尊重一国的法治环境。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应当遵循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致、基本法律保留、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诉讼模式类型化等几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4.
章剑生 《浙江社会科学》2020,(1):52-58+66+157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私益诉讼的一种补充,后者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不可当然平移到前者。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构造呈现"双阶构造"诉讼程序和"混合主义"诉讼模式之形态,且行政公益诉讼本身具有督促程序前置、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特点,它们构成了本文讨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制度基础。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宜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涉及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除外。若照此原则仍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由法院在个案中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基于"双阶构造"的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客体是公益起诉人的检察建议和被告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相应地,具体证明责任分配是,前者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承担,后者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作为"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5.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对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是该诉讼制度的基础之一。我国相关立法虽然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但从实质上来说“,公益诉讼起诉人”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概念,甚至与传统意义上的“原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单纯突出检察机关的“原告”属性,无法满足民事公益诉讼这一特殊诉讼类型对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人的需要;而过度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属性,又可能使得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及法院三者之间所本应具有的诉讼平衡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对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问题需要从微观层面着手,即从检察机关内部、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不同方式三个方面来具体定位其所应当承担的角色,从而使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角色属性的优势得以发挥,同时又在最大限度上避免了其对诉讼平衡的破坏。  相似文献   

16.
我国有必要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受案范围应包括国有资产流失、环境侵权、产品质量和反垄断等类型案件.应该采用国家诉讼、团体诉讼和公民个人诉讼等三种诉讼模式进行,以维护国家和广大民众的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7.
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民事公益违法现象的严重化,我国民事诉讼原告一元化结构成了民事公益诉讼之障碍。本文从理论依据入手,结合对国外立法的考察,提出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的主张,即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但受公益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和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且任何关心公益的公民、相关团体、人民检察院都可以代表国家或公众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全面周密地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断增多,这对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民事公益诉讼就是为了解决对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国家和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参与民事诉讼就是其内容之一.检察机关既然可以作为"公益代表人",当然可以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而且还是目前提起公益诉讼最合适的主体.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创造性地规定了针对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没有明确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此产生很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该解释没有解决为何如此适用的难题。现有研究成果中赞成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观点,其理由并不充分;反对性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全面、充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罚款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相重叠,前者的适用应当优先于后者。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应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依据该条规定所获得的赔偿也不应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20.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的技改抵扣,法院作出了支持与不支持两种回应,学界对其法律性质提出了责任履行方式、判决执行方式、损失赔偿方式三种观点。对技改抵扣的法律性质不能笼统界定而应拆分理解:技改是责任履行方式,抵扣是责任减免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技改抵扣的根本误区在于用技改来抵扣责任,将技改作为责任减免事由。这不利于防止司法裁判中的擅断,也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还不利于提高产污、排污主体的技改主动性。对作为预防性诉讼请求之具体内容的技改,不应通过抵扣予以责任减免;对作为非预防性诉讼请求之具体内容的技改,可通过行政奖励、税收减免等措施予以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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