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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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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2.
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3.
医疗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方在治疗行为结束、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应严格遵守医疗服务合同的后合同义务,履行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与治疗效果密切相关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保守患者病情隐私的保密义务及病人依法查阅病历的协助义务等。在司法实践中,应科学认定医方是否违反医疗服务后合同义务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为患者利益的全面保护提供一条新的途径。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期限、事项界限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拟结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在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履行方式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四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保险缔约告知义务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意说与诚信说是两大法系不同法律体系背景下对保险缔约告知义务给出的合理解释。在保险活动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课以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履行应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进行,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应履行告知义务。对应告知事项的界定,我国保险法系采取“询问告知主义”。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包括过失、对具体询问事项未如实告知、该不实告知对危险测定有影响。违反如实义务的后果一般为解除合同,但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值得检讨。  相似文献   

6.
保险法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一方不必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方式应当为询问回答主义,履行有限的告知义务;投保人一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包括保险人解除合同和提高保费,法律对于保险人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基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 ,要求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投保人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 ,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在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立法、学说和判例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保险立法和实践 ,探讨了如实告知义务的涵义、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诸问题。  相似文献   

8.
医疗AI已逐步投入临床应用,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医疗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但患者往往处于一种无意识的“被支配”状态,其知情同意权可能受到损害,这需要法律及时予以回应,明确规定医疗AI临床应用中医生的告知义务。经由医生、医疗AI和患者3个维度的考察分析可以判断,医疗AI临床应用中医生告知义务的触发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医生未能实现“有意义的参与”,即医生或者不具备相应的监督能力,或者未采取适当的监督行为;第二,医疗AI的辅助决策将对患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这需要进行基于场景的程度判断。为形成更加具象的适用标准,医生告知义务的触发可以且应当与医疗AI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相衔接: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和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AI产品,不会触发医生的告知义务;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AI产品,原则上不会触发医生的告知义务,但行政及司法机关应当保留必要的裁量空间;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AI产品,将确定地触发医生的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9.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关于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义务的规定存有漏洞,依目的性限缩方法,用人单位履行公示义务不足以保障劳动者知情权的,应当履行告知等义务。违反公示与告知义务将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这与法律法规的生效情形不同: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存在可选择性、可推知性、主动获知义务强度、负面影响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故法律法规采"一体生效主义",而可能对劳动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规章制度宜采"各别生效主义"。此外,对于资格条件型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违反公示与告知义务的,应对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赔偿数额可相当于劳动者重新就业的成本。  相似文献   

10.
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依据的义务.近年来,我国学者对附随义务的研究不断深入,其中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即附随义务之违反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通过理论和案例分析,在附随义务之违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首先,在此种情况下,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能够满足发生、存续、履行三方面的牵连性,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原理;其次,结合合同目的判断理论,对违反各类型附随义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各类型附随义务之违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11.
不作为犯的归责问题最早是在因果关系的名义下研究的,但对于"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这一命题本身来说存在不少争议。不作为犯的所谓"因果关系"实应为"条件关系",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研究目的在于为不作为犯在客观面的归责奠定基础。具体来说,这一问题需要从以实质的作为义务为核心构建的"不作为犯之实行行为"和"作为义务之欠履行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的条件关系以及以违反义务的关联性为判断基础的"不作为犯实行行为之危险的现实化"等三个方面来考虑,且其结论必须考虑公众的刑法认同感。  相似文献   

12.
机票“超售”自引入我国航空业以来,相应配套制度的不到位致使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规范.航空客运合同应被认为属消费者合同的一种,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来处理争议纠纷.针对《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航空公司未对旅客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不能订入航空客运合同;由于航空客运合同面向对象广泛且数量庞大,不能如一般消费者合同那样一一提示与告知,但应以广播、张贴、牌示、放映字幕、特殊字体等显著方式公告格式条款并能为旅客所知晓的,可以认为航空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在“超售”事实的告知义务方面,亦应采与格式条款类似的告知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才得知机票超售的事实,乃航空公司告知义务履行方式不当,不应认定为对旅客实施了欺诈行为,不应有惩罚性赔偿之适用.此外,因超售拒载的延误赔偿应有相对确定的赔偿标准,可借鉴美国的作法,以实际损失为主、以延误时间为次要标准确立迟延履行的赔偿金额.  相似文献   

13.
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所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告知义务制度的合理构建也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石。本文依据保险法理论和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国保险告知义务主体、告知范围、告知义务之违反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  相似文献   

14.
报批是待审批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我国现有理论及立法并未对报批义务之生效、性质及违反义务之归责作出回答,无法满足实践之需求。秉承诚信与公正之理念,报批义务当以约定或法定方式产生,即便合同未生效,该义务的效力也不应受到影响。于报批义务之性质,无论从其产生还是债权保护本旨,亦或是维护公平之需,都应属合同义务。而报批义务系为促进给付利益之实现而生,且合同成立即已确定,并在义务人违反时可独立诉请履行或赔偿履行利益,故其当属从给付义务。就违反报批义务之归责,宜灵活应对,不应当然支持履行利益的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15.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基于医方在医疗活动中的多重角色和特殊地位,应该赋予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对应的抗辩权利。一般而言,在医方的强制医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告知义务履行不能以及患者身处无力行使状态、拒绝和放弃、家属代理时具有过错等情况下,可以构成医方对患者知情同意侵权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6.
在订立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正确评估以及保险费率的准确计算.因此,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告知主体之确定,告知方式之取舍,告知期限以及免除告知义务事由之判断,对保险人的正常经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告知包括如实告知和通知.告知的方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违反告知义务的成立条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免除应考虑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联系.同时,本文对<保险法>中有关告知的条款加以评论,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并对告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8.
投保人对保险告知义务的违反是心理、经济和环境等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该违反应该具备主客观两个要件,并会招致否定性的法律评价。但是,若存在对告知义务的限制条件,投保人无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9.
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是医疗合同关系。为使患者得到及时的医治,从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考量,对于危急患者,医疗机构负有强制缔约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患者的请求。医疗机构所负有的强制缔约义务是法定的民事义务,在医疗机构违反该义务且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该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20.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精神如实地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不得隐瞒或误报。自18世纪发展至今,最大诚信原则经历了不断的变化和挑战。2015年2月,英国2015年保险法在议会获得通过,该部法律的出台被视为英国保险法近一百年来最重大的一次变革。本文将对新法在合理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违反该义务时救济方式的重大修改之处进行解读,并结合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的规定,简要提出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我国保险法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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