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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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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既判力有正负两方面的价值,正向价值排斥再审,而负向价值又是再审存在的逻辑前提所在。对既判力的正负向价值进行界定和明确,以确定既判力作用的合理边界。再审程序不同于普通救济程序,除了在于它的救济对象是已生效的裁判(或成为确定裁判)外,更重要的是再审程序特有的原则。这次的再审程序对再审事由的细化,更加强调了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性.但是我们仍然看到对再审事由的规定还是没有突破实质性错误不能提起再审的法治国家的原则.再审事由朝着这方面发展才能更加合理化。  相似文献   

2.
不管如何设定再审新证据的范围,不管是否考虑主观因素和既判力标准等因素,再审新证据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而以新证据启动再审,有利于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实现实体公正,因此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在一定限度内把发现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我国目前严格限定再审新证据的种类缺乏现实基础,但也不能过于放宽再审新证据的范围,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必须在既判力与实体公正之间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对修改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的解析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民事诉讼再审事由做了重大的调整,由原来的5种增至15种,在内容的列举上比以往更详细,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也更加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律和机理.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争议,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实质性事由的规定欠缺操作性,应进行简化和浅化;部分条款表述不够明确具体,需辅以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4.
闫宾 《兰州学刊》2011,(10):88-90
德国在再审诉讼程序构造上坚持"三阶段说",日本虽然表面上主张"二阶段说",但从严格意义的程序划分上则贴近德国的"三阶段说";通过对德国、日本再审诉讼程序构造的比较和对我国再审诉讼程序构造的现实把握,我国也应该建立"二阶段"的总体构造,即再审启动阶段和本案再审理阶段,但再审启动阶段内部仍然要区分为再审诉讼要件审理阶段和再审事由审理阶段。  相似文献   

5.
陈建军  高小纺 《云梦学刊》2008,29(5):71-73,7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的调整,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仍然需要在启动再审的主体起诉的事由和材料及期限、受理再审的法院等主要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以期使民事再审程序更具科学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日本民事再审程序中值得借鉴的几个方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日两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观念和诉讼制度上存在共同之处,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也深受日本的影响,对于日本相似的规则凝结成的经验财富加以利用,应当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本文就日本民事再审程序所涉及的再审诉讼的程序构造,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的补充性与驳回再审后的权利救济和再审案件的管辖等四个问题,结合我国的现状进行了一些比较和评述。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再审理由是民事再审制度的关键因素,两大法系诸多法治国家在立法例上高度重视再审理由的规定,我国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赋予再审理由较高的地位,然而仍然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再审理由这道闸门如何开放关系重大.由此,民事再审理由理念的建构、再审之诉的设计以及再审理由的具体分类成为思考的路径.  相似文献   

8.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法律为第三人享有对抗他诉生效裁判扩张侵害其权益提供的事后救济途径,提起事由关乎撤销之诉适用的范围,防止第三人滥诉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根据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设立不同于再审事由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即提起事由必须基于某种实体权利;必须基于受他诉裁判权力扩张带来不利益;事由是以排除他诉裁判效力带来的不利益;基于他诉裁判生效之前已存在的实体权利.  相似文献   

9.
我国再审制度存在当事人申诉无序、申诉和启动再审“四无限”的现象,再审程序的启动呈现行政化模式,再审立案改革的相关规定在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执行。再审程序应当遵循有限制启动的原则,设立申诉、申请再审归口法院审查处理制度,多元化启动主体的权利应适当重新配置,明确、规范启动再审的条件或者事由,设立再审程序的启动程序。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但为了纠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又规定了再审程序。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再审程序功能的实现。本文在对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弊端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民事再审程序要以"依法纠错"作为指导思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以诉讼权利为本位;并且从主体、时限、事由三个方面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1.
郎立惠 《河北学刊》2014,(3):137-141
中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再审新证据的规定并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再审新证据存在较多争议和困惑。新证据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是一项具有统一性的制度,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对于新证据的采纳有必要采取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从最大限度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角度来讲,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应更为严格,应在举证时限、延迟举证说明义务方面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毛灵军 《江西社会科学》2021,41(10):172-182
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是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关键环节,我国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念,但相应立法制度供给不足,约束和激励机制缺失,导致原本"能启动应尽启动"的制度设计初衷演变为"能不启动就不启动"或"不得不启动"的实践操作模式.究其原因,在于刑事再审启动程序功能定位模糊、政策理念和制度设计过于偏重发现客观真实,导致法的公正性与安定性的关系失衡.改革完善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关键,应当坚持"依法纠错"原则,着眼于构建清晰明确的规则,改变原有"一刀切"的立法模式,区分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的不同情形,从启动事由和标准、启动主体、启动结果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包括建立有限再审模式,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基础,确立"确有错误"和"确有错误可能"的启动标准;明确由上一级法院或检察院为启动主体,对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成立第三方复查机构;进行类诉讼化改造,强化当事人的申诉权和程序参与权;确定启动决定的法律拘束力,完善刑事再审启动程序与涉诉信访终结程序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3.
经济犯罪司法认定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方面,极易出现偏差舛误。究其根源,司法认定中未能对出罪事由予以充分重视是最大渊薮。虽然出罪事由已生动体现并全面渗透到经济刑法和其司法解释中,但其并未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司法工作者应主动打破入罪思维定势,逐步重视并做到兼顾出罪事由,将目光不断往返于入罪与出罪之间,努力实现定罪精准和量刑适当,充分实现个案公平正义,从而不断提升经济犯罪刑事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14.
违法性是指对权利造成侵害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对权利以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侵害,且无阻却事由。违法性是侵权的本质属性,也是环境侵权的独立构成要件。我国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经历了从形式违法到实质违法再到一般性实质违法的转变过程。对环境侵权违法性的认定,实证法规定适用形式违法认定标准的,依形式违法进行认定;实证法未规定适用形式违法认定标准的,依实质违法进行认定。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放射性污染侵权责任以及惩罚性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违法性依据形式违法认定。侵害权利的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依结果违法进行认定;侵害权利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依行为违法进行认定。除实证法规定超标排放为唯一形式违法情形外,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一法律事实不是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的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15.
对于如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构建有效的证据隔离机制,防止在案件事实认定中法官心证受被排除证据的影响以实现证据排除规则之实效这一问题,学术界提出将庭前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在庭前会议解决证据排除问题、实行严格的证据说理制度等建议,然而,这些建议或者在我国难以取得实效,或者本身能够发挥的作用就极其有限.因此,可将证据排除后的事实认定规则作为隔离裁判者与被排除证据的措施,即以原则性、指导性的事实认定规则防止法官将被排除证据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事实认定的规则不宜采取强制性规则的形式,在司法解释中增设原则性规则并辅以指导性案例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16.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事后的补救程序,是通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予以撤销,对案件再次审理来保障民事争议解决的公正性。能够引起法院对民事案件再一次审理的法定事实与理由,就是再审理由。科学地设定提起民事再审的事由是为了在实现再审程序的目的——对实体正  相似文献   

17.
杨静维 《理论界》2007,(4):74-75
建立一种制度是为了解决一定的问题,而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是以法的正义性为价值取向,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法定申请事由的当事人。本文从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出发,对发动民事再审程序各种主体的合理性试作分析。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立法层次不高,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司法人员理解差异较大,适用时掌握标准不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差异,有损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司法实践中应当适度从宽掌握认定新证据的标准,科学合理地界定再审新证据。  相似文献   

19.
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再审申请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而判断是否是"当事人",不应仅依据"程序当事人"为标准.原审中应当参加诉讼而被遗漏的当事人,具备当事人最本质的特征,当然亦属于"当事人"之列,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现有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受理再审申请时,应考虑将当事人作扩大理解,而不应作限制理解.而且,对于此类再审申请,由于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难免有"事实不清"之嫌疑,一俟有被遗漏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必须依法受理,并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相似文献   

20.
尽管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已经得到确立,但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加重被告人刑罚,甚至通过再审程序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这一现象不仅侵害了当事人之合法权利,而且会动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因此,有必要参照国外立法规定之情形,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探讨在我国确立再审不加刑原则,并随之确立相关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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