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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对该市人民法院一缴纳社会保险诉讼案的审理判决很不服气。起因是,该市一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发争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并作出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市法院受理后做出了“不予处理”的判决。法院做出此判决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故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据了解,该案并非个别,近一年中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几起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案件仲裁后,单位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都得到了法院同样的判决。对于这样的判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难以理解,他们认为,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引起的争议理应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法院如果对这类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就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诉讼途径得到维护。鉴于在是否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的问题上与法院存在分歧,江油市通过绵阳市劳动保障局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了一份《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  相似文献   

2.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为"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还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终审判决.上述程序为我国完整意义上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相似文献   

3.
张明 《中国劳动》2003,(11):41-42
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制度归结为“一调一裁两审”体制。“一调”为当事人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劳动者一方可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进行调解;“一裁”为当事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调解不成而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实行一次裁决原则;“两审”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的过程。在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整体程序行为中,企业调解行为属于企业…  相似文献   

4.
《中国劳动》2005年第9期刊登胡旭东、王立祥的《解除劳动合同起纠纷,历时4年仍未了——这起劳动争议该不该受理》一文。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后,劳动者又重新起诉,后又经再审,再审后劳动者又重新申请仲裁。这中间还经过信访。程序之复杂恐怕是无人质疑的。而其中涉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是否有效,劳动者在未工作期间究竟是支付工资还是生活费,经济补偿金是否要支付等实体问题更是复杂。笔者以为,之所以出现这样复杂的问题,无论是仲裁委还是法院,都在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上出现了错误。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申诉人王某,在1996年11月21日与某市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王某继续留在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至今。王某在工作期间曾多次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保安公司至今尚未为王某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2007年1月17日,王某将保安公司诉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请求依法裁令:保安公司为王某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仲裁委裁决保安公司为王某补缴1996年11月21日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保安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但二审法院改判保安公司补缴2005年1月17日起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相似文献   

6.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孙明义(化名)诉重庆市涪陵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补偿原告加班加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793.10元。  相似文献   

7.
【案例】: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7月2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杨某不服该裁决,于2008年7月31日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成  相似文献   

8.
本刊上期刊登的(出阝)江煤矿女职工雷春玉起诉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要求确认其1992年7月以前长达21年的"临时工工龄"为连续工龄并认定为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一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日前已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雷春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雷春玉负担。  相似文献   

9.
陈默 《中国劳动》2004,(12):49-50
案情简介某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沈某等7人后,分别订立了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该用人单位继续使用沈某等7名劳动者。2004年2月下旬,该用人单位分别向沈某等7名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03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2004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沈某等7人对终止劳动关系不持异议,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该用人单位认为双方系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果,沈某等7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诉请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  相似文献   

10.
争议焦点:被申请人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严重违背了当事人自愿、诚信原则,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申、被双方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有效,用人单位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裁决要旨:如果和解协议是在劳动者已完成工伤认定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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