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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雪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85-89
复行为犯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在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独立成罪的、异质的、具有手段与目的关系的实行行为的要素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根据既遂标准的不同,可以将复行为犯区分为行为犯型复行为犯和结果犯型复行为犯两种形式。基于犯罪客体对犯罪既遂判断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应以目的行为的完成作为行为犯型复行为犯成立既遂的标志,以目的行为完成后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结果犯型复行为犯成立既遂的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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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行为犯罪,又称复合行为犯,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个实行行为内部包含数个不同性质且整体意义上不能独立成罪的危害性自然行为的犯罪。复合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但由于复合行为犯行为的复杂性,复合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又表现出与单一行为犯共犯形态在犯罪构成、定罪、量刑上的不同,尤其是与复合行为犯关系紧密的共同实行犯和承继的共犯这两种特殊的共犯形态。 相似文献
4.
谭明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1(5):48-50
行为犯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主要在于行为犯自身的理论清晰度,行为犯的完整形态是以"行为"做"骨架"搭建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行为与物质性损害结果、行为与危险状态、行为的着手与行为的过程是判断的关键。当然,对行为犯深层次的辨别还要考虑法律利益,尤其是一些类似行为。 相似文献
5.
黄丽勤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0(6):119-124
实行行为可分为以事实行为为基础的实行行为与纯规范性的实行行为。由于行为构造的差异,不同形态犯罪的实行行为理论应不尽相同。在利用他人的行为及结果而部分实行即已造成法益侵害时,应适用不完整的实行行为理论认定为既遂。在确定实行行为时应注意犯罪性质及不法程度,注意区分规定在同一罪状中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 相似文献
6.
刑法中的实行行为包括单一行为和复合行为。在单一行为中,片面实行犯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有参与不知情者所实施之罪的共同行为,承认片面实行犯为单方的共同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当然逻辑结论。在强奸、抢劫等复合行为的场合,片面实行行为即使只参与复合行为的一部分,行为人也要对整个犯罪承担共同责任。将片面实行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又可以迅速地恢复社会秩序,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7.
许健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6):90-94
预备行为实行性转化是预备行为之所以能入罪的原因,预备行为实行性转化是此罪预备行为转化为彼罪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不符合此罪犯罪构成的要求,不构成此罪。实行性转化后的预备行为已经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中所描述的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彼罪,按照彼罪定罪处罚。预备行为入罪,行为人不是对自己预备行为的预备性负责,而是对自己预备行为的实行性负责。认清预备行为的实行性转化,有利于正确认识犯罪预备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来源。 相似文献
8.
间接正犯理论是一个备受争议且实践价值很大的理论范畴,即使是在刑法学较发达的大陆法系也存在着颇多的分歧。我国刑法理论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比较接近,因此,立足于间接正犯仅仅是实行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这一认识,可以参考大陆法系刑法学中关于实行行为的学说。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应当采取“被利用者”说,并以被利用者所实施的“定型行为”为依托,来判断达到对法益的紧迫危险这一着手的时点。 相似文献
9.
冯殿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犯罪的实行行为是直接产生危害结果或造成危险性的行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最直接体现.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实行行为更具有复杂性、难以认定性.诸如共同实行行为的构成要素、结合方式,具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能否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等颇具争议.我们应从理论上弄清这些问题,这对于丰富共同犯罪理论,对于司法中准确认定实行犯,区分不同实行犯的刑事责任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保险诈骗罪实行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晓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16-19
以保险诈骗罪实行行为的内容为研究对象,结合刑法理论和保险法的相关内容和实践,重点探讨分析了该罪的五种法定行为方式的含义、表现形式和立法体例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实行行为观念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亚平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5(2):158-164,168
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条文类型性规定的具有法益侵害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它除具有刑法中行为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规范性和定型性的特征。实行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因而本文提倡刑法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树立实行行为的观念,即刑罚发动以实行行为为限,没有实行行为就不得动用刑罚。在此观念指导下,我国刑法应当修订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原则和范围,设立独立教唆罪,限制刑法中“等”、“其他”等不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高志玲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44-14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利用影响力,二是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是犯罪成立必备的条件,但不是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在利用影响力与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跨越了刑法修正案(七)的情况下,也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修正之后的刑法。 相似文献
13.
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兼谈绑架罪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凡英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7(3):291-294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而不是复杂行为,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只是帮助行为,不是出于勒索财物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当对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共犯人的分类一直存在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的争执。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强调在我国共同犯罪立法中以实行行为为基准确立实行犯概念的必要性,并尝试以实行犯的刑事责任为基准确定其他共犯的处罚,从而建立以单一分工分类法为标准的共犯人分类新体系。 相似文献
15.
封志晔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6(6):117-120
德、日刑法学理论和我国刑法学理论关于实行着手的观点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不能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着手问题。笔者提出的新定型说可以较为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即通过对原因设定行为的定型,来确定原因自由行为着手的开始。 相似文献
16.
汪蕾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74-76
本文以对向关系为基础,阐明了对向犯与对向性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并在此前提下,探讨了有关对向性行为的立法理念与处罚问题,论证了对向犯和对向性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的研究价值. 相似文献
17.
黄开诚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57(6):681-684
犯罪预备只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犯罪形态(犯罪行为)有着质的区别。犯罪预备又可称为犯罪预备阶段,以区别于犯罪过程中的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预备犯的概念及其成立的条件应在"罪行严重"和"对法益构成严重的威胁"的基础上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