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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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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发展促成了网络代际更迭。在大数据为核心的Internet 3.0阶段,网络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发生变化,网络的刑法属性由传统的犯罪对象、工具演变为网络犯罪的场域空间和存在方式。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也随之演化,在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加强的同时,出现了人工智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在对比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危害性评价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将网络犯罪区分为三种类型:危害性评价等价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类型、线上线下危害性评价背离的网络犯罪类型、以网络大数据为核心的新型网络犯罪,后者尤以人工智能犯罪为代表。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冲击着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给刑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意味着新的风险时代的到来。刑法对以网络为工具和对象的犯罪进行了有效立法应对,但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犯罪规制不力,对以“网络为空间”的犯罪应对不力,对以“网络为存在本质”的犯罪尚未作出实质回应。刑法缺乏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风险机制,一是对大数据系统安全、算法安全和数据与信息安全为内容的新型网络安全风险应对不足,二是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瑕疵带来的刑事风险缺乏应对。同时,在立法规制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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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人工智能分别在价值层面与制度层面给传统刑法带来巨大挑战。在价值层面,人工智能的应用动摇了刑法谦抑立场的社会根基,削弱了刑法谦抑立场的功能。在制度层面,刑法在人工智能的不同发展阶段各有挑战。弱人工智能阶段中的刑法在罪名设置、量刑幅度、责任分配方面面临挑战;强人工智能阶段中的刑法在犯罪主体、责任判断、刑罚设置方面受到冲击。对此,刑法需要做出回应。在立场问题上,刑法有限谦抑的立场选择既可以保持刑法自身特质,又能适应时代发展。在制度问题上,刑法在人工智能发展的两个阶段,针对相应问题可通过增设新罪名、细化量刑幅度、加入严格责任、构建三元犯罪主体格局、探索新的责任判断方式及设计人工智能刑罚体系等措施以应对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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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颁布以来,计算机犯罪刑法罪名备受人们关注,也存有不少争议.计算机犯罪不但是一种新型的犯罪现象,而且可以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计算机犯罪相关刑法罪名.我国新刑法仅为计算机犯罪设定了两个罪名,这与当前计算机犯罪形势相比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为此,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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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所具有的跨国性,使得该犯罪靠一国的局部打击与单一防范难以奏效,从而要求国际刑法在超国家的层面上作出反应。由于各国对毒品犯罪的认识与处罚不同,有必要统一各国毒品犯罪处罚的力度与执行制度以及执行的辅助方法、侦查措施及程序,明确国家在毒品犯罪打击与防范中的义务和联合国对公认的毒品产地进行的直接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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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巳成为科技快速发展的一大顽症,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令人难以防范。刑法作为我国法律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及规律有着独特的视角,同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追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在刑法的视野下有进一步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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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概念入手,探讨新时期下我国刑法的犯罪化的任务和非犯罪化的使命,指出未来刑法将循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双向思路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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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分析基本概念入手,界定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并对国内外关于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理论观点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分析了我国计算机犯罪刑法立法现状,提出了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调整范围和立法形式,以及对计算机犯罪罪名的设置、行为方式、刑罚方法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以期对计算机犯罪的刑法完善起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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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了打击与预防国际犯罪的客观需要促进了国际刑法的产生与发展,而国际刑法作为规制国际犯罪的法律,又反之为国际犯罪的遏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因此,可以说,国际犯罪与国际刑法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生相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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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辅助刑事审判的新贵,人工智能须提供有益的智能。忧患主要有算法黑箱、类案推送与外包服务的长远性、人工智能分析结果的参考度及偏差率、网络安全威胁。人工智能在刑事审判中的自由空间是法律在预设空间内承认其运用的效力,具体包括协同促进、管理记录、文书初稿形成;禁区指法律不承认在这一空间其运用的效力,具体是预测定罪量刑结果;对证据能力进行实质判断;判断证据证明力以及闭合证据链;刑事案件疑难问题的价值判断。应当以坚持人工智能工具性作用最优化为总原则,要求其分析结果具有可解释性,增设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监管机构,建立问责制度与强制披露算法制度,全面升级法院内部网络的安全操作系统,促进全国法院刑事案件信息技术标准的逐步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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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代人顶罪替刑事件频现报端,而我国现行刑法却没有就顶替人犯罪作专门的规定,所以导致顶罪替刑在司法实践中的罪名归属存在争议。为了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将顶罪替刑行为设置为独立的罪名,与现行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相区别。同时,还需要从犯罪构成要件中分析顶罪替刑罪的基本特征,解决司法实践中本罪的犯罪主体、共同犯罪等复杂问题,以期实现刑法规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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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刑事司法的"制度联姻"使司法格局呈现出合理但意外的变动趋向,为刑事司法权力配置描绘出崭新蓝图。基于"诉讼爆炸"的现实基础与"司法体制改革"的体制基础,刑事司法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将人工智能引入刑事审判具备现实必要性。但囿于大数据技术天然的固有缺陷,人工智能技术功能之合理性亟待进一步论证,人工智能介入亦可能对法律解释、证据审查乃至司法裁判之公信公正有所减损。为趋利避害,发挥人工智能在司法改革蓝图中应有之功效,须恪守程序法定之原则,对人工智能辅助刑事司法程序予以层次化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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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的发展历史上,犯罪故意概念的产生历史相当久远,是对应于犯罪过失而存在的概念。我国古代刑法中表述犯罪故意的概念,主要在于对犯罪事实或犯罪结果的“有意为之”,并且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已有相当的认识与区分。在刑事政策上,故意犯罪历来是古代刑法打击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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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后行为是一种最典型的止后行为 ,行为人在其行为既遂之后刑事责任最终确定之前所实施的符合直接联系规则和特定联系规则的行为即是遂后行为。遂后行为依性质不同可分为附随行为、连累行为、又犯罪行为 ;依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时行为、隔时行为 ;依危害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行为、加重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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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的发展促成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改变了人的生存方式、实践方式与思维方式。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人的主体性不仅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工智能的发展既是阿里巴巴的山洞,又是潘多拉的魔盒。人工智能在给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判断能力和实践能力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主体的道德观、生存环境、能力提出挑战。要实现人工智能背景下主体的持续健康发展,应优化人工智能大环境,重视人工智能环境下人的主体性地位,尤其要重视人工智能与人的主体性的有机结合;同时,积极迎接人工智能发展对人的主体性的挑战,准确把握机遇,制定应对策略,以此促进人与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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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和人工智能在很大程度上作用于刑法中的罪责并改变了个人责任的基本概念。对于人类与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系统之间的合作,要在个案中详细地审查:机器如何参与决定的作出,人类的行为空间如何发挥作用,以及个人的罪责是否被阻却或至少被极大地减轻。完全或在部分范围内让机器作出决定,会对罪责概念以及进一步对刑事责任产生许多问题,包括过失犯的预见可能性、客观归责、不当行为的可证明性等。在刑法上进行新的调整可能是有必要的,这涉及罪责、可归责性、可证明性和量刑,同时必须寻找刑法以外的其他解决方案,以持续防止数字化和人工智能系统对刑事责任的扩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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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不同于人工智能体.从功利主义角度看,人工智能体的行为是先行程序设定的继续推导,其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因而不具备自由意志.同时强人工智能体缺乏法规范遵从能力的意志,对其无法进行刑事苛责和施加刑罚,因此不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从人本主义视角看,强人工智能体同法人在意志能力、财产权利和刑罚配备上均有很大区别,因此无法类比法人将强人工智能体拟制为刑事主体.理应将人工智能体看作人类社会治理的辅助工具,从而有效规制人工智能体带来的刑事风险,解决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归责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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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广泛应用的同时带来了事故型风险和技术风险,事故型风险主要存在于过失犯领域,对其进行防范应当强调研发者的注意义务。对人工智能研发者的注意义务予以认定时存在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内容范围难以确定和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标准不明两方面困难。对此应当从注意义务的根据出发,在实质根据方面结合刑法目的并采用具体的法定符合说来限定研发者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内容范围,在形式根据方面引入《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缺陷的相关规定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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